2019/11/08
|撰文:趙文衡(台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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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Daria Nepriakhina from Pixabay
除了公民電廠外,想讓更多公民可以參與能源,還可以怎麼做?
來認識美國創意下的「社區電力計分卡」吧!
我國正積極推動能源轉型,2017年《電業法》修正後,再生能源發電的組織類型不但更為多元化,也鼓勵全民參與再生能源之設置。
在公民參與能源的部分,台灣目前以德國為典範,正積極推動公民電廠發展。然而,促進公民參與再生能源的途徑很多,公民電廠僅是其中一項。在美國,州政府扮演推動再生能源社區參與的主要角色,目前多個州政府已制訂多項有助於社區能源參與的政策。
美國「地方自立機構」(Institute for Local Self-Reliance)的「社區電力計分卡」(Community Power Scorecard),根據每年各州推動社區能源參與的政策進行追蹤評比,探討此一評比可以了解美國目前推動社區能源參與重要政策。
社區電力計分卡 推動社區能源參與
「地方自立機構」設計的「社區電力計分卡」,是用來檢視州政府政策是否能強化社區在能源上的所有權,以及是否鼓勵居民自主選擇能源。除了推動社區參與外,評比的另一個目的是促進再生能源的使用。
表/社區電力計分卡評比標準
資料來源/Institute for Local Self-Reliance
翻譯整理/趙文衡
根據上述評比標準可以得知目前美國州政府所推動的重要社區能源參與政策。8項評比標準代表8種政策,其中「社區電力選擇整合」(Community Choice Aggregation, CCA)、「共享再生能源」與「潔淨能源資產估價計畫」(Property Assessed Clean Energy, PACE)融資,都值得我國參考。CCA是由地方政府成立的機構,接受社區居民委託,選擇發電配比,並與發電商議訂供電合約。社區居民不但可自行決定使用電力的種類,尚可透過集體議價降低電價。居民可透過CCA自我掌控能源的使用,被視為社區自主選擇更多再生能源的最佳方法,目前在美國已有7個州立法准許CCA的成立。
中低收入者都能參與共享再生能源 值得我國借鏡
相較於公民電廠,美國鼓勵社區參與再生能源較普遍的模式是所謂的「共享再生能源(Shared Renewables)」計畫。「共享再生能源」計畫主要針對無法或無意願自行架設太陽能的社區居民(例如資金不足、租屋、或屋頂遭遮蔽等)提供一個參與再生能源發展的機會。這些社區居民向太陽能發電系統商購買權益,通常是以太陽能面板為單位,其概念與租用類似,居民就像自行在屋頂設置太陽能面板一樣,其擁有權益所發的電量可以抵減電費帳單。此類計畫與公民電廠或社區再生能源投資專案不同,參與者無法直接獲得股利報酬,其利益是直接反映在電費帳單上。若以參與的廣度來講,公民電廠以社區中特定居民為成員,參與人數較為有限,而「共享再生能源計畫」通常是開放給所有社區居民參與,特別是中低收入者,參與人數非常廣泛。
PACE則讓地方政府可以協助解決社區進行建築物潔淨能源改造所面臨融資取得困難的問題。貸款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住宅與商業建築架設再生能源設備或安裝能源效率設施的資金,其貸款方式為建物擁有者直接由地方政府(例如市政府)或資金提供者取得貸款,地方政府在每次的財產稅稅單中納入分期償還的金額,借貸者以支付財產稅的方式每期償還貸款。借貸者在建設完成後,就可以享有新節能或發電設備所帶來的利益,這些金額除可償還貸款外,也能享有盈餘的利益。由於此類貸款轉變成隨財產稅徵收,較不會違約,對提供貸款的貸出者相對有保障。
美國社區能源參與政策的發展已相當完整,許多方面皆可做為我國政策上的參考。根據我國目前發展現況,在上述3項政策中, 由於PACE貸款方式須考量我國金融體制與美國不同,但仍可根據其精神及原則調整以適合我國的國情,有助於解決家戶裝置太陽能設備融資不易的問題。由於我國太陽能發電投資者大多是系統商,因此美國「共享再生能源」可作為我國公民參與太陽能計畫的重要參考。此外,未來若再生能源發電市場發展趨於成熟,各縣市政府也可協助成立社區CCA,讓居民可以自主選擇再生能源的使用,此將有利於各區域的再生能源發展。
關鍵字:能源轉型,能源參與,電力,再生能源,CCA,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