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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足缺口的要角—民營發電業

2014/08/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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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鄭美君(台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圖片提供/經濟部能源局

電力與民生福祉、經濟發展息息相關,穩定充裕且低廉的電力供應,除可降低工業生產成本、提升我國出口競爭力,並被視為良好投資環境的重要環節之一,亦為民眾帶來良好生活品質。由於經濟發展十分快速,國際間皆已進行或正規劃電業改革,朝向自由化、民營化、國際化之發展趨勢邁進,初期多半考量將發電部門列為優先開放競爭,引進自由競爭市場機制,提升電業整體經營效率。

臺灣民營發電業的發展

民國80至85年間,台電公司電源開發計畫因民眾抗爭而受阻,導致夏季供電備用容量率約僅百分之5,與合理備用容量率百分之15至20水準相去甚遠,造成6年間限電達40次,影響經濟、社會及民生甚鉅。經濟部為解決台電公司無法順利興建電廠,及確保電力穩定供應,期藉由民間企業經營活力與彈性提高經營效率,遂於民國82年將鼓勵民間興建發電廠列為施政要點,自84年起共辦理四階段開放民營電廠興建,由經濟部公告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方案,台電公司則配合躉購民間電廠之電能。

過去第一、二及三階段開放共計9家民營電廠正式商轉,總裝置容量770.7萬瓩, 其中燃煤電廠計2家(309.7萬瓩), 燃氣電廠計7家(461萬瓩)。至於「第四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方案」,辦理100年至102年開放198萬瓩電力容量,惟經審查及電價競比後,並無業者得標。

民營發電業扮演的角色

由於電業屬資本密集、投資金額龐大的產業,故電廠興建從期初規劃到實際運轉發電,所須時間較長、資金龐大,面對之風險亦與一般產業不同。因此,為確保民營電廠合理回收投資成本,台電公司與民營電廠簽訂25 年購售電合約,簽訂之購電費率主要含投資建廠之固定成本與伴隨發電產生的變動成本,並在購電費率以不超過台電同類型式發電機組之避免成本(Avoided Cost) 原則下,藉由民間企業之資金、管理與效率,低於台電公司自行興建電廠成本,在更短時間內順利完成9座火力電廠興建,使國內備用容量率由84年的百分之4.7提升至93年起均維持在百分之16以上,有效提升系統供電安全與穩定性,擺脫限電、停電之窘境。是以,透過積極引導民間參與電力市場,除可強化國內供電能力,節省台電處理相關電源開發抗爭所耗費之人力、財力與物力之外,亦使我國電力市場態樣朝向多元化發展。

另外,我國為維持供電穩定,電力系統依經濟調度原則,先行調度發電成本較低之台電核能、台電燃煤及民營發電燃煤電廠等基載機組,不足則再調度成本稍高之民營汽電共生、台電燃氣複循環機組與民營發電燃氣機組。倘若不向民營發電廠購電,則須調度成本更高之台電燃油、燃氣及輕柴油機組替代,所需發電成本將大幅增加,故為確保電力供應穩定及考量成本,有向民營發電業購電之必要性。

日本福島核災後,全球整體能源思維轉變,國內亦面對核四廠封存與核一、二及三廠即將除役等問題,未來恐將面臨電力缺口困境,故為補足電力缺口,民營發電業者角色將更趨於重要,肩負起有效解決電力供應瓶頸、滿足用戶用電需求、協助國家整體競爭力發展之使命與目標。

政府對民營發電業的管理

為確保民營發電業公平合理之經營環境,政府須適時介入並予以管制,依現行《電業法》及《電業登記規則》對於民營發電業之籌設、施工、給照及審查作業等相關作業流程,皆有所詳細規範。後續商轉後,業者依《電業法》之規定須按月繳交月報提供營運綜合分析及發售電情況,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使主管機關充分掌握民營發電業者營運狀況。

此外,配合未來電力市場發展及相關市場機制規劃,及因應未來電力供給之瓶頸,將持續評估開放民營發電廠興建可能性,並提供誘因促進民營發電業者積極參與市場。同時,檢討與評估購售電合約內容,除釐清目前相關爭議之外,亦可為未來電力市場發展預作準備,期能創造出穩定且健全的民營發電業,此將有賴政府與民營發電業者共同努力。


關鍵字:民營發電業,供電備用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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