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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電業自由化促使電價下降

2006/09/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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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張家澤

電業自由化是世界潮流,許多國家因為電業自由化獲得利益,最顯而易見的則是「電價下降」。在高能源價格的現今,作者提出對日本電業自由化的觀察,日本以往是全球電價最高的國家,但是實施電業自由化之後,已有效降低電價,值得關注與學習。

電業自由化效益指標

要談電業自由化,首先要談各國電業自由化是否產生效益,有兩項指標可以看出其效益,即「電價下降比率」與「供電變更率」。日本自2000至2004年期間自由化對象之「特高壓供電商業用電價」下降24%,同樣「特高壓供電工業用電價」下降9.3%,兩者平均下降10.6%,在供電變更方面,則用戶以供電選擇權,選擇購電對象,2000至2004年底全國2.3%、東京電力管轄應為4.5%。因此日本在推行電業自由化方面已產生若干效益。

日本電業自由化後電力市場自由化比率逐漸擴大。自2003年起1年內列入自由化範圍是「特高壓供電」之大規模工廠、百貨公司、辦公大樓等,其契約容量2,000kW以上,供電電壓20kV以上者,估計用電量比率為26%。經2004年自由化範圍推廣至契約容量500kW以上之超市及中小型大樓,用電量占比為40%,至2005年以後自由化範圍擴大到契約用量50kW以上6kV供電之高壓用戶,用電量占比擴大到63%。至於低壓電力用戶與住宅用電將由用戶自由選擇,如歸併售電業(PPS)、汽電共生、ESCO或保留現狀。

日本從電業法切入 建構市場自由化機制

日本自1993至2003年之11年內平均電價逐漸下降,該期間內平均每年下降比率為1.8%,1993年與2003年比較總下降比率為16.6%。過去日本電價是全球最高的國家之一,因為過去電力市場由綜合電業獨占,市場上沒有競爭,因此日本政府為提高電業競爭力,提倡電力市場自由化,從電業法修改切入市場自由化機制之建構,將來將逐漸擴大自由化比率。

日本特定規模電業(PPS)即售電業參與電力市場售電情形,從1999年掛零開始至2005年達7.29億度,占總售電量比率為1.66%。

另外,日本10大電力公司設備投資金額之變化,則因日本電力市場過去都是綜合電業獨占,10大電力公司競爭較少,設備有過度投資現象,引進電業自由化後,原有10大電業認真檢討設備投資效益。另一方面,1990年初至2000年是日本經濟不景氣期間,工商界用電成長率低迷,造成電業設備投資降低。

以日本「中國電力」為例說明

目前正值全球油價飆漲之際,國內台電公司宣布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調漲電價4.8%,但為台電姐妹公司之日本「中國電力」也宣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平均調低電價2.51%。配合日本電業自由化,「中國電力」在過去10年已調降電價5次,在本次調整電價中,對成本上漲與降低因素如下:

一、成本上漲因素:
核能電廠使用過燃料再處理提撥累積成本,各種燃料成本上漲,但油價上漲幅度未達燃料公式調高上限,因此無法調高電價。

二、成本降低因素:
大幅改善經營效率,降低各種營運成本,抵消上述成本上漲因素。

日本「中國電力公司」經本次電價調低,平均每月300度用電的家庭電費由6,858日圓降為6,657日圓,即每度電費由22.86日圓╱度降為22.19日圓╱度,則住宅用電下降比率為2.93%,大於平均下降比率之2.51%。

依日本「中國電力」2006年的營業收支概況,並據以電價調整之計算,台電公司在民國94年度稅前純益只有9.28億元,比率只有0.3%,台電公司內部降低成本與提高經營效率亟需進一步努力。日本「中國電力」如未推動經營效率之提升,電價將上漲且每戶電費將由6,834日圓升高為6,858日圓,每度電價由22.78日圓升高為22.86日圓,經內部努力降為每度22.19日圓。日本「中國電力」的努力值得我國借鏡與學習。(作者為台灣綜合研究院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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