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1328
字型:
▓撰文:馬公勉
發展再生能源是全球普遍做為溫室氣體減量的重要對策之一,德國自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再生能源法」,立法明定各類再生能源饋網電價(Feed-In-Tariff, FIT),其主要精神在於透過固定的再生能源電能收購費率,讓業者可掌握每期的現金流量,降低業者營運風險,提高投資誘因,使再生能源得以蓬勃發展。2009年底德國再生能源占最終能源總消費自2000年的3.8%成長至10.1%;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累計45,310MW,再生能源發電占電力總消費則自2000年的6.4%成長至16.1% ,2009年全年減少108.6百萬噸溫室氣體排放,其發展成功經驗成為全球競相學習模仿之典範。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機制係推動德國再生能源得以蓬勃發展的重要關鍵,以下介紹德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躉購費率計算方式、躉購費率計算所用參數與電價遞減機制。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
一、免簽約及無購電上限制度
(一)德國再生能源法案雖免簽約及無購電上限規定,但有來源保證書及禁止多重販售制度(再生能源法第55及第56條),並強制輸、配電業併聯躉購再生能源義務長達15至20年(再生能源法第21條)。
(二)「來源保證書及禁止多重販售制度」係規定電力不得多次販售或轉售來源保證書,以防止電業以不當方式取得再生能源電力收購證明,否則該業者即不得享有最低收購電價。
(三)「強制併聯躉購義務」可保障再生能源設置者於期間內所產生之電能皆可完全銷售。
二、由電價直接反映躉購成本
(一)依據德國再生能源法第5條,輸、配電業對距離最近處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具併聯再生能源電能義務,並依法定躉購費率收購,所需費用直接反映電價,由全民負擔,無須政府籌措財源。
(二)所收購之再生能源電能由4家電力輸送業者平均分攤,高於平均值者,須將超額部分依規定費率轉售其他業者。
三、電能躉購費率之適用以完工日為準
依據EEG(2008)第16條第1項規定,電業應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開始運轉後,始得依公告費率向設置者收購。
四、依目標達成情形調節費率
德國意識到太陽光電長期對電價的衝擊甚大,故設計依目標達成率來調解費率機制,依法明訂當新增太陽光電於2009年達1,500MW、2010年達1,700MW與2011年達1,900MW時,次年度則較前1年度遞減率增加1%;當新增太陽光電於2009年未達1,000MW、於2010年未達1,100MW與2011年未達1,200MW時,次年度則較前1年度遞減率則減少1%。
躉購費率計算方式與所用參數
一、德國饋網電價按各類再生能源分別訂之,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基本邏輯即成本加合理利潤,定位屬稅前報酬,成本係以各電廠平均發電成本實績值為計算基礎,包括資本成本、消耗相關成本、運轉維護成本與生產流程收益,簡言之,所給定之報酬必須可以回收每一期再生能源業者所投入之成本。
二、風力發電則運用淨現值法計算饋網電價,並考量風力發電投資風險,採前高後低方式,以利縮短回收年限,提高投資誘因。
三、除風力與離岸風力外,依不同再生能源類別與容量級距,訂出差異饋網電價,規模越大電價越低,饋網電價則依容量級距採累加方式計算。
至於德國饋網電價費率計算參數決定方式,乃是由BMU與經濟及技術部共同聘請獨立專家進行審視,決定諸多參數,例如折現率設定為8%(太陽光電考量家戶與企業所需風險溢酬不同,設定為5~8%)、通貨膨脹率為2%等,所計算之建議數值提送國會討論。
躉購費率遞減機制
德國再生能源饋網電價遞減機制乃是衡量再生能源的技術進步及投資成本變化之可能性後,分別訂定各個再生能源的遞減率,德國饋網電價依法每4年檢討1次,立法明訂第1年之電價與後3年之遞減率。2010年因太陽光電市場價格下降30%,導致投資過熱現象,故2010年7月5日德國眾議院修法調降太陽光電饋網電價:
一、2010年7月1日以後較2009年饋網電價遞減8%(前軍事及工業廢棄用地);其餘地面太陽光電設備遞減12%;廢耕地則不遞減。
二、2010年7月1日以後附屬建築或屋頂較2009年饋網電價遞減13%;10月1日再較2009年饋網電價遞減3%。
結語
再生能源策略推動與體制架構建置,並非短時間內可以完成,必須透過持續推動執行與檢討。德國聯邦政府再生能源推廣政策目標既堅持且明確,費率計算公開且透明,政府提供完善的融資管道及市場誘因方案,為德國再生能源得以蓬勃發展之重要關鍵。值得注意的是,德國衡量再生能源的技術進步及投資成本變化之可能性後,設計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遞減機制,以使整體社會資源之配置能更公平,且符合經濟效率。(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