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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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輯:何佩芬 █圖片提供:經建會
近年來最盛大的會議「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經續會),已經在7月底落幕,藉由豐富的討論機制,5個分組共達成超過516項共識的豐碩成果。回顧與會專家學者討論的能源相關議題,值得持續觀察與關心。
經續會自今年3月8日行政院宣布將召開以來,共計舉行了4次籌備會議、1次預備會議、2次資深顧問會議、44次分組會議,以及46場座談會(含分組、分區以及外商),最後在7月27、28日由175位行政、立法及各界代表與會召開全體會議。
在閉幕典禮中,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強調將在1個月內提出落實各項共識的具體措施,並儘速提出相關的應增修法律,以期於立法院下會期中審議;未被列為共同意見者,也將做為未來施政的重要參考。根據與會的專家學者對於能源議題的看法,本刊彙整如下:
調整高耗能的產業結構
立法委員王塗發質疑,「以外部成本內部化、溫室氣體管制機制、規範產業最佳有效技術與強化科技運用做為創造環保、能源與產業三贏機制」的有效性,並指出不可能具有可行性的三贏機制,因為最具關鍵的地方在於我國的產業偏向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的產業結構。長期以來,台灣的石化、鋼鐵、水泥及造紙等高耗能、高污染產業消耗的能源占全國最終能源消費量的比例高達3成以上,但所創造的GDP卻低於全國GDP的5%。如果再不積極調整產業結構,往低耗能、低耗水、低污染、高技術、高知識密集的方向發展,則環保、能源與產業是不可能三贏的。
台大大氣科學系教授徐光蓉也在發言中指出,建議增加「排除高耗能、高污染產業之投資抵減」,台灣近20多年高耗能產業(鋼鐵、石化、水泥及造紙)消耗全國三分之一能源,卻創造不到7%GDP;2005年更僅2.49%,顯然與發展台灣為全球服務加值島概念背道而馳。徐教授也提到,現有政策提供高耗能高污染產業諸多優惠,不僅社會資源分配不均,污染衍生健康問題將造成醫療支出,因此降低對高污染高耗能產業補貼獎勵,應轉作社會福利支出之用。
然而台灣綜合研究院副院長吳再益卻持不同的意見。他在發言中表示,有關2025年高耗能產業比重,降至OECD國家2000年平均值的意見,就能源密集產業占全國GDP之比例來看,台灣為4.7%、韓國6.7%、日本3.6%、英國、美國約2.5%。產業結構應視各國不同之經濟發展環境或其競爭力來做調整,目前與我國經濟相仿且為經濟對手之韓國,其能源密集產業仍高於我國之比例情況下,如自我設限,勢必會影響產業發展及國家整體競爭力。
建議「節能設備投資抵減」仍然繼續
吳再益也建議,這次經續會主軸在經濟、能源與環境等3項均衡發展,秉持經濟穩定成長,且兼顧環境永續發展,則上述二者之橋樑非能源政策莫屬。依循過去2次全國能源會議之政策考量無不重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以獲取良好的節約能源效果。為達成政府既定的節約能源目標,過去仰賴的工具大都是促產條例中的節能設備投資抵減。因為長期來國內能源價格皆未能十足反映合理成本,致能源價格長期來偏低,導致節能效果大打折扣,如今在日本、韓國租稅獎勵政策還未確定的情況下,貿然要比照自動化、污染防治刪除節能設備投資抵減,事實上,節能設備的投資抵減之投資效果對經濟成長貢獻是雷同於上述兩者投資,但節能設備還能發揮節能效果,以降低CO2排放量,而未來CO2排放減量是國際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可能對我國實質規範CO2減量,且帶來衝擊不確定下,又要在未來長期能源價格能否持續反映內外在成本,而要貿然刪除節約能源設備之投資抵減,有如要拋棄手上已有的一隻鳥,而要張網去捕另外一隻鳥,深怕未來兩手空空如也。而未來國家長期CO2減量之政策工具,付託在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以獲取節能效果,達到CO2減量效果。因此誠懇呼籲「促產條例」能延續節能設備之投資抵減。
規劃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台大大氣科學系教授徐光蓉對於溫室氣體減量議題的發言中指出,建議增加「2025年台灣總CO2排放回歸2000年(或2005年)排放總量」。台灣現有每人每年排放12公噸CO2是1990年的2倍,比現在被京都議定書規範的附件一成員國(包括OECD國家,前蘇聯及東歐國家)平均值高,目前政府汲汲推動的兩大高耗能產業其CO2排放相當於台灣1990年排放總量的50%,政府應該審慎考慮。
立法委員王塗發在此議題也表示其看法,他認為想要創造環境、能源與產業三贏的局面,制定溫室氣體(含二氧化碳)排放減量目標與時程乃是必要的。必須明確劃出二氧化碳排放減量目標的那一條線(向下而不是向上揚),才能據以訂定適當的能源政策與產業政策,善盡國際公民的責任,以避免未來可能受到國際制裁,造成國家經濟發展的重大傷害。民間環保團體也要求二氧化碳減量目標應在2025年回歸到2005年的水準(276百萬公噸)。政府應依此減量目標規劃積極的減量策略。
台灣綜合研究院副院長吳再益對於「溫室氣體減量」的建議則與環保人士持不同的意見,他認為現階段不宜訂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他認為有2個主要原因:
一、國際公約考量因素:我國非附件一國家,無法簽署京都議定書,且公約現階段對「非附件一國家」並無減量責任之要求,因此於國際間趨勢規範下,我國暫毋須於匆促間設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再者,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要求締約國在公平基礎上,負擔共同但有差異責任,目前我國在國際定位上仍屬未明階段,應由國家利益出發。 二、過於積極的減量目標將造成重大衝擊:若採2020回歸2000年之總量管制模式,則整體GDP平均將會下降超過2~3個百分點,將超過經濟體可承受範圍。
清華大學經濟系教授黃宗煌則認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中有諸多管制性規範,對於經濟誘因工具則較漠視,其中排放交易雖為條例中的重要經濟工具之一,但在這許多管制限制下,其成本有效性的預期效果可能有限。因此,應檢討各項管制措施對推動排放交易制的衝突性影響,降低不必要的損失。另外,在總量管制目標的訂定(包括國家部門及個別排放源),應該以國家整體利益為依歸,均應立基於合理的訂定準則,特別是要參照氣候變化綱要公約(FCCC)的相關原則,考慮國內特殊條件,兼顧單邊減量的成本負擔及其有效性。現階段宜優先拓展與國外的夥伴關係,建立雙邊或多邊的彈性減量機制,以降低減量的經濟負擔。
推動「能源稅條例」建議
吳再益對於「能源稅條例」建議,長期來國內能源價格無法合理反映成本,如台電、中油所經營之油品、天然氣與電力都無法使價格合理反映其內外在成本,甚至如油品、天然氣其售價遠不及其進口成本,更不用談其管銷成本,故值此時刻有「能源稅條例」的提出是未來扮演能源價格合理化的良好工具,從能源的熱值平均計算其帶動能源價格波動幅度分別為4%至3%,而到民國104年及105年扣除掉貨物稅與汽燃費後,所增加的稅收分別為5,700億元及3,600億元,則此稅收取之於產業及社會大眾,未來亦回饋於產業及社會大眾,其施行技術問題則有賴行政部門能進一步規劃稅制改革,則此良好稅制將有助於未來能源價格合理化以降低CO2排放量,達成未來我國CO2排放目標並能減輕對經濟產業的影響。
黃宗煌則認為,能源稅稅收的用途不同,將產生不同的3E效果,故審慎規劃用途並經客觀評估。目前結論中主張「優先用於提高免稅額」等,是否真能創造雙紅利效果,猶欠缺理論及實證或模擬分析的支持,故用途宜暫且保留彈性,並待審慎規劃。推動能源稅時,亦應通盤檢討其他相關租稅整合問題,避免政策工具之效果的矛盾與抵銷。
對於「再生能源」的建議
黃宗煌認為,因應高油價時代關於生質柴油的發展,相關主管機關(包括農委會、能源局、環保署),以及農民團體應建立有效的夥伴關係,加強政策制訂與責任分擔(burden sharing)的調合機制。卜蜂企業董事長游汝謙對於「再生能源」也提出建議,「因應高價能源時代的來臨,儘速整合農業生技、汽車工業與能源工業資源,發展生質能,以減少未來之衝擊。」
(一)高價格能源時代之來臨,每桶石油100美元對經濟發展及民生產生影響。(二)先進國家掌握資源,替代性能源之研發是國力、研發與經濟能力的表徵,各國均列成重要能源政策方向。(三)在生質能的成功範例,巴西已把農業生技、汽車工業與能源工業整合起來發展,應用甘蔗來生產酒精燃料取代三分之一的石油。(四)美國、中國用玉米澱粉生產工業用乙醇已大量生產。(五)美國ADM等公司更在研究應用微生物發酵技術,將cellulose纖維素生產乙醇,大麥稈、小麥稈、玉米稈、稻米稈均可應用,未來對能源技術有突破性發展。
結語
有些與會的業者也反應,「溫室氣體減量法」中之「總量管制」將嚴重限制產業的發展,能源稅條例將加徵碳稅會加重產業成本。綜觀整個經續會的能源議題討論,仍然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拉鋸戰,然而值得讚許的是此次的經續會是一個多元、充分討論的會議,展現民主國家不同思維。(資料來源:經續會發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