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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再生能源快速發展的目的--淺析再生能源躉購費率的合理性

2012/09/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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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張四立

近日國人隨著電價調整政策所引發的連串爭議,對於台電公司的購電價格及發電成本,極為關注。其中尤以台電向獨立發電業者(IPP)及汽電共生業者收購電力的價格,長期高於其平均售電成本作法的合理性,引發最多的質疑與爭議。

在此同時,自民國99年開始實施的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除川流式小水力、生質能及其他再生能源外,其餘包括太陽光電、風力、及地熱發電之電能躉購費率,均高於當年度台電之平均售電成本,因此使外界對於此一躉購費率的合理性,產生質疑;加以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6項之規定,此一躉購費率之適用期間,乃依公告費率保證收購20年,更增外界對此費率的疑慮,擔心其對台電及廣大的電力用戶,造成長期負面的衝擊。

促進能源多元化使用

本文擬提出下列4項理由,為現行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政策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進行說明。

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該條例通過的時機,恰於全球金融海嘯過程中,各國致力以綠色新政做為振興經濟方案的主軸。而此條例適時提供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的法源依據,成為我國大力推廣再生能源設置利用的利器,符合國際潮流與趨勢。

二、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依再生能源類別分別訂定。因此此一躉購費率的訂定,是以反映各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發電成本為原則。

三、依條例第10條規定,電業所躉購的再生能源電能,其費用得申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補貼,而該項補貼費用,以躉購費率較迴避成本增加之價差計算之。明確規範躉購費率得高於電業的迴避成本(指電業自行發電或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年平均成本)。其目的乃是提供政府介入市場的政策工具,使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相較於非再生能源電能而言,在尚不具市場競爭力的情況下,得以享有以固定費率保證收購20年的誘因,以達成再生能源快速發展的目的。

四、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但該項費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附加電業的售電價格上。基金附加電費後,無可避免將使電價上漲,而電價的變動幅度將直接對社會大眾造成影響。但是依據台電的估算,若將2010年電業繳交之基金費用2.99億元(扣除汽電共生自用後為2.74億元)完全反映至2011年之需電量上,則預估該年電價每度將上漲0.0014元,以99年平均電價2.6098元╱度為基礎,漲幅僅為0.05%;以每月用電度數400度之家庭為例,附加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後,每月將增加約0.55元的電費支出。2011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亦針對當年的費率水準對電力用戶之電費支出進行影響評估,結果顯示電能躉購制度全程40年的基金支出總額,預估為3,881億元,在台電電費收入年成長率分別為2%及4.48%的假設下,平均每月家庭的附加電費僅約為新臺幣10~19元。

最新的國際能源總署(IEA)及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的研究報告,對適用於全球超過30國的電能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 FIT)成效,均持高度肯定態度。FIT制度具有簡單、透明、快速布建、並以規模經濟促使技術成本下降的特性,而且其適用對象不具排他性,市場包容度極高,使凡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之意願且符合條件者,皆可參與。

我國現行的各類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乃在反映各類技術的生產成本原則上,將其平均資金成本率設定為4.25%,做為投資者的合理利潤率,因此並無售電賺取暴利問題,在現行國家能源供需結構朝向來源多元化且低碳路徑調整的過程中,FIT制度的落實執行,對於加速再生能源的推廣利用,應可發揮一定效果。(作者為國立臺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

規範躉購費率得高於電業的迴避成本(指電業自行發電或購入非再生能源電能之年平均成本),其目的乃是提供政府介入市場的政策工具,使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相較於非再生能源電能而言,在尚不具市場競爭力的情況下,得以享有以固定費率保證收購20年的誘因,以達成再生能源快速發展的目的。


關鍵字: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躉購費率,迴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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