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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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何玉麗
在日本,天然氣產業與電力一樣,原本都屬擁有獨立營業區域之公用事業。為充分運用市場機制,以提供用戶更多的選擇空間、並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力,以及提升這些公用事業之經營效率,自1990年代初期即積極從事自由化工作。
日本的天然氣事業法規鬆綁時程,與電力產業大致相同,總計經歷1994、1999及2003年等3個階段,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代輸制度的引進與推動。由於代輸制度是在避免重複投資之前提下,規定既有瓦斯業者運用多餘之輸送容量,協助相關業者輸送瓦斯,因此可說是催化市場競爭之重要措施。其籌劃過程、代輸制度內容(包括代輸義務者及代輸需求者)等,以下的文章將做介紹。
日本開放代輸之過程
事實上,日本開放代輸是與瓦斯事業自由化結合在一起,因此針對自由化過程中與代輸有關之項目做整理。
在1994年制度改革中,主要內容包括:一、設立大用戶瓦斯供應制度,也就是對於瓦斯需求量大之用戶(年契約使用量200萬立方公尺以上,如大型工廠等,約占整個天然氣市場36%)供應瓦斯時,瓦斯費可以透過雙方自由交涉決定;市場進入方面,在一定條件之下承認一般瓦斯業者對營業區域外之大用戶供應瓦斯,同時也允許一般瓦斯業者以外之業者對大用戶供應瓦斯。二、建置代輸規則,受理代輸以供應大用戶瓦斯之一般瓦斯業者,需制定並完備代輸相關規範,以明確受理代輸之條件等基本事項。
1999年之措施內容如下:一、再擴大零售方面之自由化範圍,此乃為因應用戶需求,而再將自由化範圍擴大至年契約使用量100萬立方公尺以上,如大型工廠、大規模商業設施,約占整個天然氣市場40%。二、代輸制度法規化,為使不擁有管線之業者也能輕易對大用戶供應瓦斯,並確保代輸契約的公正與透明,對東京瓦斯、大阪瓦斯、東邦瓦斯及西部瓦斯等4家都市瓦斯業者,課以代輸契約定型化之義務。
2003年的改革措施:一、再擴大零售方面之自由化範圍。為充實瓦斯用戶之選擇權,再將自由化範圍擴大至年契約使用量50萬立方公尺以上之用戶(如大型工廠、大規模商業設施、中型工廠及大型醫院等,共約占整個天然氣市場44%)。此外,對於大用戶之瓦斯供應,也由許可制改為付變更命令之提報制(亦即以提報制為原則,如有必須修正之處,主管機關將命令業者做修正或變更)。二、成立瓦斯管線事業。凡用來進行瓦斯零售或躉售之所有管線均屬之,這基於平等、公正之原則。一般瓦斯業者以外之其他業者,如國產天然氣業者或電力業者,若擁有或經營此類型之管線,也將被定位為瓦斯事業法中的「瓦斯管線業者」。三、充實並強化代輸制度。為確保既有業者與新業者能有公平競爭條件,並強化已自由化之市場用戶具有實質選擇權,對於擁有或經營瓦斯供應之管線業者,凡有瓦斯代輸之請求時,若無正當理由,皆不得拒絕,從此將代輸義務制度化。
經過前述3個階段的改革後,瓦斯市場由原本的一般瓦斯事業、簡易瓦斯事業及LP瓦斯銷售事業等3種業別,再增加了瓦斯管線事業及大用戶瓦斯供應事業等2種,成為5種行業。未來自由化將持續進行,計2007年對象將再增加年契約使用量10萬立方公尺以上的小型工廠與商務旅館,總計將占整個天然氣市場50%(含以上階段)。
日本代輸制度內容
觀察日本開放代輸之過程,發現目前整個制度概況如附表所示,凡是擁有管線之一般瓦斯業者或瓦斯管線業者,都具有代輸之義務。至於代輸需求者,則以被瓦斯大用戶選定之大用戶瓦斯供應業者為主,包括電力公司、油公司等。這些業者因不擁有管線,以致需要擁有管線之一般瓦斯業者或瓦斯管線業者代為輸送瓦斯。由於要求代輸時,必須裝設接收瓦斯之相關設施,因此代輸需求者以瓦斯供應業者為對象。
代輸義務者基於公正、透明之原則,必須公開承諾代輸之條件、代輸契約之申請、代輸費率之計算及公安措施等代輸條款之具體內容。此外,必須編制並公開代輸會計,以避免交叉補貼。對於代輸需求者申請代輸所提供之資訊,禁止使用於其他用途。
日本代輸制度未來動向
截至目前為止,日本開放代輸之動作並未結束。在檢視與評估前述各階段之推動成果後,方才預計展開10萬立方公尺以下用戶之自由化工作。目前日本開放代輸之範圍侷限於管線,但考量天然氣的穩定供應與天然氣的流通性,LNG接收站間管線互通、國內LNG運輸船,及其他天然氣儲備設施等,未來將評估一併做規劃。
結語
日本不但能源情勢與我國相似,天然氣產業型態及管線不普及現況等,都與我國相當雷同,因此如何透過代輸規劃,提升管線鋪設意願與增加競爭效率,值得我國注意並做為參考。(作者為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