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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國際合作平臺,學習分享 APEC再生能源推廣與定價機制研討會紀實

2013/11/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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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攝影:王琬靈(臺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關鍵字:APEC、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機制、再生能源義務配比機制

近年來,新及再生能源發展被全球視為重要經濟引擎及解決氣候變遷危機之道,如何為再生能源提供穩固的政策架構及財務支持,進而促進永續經濟成長,已成為各國能源政策的重點。因此,經濟部能源局於9月26日至27日在神旺大飯店舉辦「APEC再生能源推廣與定價機制研討會」,包括澳洲、日本、韓國、中國大陸、泰國、菲律賓等APEC經濟體之再生能源專家,以及我國經濟部能源局、台經院、工研院等產官學研專家共同與會,聚焦討論APEC再生能源推廣與定價機制的政策設計與執行。

目前APEC地區再生能源占初級能源供應約9.23%,預期至2035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將較2010年大幅成長近5倍,其中以風力發電的成長趨勢最為顯著。為與傳統化石燃料在發電領域內競爭,再生能源需要有一套穩定的規範架構、透明且可預期的程序與清楚的連網規則,以降低投資者風險,促進相關技術的投資。

在各種再生能源相關政策中,全球以躉購費率機制(Feed-in Tariffs, FIT)與再生能源配比制度(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 RPS)作為主要的政策工具,以促進再生能源的應用,亞太地區亦然。順應國際能源與經濟情勢變遷,部分再生能源成本與市場發展變動極快,如何設計一套符合社會公益、市場機制與公平效率的推動與訂價制度,並使相關機制更佳地因應快速變動的產業生態,將是再生能源技術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關鍵。

主要國家再生能源推廣與定價機制概況

一、日本:FIT上路後,太陽光電大幅成長


日本能源經濟研究所的資深研究員池田隆男說明,提高能源自主與發展潔淨能源為日本能源政策的重心。日本從2003年起,實施再生能源配比制度,每4年針對風力、太陽能、小型水力、生質能與雙循環地熱發電等再生能源類別,制定8年期的發展目標。2009年11月起,日本進一步在上述RPS制度外,針對500KW以下的太陽光電、1MW以下的小型水力發電、雙循環地熱發電廠及生質能發電等,實施剩餘電力購回(buyback)機制,每年制定電力購回的費率,該費率並維持10年。此電力購回機制為日本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機制之前身。在日本福島核災的衝擊下,日本政府決意加快再生能源發展速度,2011年8月通過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制度法案,並於2012年7月正式上路。此FIT制度全面地對各項再生能源類別實施電力收購,對日本再生能源發展帶來了顯著的成果,其中太陽光電由於開發期短,成長速度尤其驚人。日本在此FIT上路後至2013年5月,住宅型太陽光電設置量大幅成長了1248MW,且非住宅型太陽光電設置量成長1,665MW。除了利用FIT制度,日本近期亦著手進行下一代能源與社會系統的示範計畫,在橫濱市、京阪奈、北九州市與豐田市等地區,實施智慧社區/城市計畫。

二、韓國:採行RPS制度,執行率達65%


韓國能源經濟研究院研究員Chul-Yong Lee表示,自2008年金融海嘯危機過後,韓國將發展綠能作為重要的經濟復甦動力。韓國自2012年起,開始實施RPS制度,以取代實施長達10年的FIT制度。新的RPS制度依照市場機制,針對500MW以上的發電業者設定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與定價,涵蓋的發電能源與技術類別包括太陽光電、風力、水力、燃料電池、海洋能、地熱能、廢棄物發電、都市廢棄物固體燃料燃燒或轉換等,廠商若未達到預定目標,將被課以高出發電資源或技術成本1.5倍的罰金。過去韓國採用FIT制度,對財政造成相當負擔,亦缺乏效率,RPS實施的第1年,韓國整體再生能源目標執行率即達到65%,其中太陽光電的目標執行率達96%為最高,風力發電的實施成果較發展目標短缺了1.8GW,主要是因為相關環境規範之影響。

三、中國:目前為FIT與RPS制度併行


中國國電集團新能源研究院趙喆主任說明,中國目前為FIT與RPS制度併行,兩者均依照各地區資源稟賦之特性,而設有不同的收購費率或發展目標。FIT制度主要應用在風力發電與太陽光電上,而RPS制度則針對太陽能、風能、生質能、地熱能與海洋能等,制定四大地區不同的分配目標。目前中國風力發電持續快速成長,在新設裝置容量或累積裝置容量上,均 領先全球,並以離岸風力發電做為新的發展契機,太陽光電則以大型電站與分散式系統並重發展。

四、泰國:實施FIT制度及FIP制度


泰國替代能源發展與能源效率部工程師Peeraya Siriput及Patthamaporn Poonkasem指出,泰國再生能源資源豐富,該國政府設定在2021年前,再生能源占整體能源消費需達25%的目標。2013年7月起,泰國針對屋頂型太陽光電及地面型太陽光電,實施FIT制度,以單一費率躉購25年。另外,針對生質能、生質瓦斯、廢棄物發電、風力、小型水力等,則採用再生能源差額補助(Feed-in Premiums, FIP)的制度,由政府補助標得電力業者按其得標價格與實際電力市場銷售價格之差額。

五、菲律賓:採用4種制度


亞太能源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Elvira Torres-Gelindon說明,菲律賓目前同時採用RPS、FIT、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津貼(FIT ALL)及電費結算協議(Net-Metering)等4種制度,作為再生能源推廣的重要政策工具。RPS制度設定2015年前達到太陽光電50MW、風電200MW、生質能200MW、水力發電250MW及海洋能10MW的發展目標,並佐以FIT制度保證電力收購。FIT ALL制度則是由FIT ALL基金執行者決定並收取的單一費率,以彌補高於實際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差額,電費結算協議則是一種消費者導向的再生能源誘因機制,要求電力公司以一定的價格從安裝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用戶買回多餘的電力,或者從消費者總帳單上扣除再生能源的發電量。

再生能源推廣與定價機制的國際合作

經過會議的熱烈討論,與會專家代表強調,由於再生能源技術與產業發展快速變動,相關政策措施宜具備彈性的檢視機制,以支持再生能源的永續發展,未來宜透過APEC平臺,持續針對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相關機制之執行與市場發展的狀況,進行經驗分享,以縮短區域再生能源發展的學習曲線。


關鍵字:APEC,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機制,再生能源義務配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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