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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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崇憲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通過,象徵我國再生能源發展邁向新的里程碑,政府將逐步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其立法目的在於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將介紹如下。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審定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由經濟部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各類別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每年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故目前召開審定會審定費率係進行法定之必要程序。經濟部能源局說明,依民國99年9月24日第1次審定會決議,為使會議能深入充分討論,決議分成「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生質能及其他再生能源」等3個分組,分組會議則邀請各相關公、協會、廠商代表及學者專家交換意見,分組會議之共同意見提報審定會討論,做為檢討或修正「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重要參考。
針對上述決議,經濟部能源局已分別於99年10月14至15日兩天召開3場次分組第1次會議,廣蒐業界意見並充分與審定會委員進行充分討論;另於99年11月4日、5及8日等3天就業界所提意見及參數召開3場次分組第2次會議進行討論。藉由上述各分組會議,廣泛蒐集業界意見並充分與審定會委員討論,以利於審定會充分做到蒐集資訊、溝通、分析與討論,訂出最適切、合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精神之費率。經濟部能源局預估,經多次會議討論審定後,可望於今(99)年12月底完成100年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公告作業。
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之訂定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650萬瓩至1,000萬瓩,故上述獎勵總量係指全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裝置容量;而條例第6條第1項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20年內,每2年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占比率。有關太陽光電推廣目標,經濟部經於99年8月16日「行政院新能源發展推動會」第2次會議報告討論,將99年太陽光電推廣目標提高至64MW、100年太陽光電推廣目標為70MW,114年設置目標為2,000MW。政府仍將秉持正面積極態度推動太陽光電設置,達成我國節能減碳目標。
再生能源申設程序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主要申設步驟分為「設備認定」、「併聯審查」、「簽約」、「施工」、「併聯(已實質售電)」及「完工證明」等6個階段,前3階段係屬於籌設規劃作業,後3階段為施工興建作業,業者完成籌設規劃後及與台電公司簽約後,即以該固定躉購費率長期收購。
由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係於簽約完成後始進行後續施工、併聯及完工證明等施工興建投資行為,故業者可明確評估其投資效益及風險,對設置者具有明確之權益保障。其中「設備認定」、「完工證明」階段,係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另在「併聯審查」、「簽約」及「併聯」等階段則向台電公司提出申請。
基於1瓩以上至10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具有普及性以及全民參與等特性,為獎勵一般大眾主動參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據99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公告規定,就1瓩以上至10瓩太陽光電設置案另提供新台幣5萬元╱瓩,讓民眾直接感受太陽光電對於生活的便利,達到鼓勵大眾申設太陽光電設備之目的。
穩紮穩打、行穩致遠推動再生能源
台灣電力系統為獨立系統,與德國不同,歐洲大陸為一大型電網,德國與各國之間電力可相互交易,如德國可經由鄰國輸送電力至它處的網絡結構。台灣電力系統為獨立系統,由於再生能源發電屬獨立分散型電力,分析與確認此等發電設備裝置對電力系統之安全與穩定的衝擊影響是十分重要的工作,以避免電力不穩定影響民生用電。
為利於我國再生能源長遠發展,經濟部審慎考量國內再生能源發展潛力及技術發展情況,規劃再生能源短、中、長期推廣目標及配比。另外,在合理報酬率下,訂定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鼓勵再生能源設置。經濟部藉由「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之機制,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訂定該年度各類別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以保障各年度各類別再生能源設置者之合理、穩定的投資效益。基於國情不同,對於再生能源推動,應藉由穩健、有效、逐步等方式推動,以穩紮穩打、行穩致遠,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作者任職於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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