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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再生能源促進法介紹——並與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比較

2012/03/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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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艷茹

丹麥自1970年代開始推動再生能源,1999年於電力供應法增列環境友善電力專章,保障再生能源電力價格及市場,至2008年始制定第1部專法「再生能源促進法(Promo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Act)」,惟「電力供應法」與再生能源相關條文未與該法抵觸者,其效力仍然存續。該法全文計56條,與風力發電相關的條文有一半以上,從丹麥歷年推動再生能源的策略觀之,其主力發展適合國土資源及具經濟效益的風力政策始終如一,並成功帶動產業發展。以2010年全球風力發電機市場為例,丹麥的風力發電機品牌Vestas市占率居世界之冠,風力發電機成為丹麥重要的貿易出口項目,此一成功經驗證明,小國推動再生能源也能提升經濟成長。

丹麥再生能源促進法介紹

丹麥的再生能源促進法除涵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Feed-in Tariff)制度外,尚納入多項配套措施並規定地方政府應於2010年及2011年各保留75MW風場以支持風力發電計畫,顯示丹麥政府對於擴大參與及兼顧各方權益的重視。茲就下列項目說明之:

一、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該法第1條規定立法目的係為提升再生能源之利用以降低對化石能源的依賴,但並未明定再生能源目標。惟「電力供應法」規定電力用戶應依主管機關之公告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電力,以達成目標。該法再生能源適用範圍包括:風力、水力、生質沼氣、生質物、太陽能、波浪能、潮汐能及地熱。

二、躉購費率

適用期間原則為20年。

(一)風力發電機
1、2008年2月21日之後設置者(含離岸):自運轉起算2萬2,000滿發小時,每度電費率以Nordic power exchange市場價格加計0.273DKK(丹麥貨幣單位Krone),其後至運轉20年,則以市場價格加計0.023DKK。由於市場價格為浮動,費率隨之變動。
2、適用招標程序之離岸風場:Horns Rev 2及Rødsand 2等兩大離岸風場皆經由招標程序特許建造,費率分別為每度0.518DKK、0.62DKK,以100億度電為上限,且不得超過併聯起算20年。

(二)生質能發電設備
每度電費率為0.1DKK。但使用100%生質沼氣者為0.745DKK,倘若與其他燃料混燒,使用生質沼氣部分則補貼0.405DKK。

(三)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如太陽光電、海洋能等,自運轉起算前10年,每度電費率為0.6DKK,後10年為0.4DKK。該法另規定每年提撥2,500萬DKK以支持發展,並為期4年。

三、賠償機制

風力機高度在25公尺以上者,位於其總高度6倍距離內之不動產,因風力機的建造導致其價值損失超過1%者,財產所有人得申請賠償。經判定符合賠償條件者,風場開發商須賠償損失。

四、認股機制

風力機高度在25公尺以上之風場,其開發商應釋出至少20%股份予當地居民認購。具有丹麥永久居留權並滿18歲的居民,其居住地點距離風場不超過4.5公里或位於風場所在城市者,均有認購的權利。

五、綠色機制

2008年2月21日以後併聯的風力發電機,地方政府得向國家電網公司申請風場專案推廣補助,宣導開發風場之效益,補助款以風力發電機1年發電量核計,每度為0.004DKK。

六、擔保機制

由國家電網公司設立1千萬DKK擔保基金,旨在協助各地風電業公會或其他創始團體順利取得融資,俾其能進行籌設風力機所必需的先期研究調查。該機制每案最高擔保金額為50萬DKK。

與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差異分析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我國條例)與丹麥再生能源促進法(以下簡稱丹麥促進法)皆於2009年施行,同樣採用FIT制度。比較二法之主要差異如下:

一、躉購費率

我國條例授權費率由經濟部逐年公告,須每年進行審定作業;丹麥促進法係將費率明定於母法中。值得一提的是,丹麥「電力供應法」1999年版本亦將費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2005年修正版本後始明定於法中,而促進法則延續其精神。

二、併聯義務

我國條例明定電業有義務併聯及躉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所生產電力;丹麥促進法未有此項規定,惟丹麥同時採行RPS(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制度,其義務人為電力用戶而非電業,在電業自由化的丹麥,此項義務規定促使電力網業者必須在電力市場收購再生能源電力,以滿足消費者之需求。

三、基金財源

我國條例為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法源,該基金係向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收取一定金額,用以補貼躉購費率與迴避成本之價差,而電業等得將繳納之費用附加於售電價格上;丹麥促進法未有此項規定,惟電力供應法規定所有電力用戶皆須繳納公共義務服務費(Public Service Obligations),而相關基金主要用於補貼躉購費率與市場價格之差額。

結語

丹麥「再生能源促進法」自200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底再生能源電力配比達33.1%,其中風力高達20.7%,其次為生質能11.4%,與2009年27.5%相較,風力與生質能分別成長2%以上,而截至2010年底風力機為5,036架,裝置容量共3,802MW。

國土面積約為我國1.2倍的丹麥除了具有較多平原丘陵之地理優勢外,如何兼顧能源與環保,推動設置龐大數量的風力機,從該法納入多項風力推動措施及責成地方政府協助推廣之相關規定,不難看出端倪,即使在環保意識較高的歐洲,再生能源發展仍面臨環境及觀感議題之挑戰。鑑於我國將於2030年推動完成千架海陸風力機,支持及反對聲浪皆有,除完善的法令制度不可或缺之外,凝聚各方共識,化阻力為助力,將有助於目標達成。(作者任職於工研院綠能所)


關鍵字:丹麥再生能源促進法,躉購費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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