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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14╱MOP4發展與台灣啟示

2009/02/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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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攝影:李堅明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4屆締約國大會(The 14th Conference of Parties, COP14)暨京都議定書生效的第4次締約國會議(The 4th Meeting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MOP4)於2008年12月1日至12日在波蘭波茲南(Poznań)市舉行,來自全球192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會員國,共10,671人參加。

綜觀該次大會重點仍是協商「後京都」減量承諾事宜,由大會特別成立的「特設工作小組(Ad Hoc Working Group, AWG)」,依據2007年提出之「Bali Roadmap」,在2008年已召開3次長期減量合作協商會議(減量協商基礎為2020年排放量低於1990年排放量的25~40%),分別在曼谷、波昂及迦納首都阿克拉(Accra)召開。依據Accra會議的決議,提交本次締約國會議(即第4次協商會議)進行協商,目的在於促成2009年全球簽署「哥本哈根議定書」。

除了後京都第二階段減量承諾談判之外,其他傳統議題,包括調適政策(Adaptation)、林業管理減排(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 REDD)、京都機制(Kyoto Mechanism)、技術與財務移轉(Financial and Technology Transfer)及協助開發中國家的能力建構等,目的希望促進開發中國家溫室氣體減量能力。本次大會合計完成17項決議,奠立全球合作減碳基礎,最後大會決議2009年將由丹麥的Copenhagen市舉辦,時間訂在12月7日至18日。

觀察此次會議發展,本文篩選相關分析內容,依序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現況、COP14╱MOP4的最新進展與決議及國際能源總署(IEA, 2008)之全球能源展望與能源效率提升策略等,最後則是對台灣啟示。

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現況

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2008)最新統計,附件一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減量(1990至2006年)約減少4.7%,尚未達到京都議定書降低5.2%的目標量,其中經濟轉型國家減少37.5%,而非經濟轉型國家(工業化國家)則成長9.9%,表示附件一國家溫室氣體減量仍來自於經濟轉型國家的減量貢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00至2006年經濟轉型國家GHG成長的關係,溫室氣體排放量呈現成長之勢(約成長4.3%),反觀工業化國家同期僅成長1.1%,導致整體附件一國家該期間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約成長2.2%;如果持續此種發展趨勢,至2012年附件一國家可能達不到京都承諾目標。

大會主要議題進展

一、大會討論重點議題

此次大會主要議題包括:(一)全球如何因應氣候變遷及長期減量目標(至2050年)合作;(二)工業化國家第二減量承諾期(2013至2020年)之減量目標與建構低碳社會之承諾;(三)推動綠色技術與財務移轉活動;(四)擴大彈性機制功能;(五)討論災害與風險管理以及保險議題,協助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之潛在傷害。

二、COP14╱MOP4會議主要決議內容

(一)調適資金

1、本次會議奠立調適基金理事會法律地位,以利調適基金及早作業。

2、成立調適資金委員會。

3、「全球環境機構(GEF)」於2009年可以開始接受調適計畫申請。

4、目前基金主要由2%清潔發展機制(CDM)手續費取得,本次會議針對「是否由其他兩種彈性機制徵收調適基金費用」進行討論。然而,最後並沒有取得共識。

(二)資金與技術移轉

1、制定「波茲南技術移轉策略規劃(Poznań Strategic Program on Technology Transfer)」。

2、目的在於促進私部門投資活動,以利開發中國家取得所需之減量與調適資金。

(三)清潔發展機制(CDM)

1、全球約有51個國家參與CDM計畫,目前已有1,240件CDM計畫完成登錄,而約有3,000件正在申請中,至2010年約可創造29億噸CERs。

2、大會對促進CDM發展已取得共識。

3、未來將持續討論區域參與CDM程序與方法學。

4、CCS與植樹造林納入CDM是未來協商的重要項目。

(四)2009年12月7日至18日,丹麥將於哥本哈根舉辦COP15會議。

三、AWG-KP主要討論內容

特設工作小組(AWG)為促進附件一國家達成長期減量合作協議,依據「Bali Roadmap」舉行Accra會議(第3次會議)之決議,於2008年12月3日之COP14會議中召開工作會議,討論附件一國家的減量潛力,做為長期減量合作協議之參考。該次會議主要討論兩項議題:(一)附件一國家減量潛力以及減量承諾範圍;(二)界定附件一國家減量承諾的原則與分析方法。以下分別彙整上述兩項議題的重點內容:

(一)附件一國家減量潛力以及減量承諾範圍

大部分附件一國家均參考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2007年第4版評估報告(AR4)之長期穩定大氣濃度在450ppm的目標,以及至2020年排放量應低於1990年排放水準的25~40%,做為第二階段減量承諾協商的基礎。為達到上述目標,必須快速推動低碳科技與發展新科技。此外,大部分締約國均認為,基於歷史排放責任,附件一國家應負起帶動與示範作用,制定更積極的減量目標。在減量行動方面,大部分會員國均認為節約能源是最佳的策略,例如建築物、馬達與熱幫浦之效率,以及燃料電池運具與再生能源等。據此估計,每噸CO2的減量成本約為100美元,然而,如果導入京都機制,則減量成本降低至50美元╱噸CO2。此外,溫室氣體減量亦會產生附屬效益,包括:空氣品質改善、提高能源安全及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等。

(二)界定附件一國家減量承諾的原則與分析方法

界定國家減量潛力,應考量下列因子:

1、人口與GDP的成長、能源密集產業占比及化石燃料占初級燃料占比等;

2、部門減量潛力評估,如電力、鋼鐵、水泥、製鋁及運輸部門等;

3、減量成本評估,包括:經濟成本、邊際防制成本、GDP損失率及社會福利的衝擊等;

4、考量各國國情差異,包括:經濟結構、自然資源稟賦、氣候條件(熱能使用天數)、人口數量、城市距離、潔淨電力生產水準、能源貿易餘額等;

5、考量該國參與國際減量合作之機會。

基於上述因子,各國應建立相關指標系統,做為評估依據。並區分指標層級,例如國家與部門層級指標,前者應包括:碳密集度、邊際防制成本及GDP損失率等,做為認定其減量潛力的參考依據。締約國亦應評估進一步承諾的經濟衝擊效果,例如減量目標由20%提高為30%,並考量透過京都機制,降低GDP的衝擊效果。此外,締約國的減量能力,亦是考量其減量潛力的重要因子之一,例如一國人均GDP較高者,應承諾較高的減排量。

四、IEA能源展望與能源效率策略

IEA(2008)提出一份最新全球能源展望,並分析在不同目標情境下之能源結構與節能策略,分述如下:

(一)IEA將全球溫室氣體濃度目標分別設定為550ppm與450ppm,在此目標情境下,全球主要排放國在2030年時,即需要大幅降低其排放量,且全球家計與企業均需要改變其能源使用行為。為達到上述目標,全球需引入創新政策、適當的管制架構、發展全球碳市場及能源科技研發投資等行動。

(二)以達到550ppm濃度目標為例,全球在2020至2030年間需要增加4.1兆美元投資,平均約占0.24%全球GDP;如果目標設定為450ppm,則需要再增加2.4兆美元於低碳與無碳的能源科技研發,以及2.7兆美元於能源效率提升,包括設備、器具及建築物等,平均約占0.55%全球GDP。

(三)以穩定大氣溫室氣體濃度在450ppm為例,能源效率提升需要貢獻54%,預估在2020至2030年間可以減排220億tCO2e(計算單位:每噸CO2當量,通稱「碳交易」),是最關鍵的能源政策與措施,其他最佳政策措施包括:發展再生能源與生質能(約貢獻23%)、碳捕捉與封存技術(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約貢獻14%)、核能約需要貢獻9%。

(四)IEA提出25項能源效率提升政策,IEA認為,如果完全落實上開25項提升能源效率政策與措施,則溫室氣體減量成效約可達到8.2GtCO2╱yr,且至2030年約可減排20%。提出促進能源效率之策略與誘因如下:

1、促進能源效率提升投資策略:例如獎勵R&D與減碳效益認定(國內CDM)。

2、新建築能源效率標準:例如獎勵綠建築購買(低利率)。

3、提升舊建築效率:例如推動節能權證、合理電價以及能源服務業。

4、器具與設備效率提升:例如獎勵節能標章、制定效率標準及廢除無效率器具與設備。

5、運輸部門節能:例如制定運具燃油效率標準(歐盟制定運具單位公里碳排放標準)與獎勵低碳運具生產與購買。

6、工業部門節能:例如制定馬達效率標準、節能輔導及獎勵中小企業節能。

7、電力事業單位節能:例如協助使用者節約用電(提高用電效率)。

對台灣的啟示

從觀察COP14╱MOP4重要議題發展得知,雖然「後京都」減量承諾協商,仍然沒有獲得明顯進展,然而,全球仍可望於2009年制定「新議定書」。隱含規範第二階段國際溫室氣體排放之決心,依舊是沒有改變。觀察此次大會之進展,獲得對台灣的啟示如下:

一、未來部門排放總量核配應建立部門減量潛力認定原則與協商機制。

二、國際碳市場為「現在進行式」,而台灣碳市場為「未來完成式」(須留待溫減法通過及第一階段效能標準管制),應加速完成制度規劃與配套措施,以利台灣溫室氣體減量誘因的提升。

三、產業部門應直接推動總量管制與碳交易,而效能標準則採行於建築物效能、運具效能以及器具效能等,並以碳交易做為提升建築物效能、運具效能以及器具效能的誘因機制,擴大碳市場參與規模,提高碳市場效率。

四、現階段應加強計畫型減量誘因機制建構,例如提高產業自願性減量誘因(部門CDM);建立減排資料的可監測、可申報及可查證機制;以及減量資格推動住商、運輸與農業部門減量誘因(PCDM),做為長期連結國際交易市場的準備。

五、建立電廠收入與售電量脫鉤機制新思維,將有利於國家能源安全的提升。

六、溫室氣體減量需要投資大量資金,全球金融危機將影響溫室氣體減量能力,已受到UNFCCC的關切,政府在推動各項減量措施之時機選定將是一種「藝術」。(作者為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參考文獻:EU(2008),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IEA(2008), World Energy Outlook 200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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