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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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正明
2008年國際油價波動劇烈,上半年油價一路飆升,7月11日紐約市場原油期貨(NYMEX)價格創下每桶147.27美元的歷史新高;此後油價一路走跌迅速回落,並在12月5日創下每桶40.81美元的4年來新低,短短5個月紐約市場油價跌幅超過72%。台灣的汽油價格也因著浮動油價的原因,連續幾星期的調降,已回到5年前(2004)年之低點,當大家都在慶幸油價下降之餘,有人質疑國內天然氣的價格怎麼沒有隨油價下跌的幅度做調整。下文將說明國內天然氣價格與國際原油價格有什麼關聯。
首先說明,台灣每年的天然氣消費量大約100億立方公尺(M3、度),其中約4億立方公尺是新竹苗栗一帶自產氣,其餘都是以LNG(液化天然氣)的形式自國外進口,在高雄永安天然氣接收站收、存、氣化以後,以管線送出到用戶端。
台灣的進口LNG到目前為止共有4個來源:一、印尼東卡里曼坦(East Kalimantan,2個長期合約);二、馬來西亞沙勞越(Sarawak,1個長期合約);三、卡達(Ras Laffan,1個長期合約);四、現貨市場採購(Spot)。這些來源的價格,尤其是長約價格,在簽約時之採購對象、當時經濟環境、船運、附加條件、能源價格等因素之間的動態平衡的結果,會有很大的不同,例如:2005年台灣與卡達簽約的每年300萬公噸長期合約,是在2002年油價18~20$╱bbl左右,而且預期LNG供過於求的買方市場(Buyers’market)所協商的,所以簽訂到一個價格很好、又有船運參與權20%、以及參與上游生產廠投資權5%的有利條件。
時間點決定合約價格
因此,每一個合約所表達出來的價格與條件都不一樣。一般而言,在亞洲地區的LNG買賣合約(SPA)都是與原油價格連動的,通常是一個直線方程式來表示,P=A×【原油價格指標】+B,其中P為合約價格($╱mmbtu,美元╱每百萬英制熱值),A為該直線方程式的斜率(Slope),B為y軸之截距(Interception),各合約的A、B值及採用的原油價格指標都不一樣,這也就是說每個合約的表現不是一樣的。一般而言,在買方市場時期(Buyers’market)所簽的合約對買方有利,在賣方市場時期(Sellers’market)所簽的合約賣方表現較強勢。
原油價格的指標值在亞洲地區採用的兩個系統,一個是日本的原油進口統計價格JCC(Japan Custom Crude Clearance、Japan Crude Club、Japan Crude Cocktail),其為日本政府將當月份(例如:9月份)進口原油數量與報關到岸價格,統計其與後2個月(8月份、7月份)進口原油數量與報關到岸價格的滑動平均價(Moving Average),在3個月後(即12月)正式刊登於海關通報,為各業界採行之計算基礎。因此,JCC數值的採用會與當月進口實際發生的時間會有3個月的落後,12月份即依此JCC數值當作LNG貨款的預付款原油價格的指標值,這部分是可以多退或少補差價的。
另一系統為印尼出口原油價格加權平均值ICP(Indonesian Crude oil Price),其為印尼國營石油公司(Pertamina)每個月底(不一定是最後一天)將當月份(例如11月)印尼各礦區原油出口數量與價格($╱bbl)加權平均得到一個平均原油價格,發布當作下一個月(12月)出口LNG之價格的油價指標值依準,所以ICP有1個月時差,例如:11月份高原油價(例如WTI),12月份WTI低原油價,12月份的LNG仍然享受高價ICP指標值。
亞洲採取JCC制與ICP制
在亞洲太平洋西岸4個LNG進口國,日本、韓國、台灣及中國都有使用JCC制與ICP制。我國現有4個合約中及現貨市場購量中ICP制(即印尼合約)約占33%的進口量,其他的供應量(60%)大都採取JCC制(即馬來西亞合約、卡達合約、部分短約),至於散貨購買(7%)則依協議當時及交貨時之總體條件一次議定價格。
因此台灣這幾個月來雖然油價已下跌,2008年12月的ICP指標雖已公布(49.2085 USD╱bbl),但因為JCC發布時間有時差3個月,12月的氣價進口價格仍需引用2008年12月日本公告的2008年9月JCC(120.61 USD╱bbl),所以現在引用前述直線方程式時,JCC預付價仍為價高的階段,這部分日後是可以多退或少補差價的。而2008年12月的進口金額結算要到2009年4月日本公告2008年12月的JCC後,買賣雙方才會執行退補差價,並反應在當時之國內天然氣的價格。至於印尼ICP制部分則因2008年11月的ICP油價是相對的低,按前面所述的遊戲規則,2008年12月印尼LNG的進口價是可以抵銷較高的JCC。
另外消費大眾會比較在意,為什麼家用天然氣的售價不能像汽油一樣,每週調整一次?這首先要瞭解上述國際天然氣基準價格每月公布一次,不像原油天天波動的特性之外,還必須瞭解我國的天然氣售價調整機制。在台灣天然氣因為是獨占事業,城鎮瓦斯公司被定義為公用事業,根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城鎮瓦斯的價格調整應由地方政府核定,報當地議會審查後發布實施。中央主管機關在核定中油的價格調整之後,轉告各瓦斯公司進行調價程序,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院轄市政府)審核,送請地方議會同意後始得實施,這行政程序因地方政府需要一些時間精算較久,真正能公告調整價格的時間通常在1個月之後。也就是由於行政程序冗長,所以,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城鎮瓦斯的價格調整,不論是調降或調升,限3個月調整1次,以避免太過頻繁。所以天然氣不會像汽柴油一樣採用類似浮動油價方式每週拿出來討論。
就筆者所瞭解,中油公司2007與2008年的天然氣進口成本的確很高,這當然是國際能源價格猛飆帶動的結果,但台灣的天然氣售價卻是水漲船未升高,中油既是國營事業配合政府穩定經濟政策,度過金融海嘯,對抗百業蕭條,自行吸收虧損。縱然其間有2次不得不調高天然氣售價,也是反應一半購氣成本而已。
從圖2可以看得出來,家用天然氣的批售價自2007年下半年到2008年只調整過2次,2007年5月31日調漲為14.34元╱度時,家用天然氣的售價線仍高於中油的進口氣成本,但自2007年10月以後正好反過來,天然氣即以低於成本批售給瓦斯公司,這是政府干預市場的現象,一直到新政府執政後的2008年5月28日調漲為18.84元╱度,基本上,這次調漲天然氣價格,從圖上可以看到並未十足反映,而且只有調漲30.83%而已,使得中油仍然以低於進貨成本的方式批售給城鎮瓦斯公司,姑且不去討論中油天然氣部門是否虧損,就圖上顯示,就很不合商場上「將本求利」的不變原則。
2008年11月及12月初國際油價大幅滑落到50~42$╱bbl之間,中油曾於12月依政府授權原則宣布天然氣調降2.99%,其降幅相對於汽柴油類產品連續降價的幅度在民眾的認知與感受中有頗大差異,引起社會一片撻伐,在各方壓力之下,經濟部「電力及天然氣價格諮詢會」決定調降天然氣的價格,平均降幅12.99%(包含原宣布的2.99%降幅),降價時間追溯到2008年12月1日起。調降後,家用天然氣每度批售價,依熱值不同,進口天然氣(NG2, 9,900kcal╱度)分別由每度18.84元降為16.34元(降2.5元╱度);及本地自產氣摻配進口天然氣(NG1, 8,900Kcal╱度)每度由16.94元降為14.69元(降2.25元╱度),上述NG1、NG2之價格如換算為單位熱值的價格是一樣的。
全國的城鎮瓦斯公司將配合精算後呈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同額調降家庭用戶天然氣價,並追溯到2008年12月1日起適用新價。以後,一般四至五口家庭如平均每天使用1度天然氣,則每個月可節省約100元的燃料支出。(作者為台灣中油公司高級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