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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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輯:謝惠子
為提高自主能源比例及發展淨潔能源,風力發電成為我國重要的再生能源發展項目。經濟部歷年來除持續開發陸域風場外,亦積極規劃離岸式風場之開發,以有效開發臺灣西部海域風力潛能。為此,經濟部已於民國96年9月發布實施「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初期將開放30萬瓩之總裝置容量供業者申請,除為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一個新的方向,更可帶動風能產值約新臺幣400億元商機。
自1990年瑞典建立了第1個離岸式(offshore)風力發電應用試驗案例後,截至2006年為止,全球共設置有25處的離岸式風力發電廠,總計裝置容量達91.88萬瓩,占世界風力發電裝置容量的1.26%;其中以丹麥居冠,高達39.44萬瓩。
目前歐洲國家中包括: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波蘭、瑞典及英國等均有規劃或建造中之離岸式風力發電廠。2003年英國政府宣布將在英國海岸線地區設立15個離岸風場,總裝置容量預計可達120萬瓩;德國政府亦訂定2020年完成600萬瓩離岸式風力發電裝置容量的目標,並在2025年於近海開發2,500萬瓩的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根據歐洲風能協會預測,於2010年時,歐洲離岸風力設置將可達1,000萬瓩,裝置容量占比將達13%,且預計於2030年時,可達到5,200萬瓩、占比39%之目標,可見歐盟國家正逐步規劃往離岸式風力發電發展。
朝離岸式風場邁進
我國為提高自主能源比例及發展淨潔能源,依據民國94年「全國能源會議」相關結論,2010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占總能源3~5%,占總發電裝置容量10%,約500萬瓩;其中風力發電即成為我國重要的再生能源發展項目。經濟部能源局表示,截至民國96年8月底止,我國已完成127座陸域風力機組之設置,總裝置容量達21.72萬瓩,分布於臺灣本島及澎湖等14座風場每年可生產5.8億度電,可供應14.6萬戶家庭1年的用電量,同時,另有61萬瓩興建及規劃中。
惟因我國屬海島型國家,地狹人稠且近三分之二為山區,陸域可供開發風力發電場址有限,且隨著陸域風力機組設置增加,未來陸域建置之困難度將逐漸增加。相較於陸地,面積廣闊的海域為一風能佳、平穩、少亂流之風場環境,為開發風力資源之可行途徑。以風力資源高度開發的國家如丹麥、德國為例,目前陸域可開發場址已漸趨飽和並積極朝海域發展,也累積了多處成功經驗。因此,在考量國內陸域風力發電開發趨於飽和之情況,以及落實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下,朝離岸式利用將成為我國風力發電下一階段推廣之方向與重點。
積極扶植,搶進商機
能源局指出,臺灣海域的風力發電潛能約為900萬瓩,經排除國防軍事區、航運交通路徑、已核定開發區、海岸及生態保護區、潛在地質災害、海底管線路徑等海域限制開發區,並考量疑似斷層帶、三級以上淺層地震等有關安全及環保問題之區域後,估計離岸式風電的可開發容量約為120萬瓩,總計約可設置400部風力機組。
據經濟部發布實施之「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離岸式風力發電廠之開發設置方式包括:
一、開發總容量設定
由於我國離岸式風力發電推動開發尚屬準備起步階段,且相關業者並無實際開發經驗,同時考量大量開發時社會環境的可接受度,因此不採一次大量開發設置;又目前全球風力發電機組的市場多掌握在歐美大廠手中,因此能源局計劃以工業合作的方式,吸引國外大廠提供技術授權,以扶植國內相關關鍵零組件產業。另離岸式風力發電廠將採逐步開發方式,並以30萬瓩做為第1階段開發目標,以後各階段核准籌設目標值則視第1階段執行成果再行訂定。
二、申設容量
參考國外推動離岸式風力發電廠較具成功經驗之英國初期每案風場開發規模,並考量達經濟規模開發、環保法令對環境衝擊影響規範等因素,規定每一案申設容量需大於(含)5萬瓩並小於(含)12萬瓩。
三、廠址選擇
基於保護潮間帶生態環境,業者所選廠址須介於低潮線以外至領海範圍之海域進行開發,並須座落於同一電業地方主管機關海域管轄範圍,使海域風能有效利用開發。
四、電能躉購
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生產電能之收購,目前依據「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辦理,並依經濟部評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對象作業要點相關機制,辦理電能收購之相關評選事宜。對此,能源局期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能夠儘速通過,以期藉由立法提供誘因帶動業者投資開發。
五、經濟部設立單一窗口提供服務
有別於陸域,離岸式風力發電廠申設過程涉及之法令較多,如環境影響評估、結構物、海底電纜、漁礦業權、國防安全、航運安全等,經濟部亦將設置單一窗口解決個案申設的問題。
新發展,新里程
隨著正式邁入離岸式風力發電廠開發的新里程,能源局表示,預估2013年前國內將可完成第1座離岸式風力發電廠,屆時我國可望成為亞洲第1個大規模開發離岸式風力發電的國家。而第1階段開放的30萬瓩完成設置後,預期每年將可生產10億度電能,供應25萬戶家庭(四口之家)之年用電量,同時減少能源進口達25萬公秉油當量以上;另在環境效益上,則可減少62萬公噸溫室氣體排放量。在可預見的未來,離岸風力的開發將為我國建構永續經濟發展,再向前邁進一大步。(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
離岸式風力發電廠籌設準則
離岸式風力發電廠設置申請,係依「電業法」及其子法「電業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受理期間為自「第一階段設置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方案」發布日起至36個月後止。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新申請設置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並應先在國內成立發電業籌備處,據以提出籌設申請。現有已核准籌設之發電業則以新增發電機組申請籌設。
二、申請時應辦事項 (一)申請人須自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土地取得及使用變更、電廠興建、電源線興建。
(二)申請人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及舉辦說明會,加強與地方民眾溝通。
(三)有關臺電公司變電所拱位資訊,由申請人自行洽詢臺電公司暨辦理系統衝擊檢討。
(四)申請人須備妥籌設計畫書及取得下列應備文件:
1、環境影響評估核准文件
2、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國營電業為其事業所屬機關同意函)
3、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4、發電廠廠址土地使用同意書
5、發電廠之電源線引接同意書
6、礦業權意見書
7、保育區及漁業權意見書
8、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建造審查結論
9、海底電纜路線劃定勘測許可
10、船舶、飛航、雷達、軍事等管制及禁限建有關單位同意函
(五)申請人(民營電業)於取得上述應備文件後,併同籌設計畫書呈經電廠所在位置海域之電業管轄權所屬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轉經濟部審查,國營電業則呈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經濟部審查。(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