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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APEC區域液化天然氣貿易倡議 對區域及我國天然氣安全之影響

2015/01/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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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吳耿東(國立中興大學副教授)圖片提供/呂嘉容、台灣經濟研究院

天然氣是一項具有經濟與環境吸引力的能源。在再生能源尚無法大量及穩定供用之際,相較於石油與煤炭的利用,擴大開發並使用溫室氣體排放較少的天然氣已成為國際間面對全球暖化議題時所認同的因應對策之一。根據英國石油公司(BP)的預測,估計至2035 年,天然氣與石油、煤炭占全球能源比重將各為百分之27。年平均成長率為百分之3.9 的液化天然氣(liquefied natural gas, LNG),將占全球天然氣需求成長量的百分之26,成為全球能源供給結構中相當重要的一環。

我國積極推動「促進APEC區域液化天然氣貿易倡議」,因應天然氣安全之影響

近年來,國際能源總署(IEA)多次宣稱全球天然氣發展已進入黃金時代,預期在2015年,亞洲可望成為世界第2大天然氣市場;單就液化天然氣來看,目前亞洲占全球液化天然氣貿易量的百分之70,是全球液化天然氣貿易最為活絡的區域。

來源多元是當前亞太地區天然氣市場的特性,而現階段亞太地區液化天然氣的發展主要係面臨價格與數量的問題。在價格方面,區域內的氣價通常採用與油價掛勾的長期合約方式,產生亞洲溢價的問題;在數量方面,亞太地區液化天然氣需求亦有季節性波動,因此季節因素對液化天然氣供應安全相當重要。

另外,目前區域內某些經濟體國家既有的基礎建設已不足以滿足其國內穩定增長的液化天然氣需求,因此,亞太地區國家仍面臨上游氣源探採開發與相關基礎建設投資需求之持續性壓力。面對液化天然氣對區域內能源安全及能源發展之影響程度越來越高,作為全球最重要的天然氣生產者和液化天然氣出口者(澳洲、加拿大、印尼、馬來西亞、汶萊、美國、俄羅斯)與消費者(中國大陸、日本、韓國、我國)之集合體,亞太區域進一步提升液化天然氣貿易便捷化之努力,以促進區域內液化天然氣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共同利益,是確保區域能源安全的關鍵。

在此背景下,2014年我國於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主導推動「促進APEC區域液化天然氣貿易倡議」(APEC LNG Trade Facilitation Initiative),積極鼓勵APEC經濟體強化改善目前的液化天然氣貿易體系,以支撐區域內日益蓬勃的液化天然氣貿易活動。此倡議於2014年推動後,即獲得APEC會員體一致支持,並納入APEC第11 屆能源部長宣言(Beijing Declaration)及APEC年度雙部長宣言。APEC第11屆能源部長宣言強調「亞太天然氣市場將於未來幾年發展成熟,亞太液化天然氣市場將在全球和區域燃料組合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因此亞太地區將會出現一個繁榮、多元化、彈性的整合液化天然氣貿易系統。所以,經濟體應創造APEC區域內貿易與投資有利之條件,包含放寬目的地條款,以支持液化天然氣市場發展」,並指示APEC能源工作組(Energy Working Group,EWG)在此倡議架構下,「鼓勵對話、交流合作、發展公私部門夥伴關係及建立APEC區域液化天然氣訂價機制,以提升APEC區域液化天然氣生產者和消費者之利益,並促進APEC天然氣市場之健全發展。」

促進APEC區域液化天然氣貿易倡議,將有助降低現有液化天然氣交易合約的限制

液化天然氣產業鏈有其特殊性,從氣源探採、處理及生產、儲運、接收與氣化,一直到用戶端都是巨額投資,動輒新臺幣千百億元,為保障長期投資回收與財務融資償付,液化天然氣產業向來都是以20至25年長期合約為基礎簽訂購銷合約及供應合約,以將上下游合約的法律地位建立在一種相互依靠的平臺上。

為求一「穩流狀態」,液化天然氣交易合約條件極為嚴苛,如目的港限制(destination)、提貨量限制( 上下游UQT、DQT)、不提照付(take or pay)、轉貨需獲賣方允許(redirection)、不可抗力查核(force majeure)等,即使有例外也是透過商業談判的結果,亞太區域的臺灣、日本、韓國皆是循此模式操作。

相關的長約限制看似對出口國有利,長期而言實則不利整體液化天然氣市場發展。由於進口國受限於相關條約,造成其調度上的困難,加之本身氣槽容量及能源安全存量的限制,其於液化天然氣之使用及購買上便產生一僵固的現象。

因此,若能透過此一倡議,結合區域內消費者(中、日、韓、臺)之力量,對相關長約限制進行鬆綁,則可增加區域之供應彈性及調度能力,提升能源安全。同時,調度能力之提升,也可使區域內消費者願意提升液化天然氣的購買量,此舉對於APEC區域內液化天然氣生產者(澳、加、印尼、馬、汶萊、俄、美)而言也是一大利多,並能對市場發展帶來積極正面的影響。

透過區域液化天然氣定價機制與貿易資訊之透明化,有助將液化天然氣調整至市場合理價位

亞洲區域內的氣價通常採用與油價掛勾的長期合約方式,傳統液化天然氣價格公式與原油連動而稍低於油價,然而亞洲液化天然氣價格明顯高於歐洲與北美,產生亞洲溢價的問題。一旦價格太高,易促使消費者尋找其他替代能源,例如跨俄羅斯─北韓─南韓天然氣輸送管線計畫,即可能造成南韓液化天然氣進口萎縮,長期而言將對區域內液化天然氣生產者帶來不利影響;新近發展的頁岩氣(shale gas)及其他非傳統(unconventional)天然氣資源亦會對液化天然氣市場造成程度不一的影響。

因此預期透過此一倡議,鼓勵APEC經濟體建立適當、透明且具彈性之液化天然氣貿易體系,確保液化天然氣價格由購買者及生產者在良善且健全的市場機制下共同決定,建立合理的天然氣定價方式,以促進APEC區域內繁榮的液化天然氣貿易活動。

此外,本倡議亦鼓勵會員體間液化天然氣數據與非商業機密資訊(如進出口數量、供需數量、價格等)之蒐集散播,以提升區域市場之資訊透明度,其目的是減少在資訊不透明的情況下,買賣雙方無法準確預估整體市場之供給及需求狀況,造成不確定性增加以及風險提升,不利整體市場發展。

推動促進APEC區域液化天然氣貿易倡議,對我國能源安全將有正面貢獻

作為一個能源依存度高且國內能源需求持續成長的國家,我國的能源政策發展,主要著重在供需平衡以確保能源系統穩定。因此,從我國角度出發,主導「促進APEC區域液化天然氣貿易倡議」,預期可為我國帶來之效益如下:

一、提升天然氣調度彈性

由於亞太地區液化天然氣需求有季節性波動,因此季節因素對液化天然氣供應安全相當重要,在長約條件鬆綁之下,可大幅提升我國能源調度彈性,藉由鄰近國家之調度與相互支援,不僅我國在購氣上可有更多自主性,甚至可望降低安全存量之天數,於使用上更有彈性,並可提升我國能源穩定性及安全。

二、降低我國購氣成本

我國液化天然氣進口位居全球第六,占全球液化天然氣交易百分之5.04,且未來對液化天然氣的需求仍將持續成長。倘未來液化天然氣價格下跌,在能源進口方面,不僅可有效降低我國採購液化天然氣之成本,達到降低我國能源進口之支出負擔之效;在國內發電方面,亦可拉低整體發電成本,俾利我國工業發展及民生需求。 總而言之,由於APEC區域內涵蓋了全球最重要的液化天然氣生產者與消費者,因此,我國策略性地在「促進APEC區域液化天然氣貿易倡議」下推動多方利害關係者(stakeholder)之對話,不僅可對區域液化天然氣市場帶來正面影響,更可望有助我國與周邊夥伴共同發展區域天然氣網絡,以取得穩定的液化天然氣供應。

◆ 吳耿東小檔案

1997年取得英國倫敦大學博士,主修化學工程,現為國立中興大學森林學系副教授兼環安中心環保組組長、工研院綠能所兼職特聘研究,曾任工研院能資所研究員、中臺科大環安系助理教授;並曾擔任APEC新及再生能源專家小組祕書、泰國及馬來西亞低碳能源同儕審查專家,主要研究興趣為生質物焙燒及氣化技術、流體化床、混沌理論、能源教育、APEC區域能源政策。


關鍵字:APEC,液化天然氣,能源安全,天然氣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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