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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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許峻賓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是「京都議定書」建立的靈活機制之一,其他兩項機制包括共同減量(JI)和國際排放權交易(IET),其目的是幫助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附件一國家(OECD中除了墨西哥之外的24個成員國,以及歐盟、前蘇聯各共和國與前東歐共產國家等共37國)遵守他們在議定書中所承擔的約束性溫室氣體減排義務,並有益於非附件一締約方(多數均為開發中國家)的永續發展和UNFCCC最終目標的實現。而此3種機制的設計宗旨在於,已開發國家可以透過這3種機制在本國以外的地區取得減排的抵消額,從而以較低的成本實現減排目標。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一項與開發中國家密切相關的減排制度,已開發國家可透過資金和技術的提供,與發展中國家進行專案合作,在發展中國家進行既符合永續發展政策,又產生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投資,由此獲取投資專案所產生的部分和全部減排額度,做為其履行減排義務的組成部分,這是一項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雙贏」的機制:首先,發展中國家可透過合作以獲得有利於永續發展的先進技術和所需資金;其次,通過合作,已開發國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國內實現減排所需的高昂費用;第三,通過CDM的實施,可加速減緩全球氣候變化。
清潔發展機制提出的背景
CDM的設計原意是出於巴西所提案的「清潔發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 CDF)」,該案提出於1997年的京都會議上,原意在於針對未完成減排義務的已開發國家進行違約懲罰而建立的機制,但該案一經提出,即遭已開發國家的反對,最終通過的即是美國修正後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提案。
1997年5月京都會議前夕,面對美國、澳大利亞等已開發國家要求發展中國家承擔減排義務的強大壓力,巴西代表團認為,已開發國家對引起全球氣候變化的溫室氣體排放負有較大的歷史和現實責任,從「污染者付費」和公平性原則的角度,已開發國家應率先承擔減排義務。因此,巴西代表團提出建議案,對於無法完成減排義務的已開發國家應根據其違約程度處以一定罰金,將所得罰金設為因應氣候變化之基金,協助發展中國家執行減緩與適應氣候變化的相關計畫。因為清潔發展基金具有「強制已開發國家遵守協定」與「協助已開發國家發展」的雙重功能,因此受到廣大發展中國家歡迎。
但是,從UNFCCC的談判開始,對設立新的資金機制即持否定態度的已開發國家,在面對巴西的提案時,亦採取消極的態度面對。在京都會議期間,已開發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對於共同執行活動(Activities Implemented Jointly, AIJ)的立場仍存在嚴重分歧,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借用巴西提案的「清潔發展基金」進而修改為「清潔發展機制」,美國的提案,取消了針對已開發國家的違約罰金機制,使之成為發達國家為降低減排成本尋求廉價海外減排機會的重要途徑。
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的利益觀點
在京都會議後的一系列國際磋商與談判過程中,已開發國家一旦在談判中看見「新的額外資金援助」條款出現就反感,進而反復提出「創新性的機制」來取代;此外,已開發國家也想利用各種手段,試圖將發展中國家納入溫室氣體減排義務體系,而美國所提出的CDM就是促進發展中國家參與的一項創新機制,而此一機制也類似「海外發展援助(ODA)」,讓發展中國家得以確實獲得已開發國家的資金與技術援助。
而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基於「共同執行活動」的經驗,對已開發國家的行動力有所疑慮,此一疑慮擴散至CDM上。發展中國家擔心國際社會不能公正地分配排放權,而使發展中國家承擔了與其歷史責任和現實能力不相符合的義務,進而從根本上影響其自身經濟發展的前景;發展中國家亦擔心在專案談判和實施中,由於自身在技術與能力建設上的欠缺,而使得其本身處在不利於談判的地位。因此,發展中國家希望能夠利用邊際減排成本低的優勢來獲得資金和技術,而不是僅僅做為發達國家廉價海外減排的工具,並使自己在今後面臨過高的減排成本。
但在第4次締約方會議(1998年召開)以後的談判中,發展中國家集團內部產生變化,阿根廷、韓國、哈薩克等國表明了自願參與限排或減排的意願,而非洲和中南美的一些國家期望把京都機制做為從已開發國家引進資金和技術的契機,主張CDM應儘早付諸實施,逐漸與已開發國家的主張相呼應,因而促使CDM加速實施。另一方面,廣大發展中國家也認識到,CDM可能代表著一種良好的合作前景,提供了一種雙贏的潛在機遇,在發達國家以成本有效的手段進行減排的同時,促進發展中國家的永續發展。
經過了多方討論與研究,CDM終究受到較多數的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的認同與支持,但後續所討論的細節項目也耗費許多時間與精力,包括CDM所應列入的技術項目、專案項目。但從長遠看,CDM對於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不是一個完全的解決辦法,因為它解決不了「碳洩漏」的問題,而且還可能產生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進行碳貿易的一些不良動機。另外,由於CDM項目的參與之一是未承擔減排義務的發展中國家,如果實施雙方擴大專案的減排效果而牟取利益,則可能在減排額度(Credit)的轉移過程中導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上升。但無論如何,CDM仍是走向全球參與減排溫室氣體的重要的第一步。(作者為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資料來源:http://cdm.unfccc.int/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