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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價制度的變遷與現況(上)

2007/02/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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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林 新

中國早期存在各種各樣的電價體系,連主管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的經辦也無法掌握全面狀況。本文係整理過去幾十年來的電價體系與電價水準的變遷,大概說明其整體架構。另外,隨著近幾年電力事業體制改革的進展、引進躉售投標及統一躉售電價制度等變遷和最近的動向合併介紹。

2006年7月1日,中國電力價格主管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實施新電價,全國躉售電價平均每度上漲人民幣0.012元,全國零售電價平均每度上漲人民幣0.025元。這是2004年以來中國電價3年連續上漲,引進煤價與電價的連動制之後,已是第2度調漲價格。結果,現在民生用電價的平均水準為每度人民幣0.5元,與國際水準比較,依然便宜約每度人民幣0.1元左右,但在中國國內仍造成多數的用戶困惑。藉由技術進步,燃煤火力的建設成本從2002年以前的每瓩人民幣5,000元下降至4,000元,電價仍舊上漲。再者,2002年伴隨中國國家電力公司解體的電力事業體制改革,倡導「提供良質價廉的電力」,但卻未遵照約定實行等,引起用戶對中國政府及電力公司不滿。在電力不足問題告一段落之後,今後政府如何徹底改革電價制度,能否為用戶帶來利益等,眾所矚目。

電價水準的變遷

一、1960至1987年
1960至1987年,中國電價幾乎沒有變動。1987年平均電價為每度人民幣0.07998元,跟27年前的1960年每度為人民幣0.07444元比較,僅僅上漲7%而已。此乃當時政府全力專注於進行發電及輸配電相關的投資,燃料價格和電價水準由單一機構決定。另外,電價的地區差異也不明顯。

二、1987至1996年
1987年以後,中國實行經濟改革及對外開放擴及電力部門。結果,撤銷政府制定的單一電價制度,產生指令性電價與指導性電價兩種電價制度。所謂指令性電價,即由當初電力事業主管機構國家計畫委員會決定的電價,被稱為公定電價。所謂指導性電價,即由國家計畫委員會決定基準電價及變動幅度,電力公司在變動幅度以內設定價格的電價制度。再者,1987年中國電價的管理權限從中央政府單一機構的管理體制,轉變為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同管理體制,中央政府對於電價的管制權限大幅縮減。此外,該時期採用燃料及運費的加算電價制。因此,指令性電價被稱作「目錄電價」的基準電價加算燃料及運賃的上漲部分以制定電價,賦予電價設定更多的彈性。

從1987至1996年的期間,電價每年平均上漲16%,1996年底為1987年的大約4倍達到每度為人民幣0.30元。漲價的原因為燃料價格波動、建設成本擴大、需求急增等。另外,此時期對新建發電機組引進「本利返還電價」。亦即以建設成本為基礎的本利返還,及認可固定利益的電價制度。其結果,因依據每一機組制定躉售電價,故產生「一公司一價格」、「一機組一價格」等複雜的電價制度。再者,因區域不同建設成本有很大的差異,各省彼此之間的電價差距也擴大。

三、1997至2003年
1997年一開始,受到亞洲金融危機等的影響,經濟持續低迷,中國首次發生電力供給過剩的狀況。電力供給過剩對電力產業而言是很大的打擊,當時的電力工業部與國家計畫委員會,發布同年3月起中國全國(25個電網涵蓋區域)電價平均每度上漲人民幣0.026元。藉由該措施使電力公司免於赤字決算,另一方面,2000年時零售電價水準(不含電力建設基金等加算部分)平均每度上漲至人民幣0.40元。此外,電價的區域差距也跟著擴大,廣東每度為人民幣0.63元,海南為0.55元,上海為0.52元,浙江為0.48元,而貴州僅只0.251元,青海為0.255元,寧夏為0.268元,甘肅為0.275元。

尚且,2001和2002年的2年之間,由於銀行的貸款利率下跌、煤價穩定等,幾乎所有地區的零售電價皆縮小上漲幅度,從1997至2003年年平均上漲率維持在4.3%。

四、2004至2006年
中國自2002年後半年起電力供需開始呈現緊迫,伴隨而來的大規模電源開發,加上煤需求增加造成的煤價高漲等,2004年之後中國電力事業周遭的經營環境變得非常嚴酷。中國電源大約75%為火力,其中9成以上是燃煤火力。燃煤火力運轉成本的7成為燃料費,煤價高漲壓迫電力業者的經營。因此中國政府在2005年、2006年實施2次躉售電價的調升,乃基於所謂「煤電連動制(煤價與電價的連動制度)」的漲價。透過煤電連動制造成零售電價上漲, 2005年全國平均每度漲人民幣0.0252元,2006年每度漲人民幣0.025元。(作者任職於台電公司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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