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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再升級─建構產業能源先期管理制度

2015/09/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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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林子晴 圖片提供/經濟部能源局

在投資生產計畫興建前規劃階段,即預先評估未來的能源開發及使用,並將能源效率納入設計考量,進行產業能源先期管理,不僅能確保國家整體能源供應穩定與安全,並有助於廠商提升節能投資成本效益,達成兼顧能源、環保、經濟的3E 政策目標!

為確保國家能源供應穩定,有施行產業能源先期管理制度之必要

我國能源蘊藏匱乏,以民國102年為例,整體能源消費量中,來自於進口能源比重高達97.58%,顯示我國能源消費高度仰賴國外進口,能源供應量有其限制。若能源消費量持續攀升,超乎國家所能提供之能源供應總量,將導致能源供需失衡,危及能源供應穩定及安全。

因此,若能於能源開發計畫與能源使用計畫興建前規劃階段,即就未來能源開發數量及能源使用數量預做評估,掌握未來能源供需流向,進行能源先期管理,即可確保國家整體能源供應穩定,兼顧經濟發展與能源安全。

預作能源評估,建構能源先期管理制度

因此,為了建構我國的能源先期管理制度,民國94年全國能源會議做出相關會議結論:(1)兼顧3E政策目標,產業、環保暨其他社經建設宜預作能源評估;(2)採行最有效率製程及最佳可行環保技術。並於民國98年公告修正能源管理法,以第15條之1及第16條為能源先期管理制度之法源依據。

所謂產業能源先期管理,即要求準備規劃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之能源用戶,在興建前規劃階段,就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之能源使用數量、種類、區位及效率等項目,進行能源使用評估與審查。將能源管理,由事後管理提升至先期管理。不僅可建立能源專業審查制度,並將有效掌握國家未來能源供需資訊,協助產業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產業先期節能規劃,投資成本效益高

節能措施對於產業成本結構最佳化極為重要。歐盟「能源效率最佳可行技術參考文件」研究顯示如乾燥箱、冷卻裝置、泵浦系統等工業基礎設備,10年設備生命週期中,能源成本所占比重最大,超過設備持有總成本(total cost of ownership, TCO)一半以上 。因此,若能採行節能措施,降低設備之能源成本,將對產業成本效益有顯著且重要的影響。

在相同節能效率設計前提下,比較於設廠規劃設計或於工廠商業運轉階段採用節能設計,前者不僅節能潛力較高, 所須之投資成本亦較低,如圖3所示。根據歐盟先導專案之研究,產業於設計階段即採能源效率設計,總能源耗用之節約量可達20%至30%,若於商業運轉階段方採用節約量僅約1%至2%左右。其社會經濟成本效益,遠高於傳統商業運轉階段再逐步作節能修正。

將能源使用大戶列為優先適用對象

能源先期管理制度適用之時點,為興建前的規劃階段。因此,制度適用的對象,即為有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規劃的廠商,並依其投資計畫的性質,可區分為電力類、汽電共生類、石油煉製類與能源使用類(即製造業)四類。依據能源使用數量對國家整體能源供需與結構及區域平衡影響之程度,分別訂定各類用戶適用範圍。說明如表1。

以二階段方式推動能源先期管理制度施行能源先期管理制度之審查項目,包含能源使用數量、種類、區位及效率4項。其中,能源使用數量、種類、區位等3項審查基準之擬訂,需以國家未來分期能源供給總量與各類能源發展定位及其配比為依據。但因核四議題影響,我國未來能源供給總量與配比,尚未達成共識。然而,考量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撙節電力使用數量之急迫性與必要性,為盡速推動能源先期管理制度之施行。規劃採兩階段方式推動。第一階段就能源效率審查項目先行實施;第二階段將待國家未來能源供給總量與配比達成共識,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後,再納入能源使用數量、種類及區位3項審查項目。

表1 能源先期管理制度適用對象一覽表(草案)

類別
能源用戶適用範圍
說明
電力類
火力電廠發電設備裝置容量達5萬瓩以上者。 全數納管。
汽電共生類
汽電共生系統發電設備裝置容量達5萬瓩以上,或用電契約容量達2萬5千瓩以上者。 汽電共生類於能源開發電力供應部分,參考電力類之適用範圍;於能源使用電力需求部分,參考能源使用類之適用範圍。
石油煉製類
石油煉製類符合下列之一者:
1. 原油日煉量達10 萬桶以上者。
2.用電契約容量及裝置容量達2千瓩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合計達2 萬5千瓩以上者。
1.原油日煉量為參考現行蒸餾塔最適經濟規模。
2.用電契約容量與自用發電設備合計之數量,為能源查核約前一百大能源用戶之規模。
能源使用類
用電契約容量及裝置容量達2千瓩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合計達2萬5千瓩以上者。 用電契約容量與自用發電設備合計之數量,為能源查核約前一百大能源用戶之規模。

兼顧客觀與彈性的能源效率審查基準

能源效率審查項目之內容,依工業生產流程,從原料投入到成品產出不同階段與環節之能源使用,區分為製程技術項目與公用設備項目兩大項。以最佳可行技術(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簡稱BAT)為審查基準。所謂最佳可行技術,包含3項內涵如表2。

1. 製程技術項目

製程技術項目之審查基準,依投資生產計畫所屬產業別而不同, 分為:歐盟公告最佳可行技術參考文件系列(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 Reference Documents, BREFs)、產業公協會建置最佳可行技術、自提能源效率說明等3種型態,說明如表3。

2. 公用設備項目

公用設備項目包含工廠運轉所需之燃燒處理系統、蒸汽系統、熱回收系統、電力供應系統、電動馬達驅動子系統、空壓系統、泵浦系統、加熱、通風和空調系統、照明系統、烘乾、分離和濃縮處理系統、汽電共生系統等11項,以歐盟公告能源效率(Energy Efficiency)最佳可行技術參考文件為審查基準,不因投資生產計畫所屬產業別而不同。

兼顧3E政策目標的產業能源先期管理制度

產業能源先期管理制度,目前仍屬相對新穎制度,少見於世界上其他國家。能源先期管理制度之建構,不僅有助於國家掌握未來能源供需流向,確保整體能源供應穩定與安全;同時有助於產業先期進行能源效率最佳化之規劃及設計,提升產業能源效率,減少後續節能成本與能源成本支出。同時,亦有助於產業溫室氣體排放量控制。因此,透過制度之執行,將可達成兼顧能源、環保、經濟之3E政策目標。

表2 最佳可行技術內涵說明

內涵
說明
最佳(Best)
達成高水準環境保護目標所採取之最佳措施。
可行(Available)
該措施已發展成熟,具經濟可行與技術可行,合乎成本效益考量,並可合理取得。
技術(Techniques)
包含所採用之特定技術,或設施之設計、建造、維護、操作與汰換之方式等。

表3 製程技術項目審查基準說明

型態
說明
適用業別
1.歐盟最佳可行技術參考文件系列(BREFs)
由歐盟整合汙染與防治控制局(The European IPPC Bureau)所公告,包含23項行業BREFs,具系統化建置與實務施行案例,且為歐盟成員國核准投資許可之準據。 電業、汽電共生業、石油煉製業及鋼鐵業等一般製造業
2.產業公協會建置最佳可行技術
我國半導體產業與面板產業具世界領導地位,然未見於歐盟公告相關產業之最佳可行技術參考文件。因此,透過公部門與產業公協會協力合作模式,針對半導體產業與面板產業,由產業公協會訂定最佳可行技術。 半導體產業與面板產業
3.自提能源效率說明
其他非屬上述型態一及二者,以廠商自提能源效率說明方式為之。 其他


關鍵字:能源效率,能源安全,節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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