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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退一步,展現公民思維——「汽電共生」新制計價上路

2006/07/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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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的計價方式,曾在去年因為行政院批示以「燃料別」為基礎的計價方式而使得業者反彈,並與台電公司展開激烈的協商與討論,但經過主管機關經濟部及執行單位能源局的不斷協商斡旋,最後以較大型之汽電共生系統(30萬瓩)為燃料別計價適用對象,其餘機組仍維持原計價方式,大家各退一步,汽電業者與台電愉快收場,此事件展現公民社會,以大局為重的美好思維,值得讚賞。

<紙上座談會>之一 汽電共生應受鼓勵 目前計價方式符合期待

█受訪者:楊正光(台灣綜合研究院顧問)

以往國內汽電共生的計價以20%的「優惠價格」及80%的「避免成本」為計價基礎,然而因為燃料上漲及台電營運虧損,所以汽電共生的計價方式一直在台電與業者間廣泛討論,直至去(民國94)年10月9日行政院批示「汽電共生之收購價格應依發電燃料而有差別,並杜絕不合理的收購,以維公平。」這也就是說台電收購汽電廠餘電應朝「燃料別」訂價方向發展,此訊息公布後,引起汽電共生業者反彈並提出異議,雙方聘請律師,不斷協商與討論。

以「燃料別」計價最後難獲得共識,最終協商結論乃以較大型之汽電共生系統(30萬瓩)為燃料別計價適用對象,其餘機組仍維持原計價方式。經濟部能源局並於民國95年3月29日發布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對於這樣的結果是符合社會的期待,並締造三贏的局面。

電業自由化可解決購電困擾

從民國77年在台電公司奉命推廣汽電共生到現在,欣喜的看到汽電共生業者解決80年代缺電、限電的危機,截至94年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總家數94家(其中出售電力者占65家),總裝置容量704.6萬瓩,占全國16.6%。汽電共生是回收廢熱、廢氣兼具環保及節約能源的發電方式,目前因為京都議定書生效,歐盟及其他先進國家都大力推廣,台灣也應該在既有的基礎上加以鼓勵汽電業者。一個國家的汽電共生能不能發揮成效,端賴國家政策有沒有鼓勵、燃料價格的高低、及電力公司的態度,其實依據研究的結果台電收購汽電共生的價格「是不會使台電虧本」,當然目前沒有缺電,台電公司的收購價格就會低一些,也是無可厚非的事。目前台灣汽電業者所使用的汽電機組都能夠與國外的相比,並可以提供不錯的能源效率,供電可靠。

不過,就長遠的眼光來看,還是希望「電業自由化」的腳步快點來到,因為電業自由化之後,就沒有「台電」購電困擾的問題,汽電共生的買賣電價格進入市場自由漲跌,透過「電力調度中心」達到公平、公開的原則。日本是一個電業自由化最保守的國家,也已經在2003年開始自由化,更別提其他先進國家,相信「電業自由化」將會是「能源效率」提升非常重要的關鍵。(何佩芬整理)

<紙上座談會>之二 遵照主管機關裁定之計價方案

█撰文:路奎琛(任職於台電公司業務處)

電業對外購電力之費率,原則係以反映該等電能所能替代電業相當電源(同時段機組或相同運轉特性機組或相同燃料機組等)之避免成本為原則。

依經濟部發布之「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現行汽電共生費率係「以汽電共生餘電提供之時間,按相當之時間電價扣除輸配電及銷管費用」或「以反映替代綜合電業相當電源之發電成本」為原則,供能源用戶選擇。該等計價原則考量汽電共生系統發電須配合生產排程,無法接受電業調度之特性下,汽電共生系統躉售之餘電對於系統之價值,係以進入系統時所替代當時發電機組之相關成本(避免成本)為評價基礎。

近來外界對於較大規模汽電共生機組之運轉成本與民營電廠相近,惟於上述汽電共生依時間別計價之購電費率下,獲利卻遠高於相同燃料民營電廠,對此不合理現象屢提出質疑,前行政院院長謝長廷乃有「現在汽電市場已經普遍建立了,就要回復到一個機制,看他的生產成本是多少?在互利、合理的基礎上訂定收購價格」、「台電汽電共生的採購,也將改以燃料別來訂價格」之政策提示。

合理反映電能對系統的價值

依照政策指示,能源局與台電公司自民國94年11月至95年3月間,就汽電共生改按燃料別計價議題,分別召開多次政策檢討會與汽電共生業者協商會議,業者對於汽電共生全面改採燃料別計價之意見分歧,其中包括對於信賴利益保護之爭議、汽電業者因規模不同,同一燃料別下之成本差異仍甚大、依燃料別訂價似有間接鼓勵高價燃料之使用等爭議,故汽電共生全面改依燃料別計價難獲共識,經廣納業界不同的看法,最終協商結論乃以較大型之汽電共生系統為燃料別計價適用對象,其餘機組仍維持原計價方式。經濟部並於95年3月29日發布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條文,規定大型機組(30萬瓩以上)購電費率比照綜合電業向民營燃煤發電業之裝置容量加權平均購電費率計算。台電公司另於購售電合約中規範,按燃料別計價之汽電共生餘電須接受台電之調度,使汽電共生電能之運用更具彈性。

上述適用大型機組之燃料別費率,係比照一般民營電廠反映替代電業相同燃料機組發電成本為原則,所採之「避免成本」計算基礎雖與國外不同,惟在配合將大型汽電共生機組納入調度管控之運轉模式下,該等計價方式應較能合理反映電能對系統的價值。

<紙上座談會>之三 能源局跳上「火線」全面協商

█撰文:藍文宗(任職於經濟部能源局)

近來因為國際燃料價格劇幅上漲,台電與汽電共生業者經營遭遇困難,因此檢討汽電共生改按燃料別計價,以減少台電購電支出。依據行政院2960次院會指示,汽電共生應以燃料別計價,並檢討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餘電躉售費率。為積極處理本案,經濟部考量在可減少台電支出,合理反映發電成本、兼顧業者權益、不影響供電安全穩定及符合法制原則下,與業者協商可行方案。

協商處理情形

能源局、台電公司及汽電共生業者自94年11月起,就汽電共生改按燃料別計價議題,分別召開多次政策檢討會與協商會議,期間雙方對於汽電共生改採燃料別計價意見分歧頗大,其中包括信賴保護爭議、汽電共生發展政策及目的與民營電廠不同、燃料別實施困難性、發電燃料成本大幅增加、新舊有別、應訂緩衝期限、對等協商及推動電業自由化主張等問題。最後,經多次協商於95年2月底完成下列事項:一、大型汽電共生機組(30萬瓩以上)改按民營燃煤發電業之裝置容量加權平均購電費率計算。二、凍結汽電共生裝置容量20%範圍內之優惠購電價格。

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針對上述協商結果,經濟部旋即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14條文,辦理法預告及公告等法制作業,並於95年3月29日正式公告,同年3月31日生效實施,全案完成修法發布事宜。另外,能源局依台電公司94年發電成本檢討意見,於95年4月28日公告綜合電業收購新設、既設及大型汽電共生系統之購電費率。大型合格汽電共生機組購電費率,係比照民營電廠反映替代電業相同之燃料機組發電成本為原則,以民營燃煤發電業之裝置容量加權平均購電費率計算,大型合格汽電共生機組購電費率,容量費率每度為新台幣1.4998元,能量費率為新台幣0.8929元。

汽電共生新交易制度之實施

一、實施時間
汽電共生新制度已於95年3月29日由經濟部公告,並自95年3月31日起生效實施。能源局另依台電公司94年發電成本資料,於95年4月28日公告綜合電業收購新設、既設及大型汽電共生系統之新購電費率。

二、台電與汽電共生業者簽訂購售電合約生效日
95年度台電與新設、既設及大型機組業者簽訂購售電合約,均以95年4月1日為合約生效日。

三、台電公司與汽電共生業者簽約
能源局已於4月28日公告新汽電共生購電費率,至95年5月底,台電與業者已完成簽約13家,另其他業者已通知換約。至於少數大型機組業者,雙方已召開多次簽約協商會議,同意以4月1日為合約生效日,待業者補齊部分合約文件,即可正式簽約。

汽電共生新交易制度之效益

少數大型汽電共生機組改按民營燃煤發電廠費率計價之交易方式,具有易於實施、不影響其他汽電共生業者權益與汽電共生發展、無衍生信賴保護及穩定電力供應等效益。另預計台電公司按燃料別計價之購電單價下降,可節省購電成本支出。至於汽電共生裝置容量20%範圍內之優惠購電價格部分,將予凍結、不再調整,未來電價如調整,優惠價格不隨著調整,可減少電價調整幅度。

電業自由化前,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生產之餘電,除躉售予台電公司外,無法躉售予其他用戶。電業自由化後,解除台電公司躉購合格系統生產餘電之義務,並開放有能力、有效率之經營者進入市場,業者可自由售電、參與競爭,進一步提升電業經營績效。總之,業者將依據自由市場之經濟法則,投資興建汽電共生系統。

依能源局94年進行之長期電力供需規劃,民國99年前備用容量率維持在行政院核定之16%左右,100年將降至11.5%,距離16%新訂基準尚缺198萬瓩,故國內未來推廣汽電共生在電力供應穩定上將逐漸扮演重要的角色,經濟部亦將持續推廣汽電共生,俾達成94年「全國能源會議」2010年800萬瓩之設置目標。

<紙上座談會>之四 國外汽電共生系統概況

█撰文:李涵茵(台灣綜合研究院副研究員)

1998年12月美國聯邦政府規劃,2010年汽電共生系統裝置容量,將較目前裝置容量提升為2倍,預估可達1億瓩之水準。此外,歐盟於1997年提出,針對促進汽電共生系統技術發展計畫目標,規劃2010年歐洲境內以汽電共生系統發電之比例,將從9%擴增為18%,也就是要求從1997年到2010年的13年中,汽電共生發電量要增加1倍以上。以英國為例,目前汽電共生的裝置容量為500萬瓩,英國政府確定的目標是2010年達到1,000萬瓩,為達成此一目標,必須採取減免能源稅、地方稅等措施,使高效率汽電共生項目納入投資優惠抵減範圍。

一、丹麥:1992年開徵碳稅,更決定發展汽電共生技術,目前49%電力來自汽電共生系統。

二、荷蘭:政府制訂明確、積極之汽電共生系統鼓勵措施政策方針,目前30.6%電力來自汽電共生系統。

三、芬蘭:目前38.5%電力來自汽電共生,對於汽電共生及再生能源技術,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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