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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協助再生能源業者排除融資障礙

2006/09/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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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莊國偉、包國祥

再生能源發展起步較晚,設備費用偏高,發展初期將首重如何降低再生能源利用者的資金壓力。政府除補助、補貼或財稅優惠措施外,亦應排除障礙,協助再生能源使用者運用各項融資工具。

建議事項

一、欠缺經濟誘因

再生能源受到以往低油價及低電價的壓抑,相關技術發展推廣遲緩,欠缺經濟規模,導致目前人民利用再生能源供做電能利用或熱利用時,其太陽光電板、風電機組、燃料電池等發電設備或熱利用設備費用仍然偏高。雖然各家廠商努力在材料或製程方面降低成本已獲相當成績,但在目前電價水準下,再生能源的使用代價,顯然仍高於使用傳統化石能源所生產出來的價格,使得因為原油及天然氣漸將枯竭,必須加速進行的再生能源推廣工作,對民眾而言,再生能源設備似乎仍然欠缺經濟誘因。

二、排除人民利用融資工具的障礙

再生能源的發展需要國家明確的政策與執行決心,長期規劃與作業更是當然且必要的過程。在初期推廣再生能源的期間,既然面臨到因再生能源設備成本高,導致消費意願降低的困難,政府即應加強補助及推動稅捐優惠的政策,並應主動調查、發覺並注意再生能源使用者在融資時會遭遇何項阻礙,透過法令予以排除。

三、政府應加強推動補助獎勵作業

透過政府政策調整市場經濟活動,無非就是提供政府補貼、財稅獎勵、要求國營電力公司提供優惠購電辦法及土地取得或使用優惠等措施,以降低利用成本,創造使用誘因。目前政府所推動的再生能源發展立法工作,除優惠措施外,亦建立了基金制度,提供再生能源電價的補貼、再生能源設備的補貼、再生能源的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的相關用途,必要時,並得由政府編列預算撥充,而電業依此規定繳交基金的費用得反映至其售電價格。這項制度應會有兩項效應:第一,透過基金給利用再生能源者相關補貼或補助,會減輕政府初期必須撥列預算的壓力,對於政府有降低財政壓力的效果。第二,繳交費用而成立基金的電業,可將基金支出負擔透過售電價格的調整而由用電人全體負擔,將改變以往因為政策上採取低電價措施造成再生能源欠缺市場競爭力的狀況。

目前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要點、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及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要點等制度,不具法律地位,因係以國家預算進行補貼,額度相當有限,而其補助範圍亦不及於生質能、氫能及燃料電池等再生能源,更欠缺對於整合各再生能源而訂立優先補助目標的機制,故實仍亟待「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早日通過。

四、政府透過法令制度協助業者跨越障礙

當前融資管道甚多,廠商除可利用發行證券或上市上櫃等管道外,亦可透過融資性租賃及銀行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等方式進行資金調度,例如廠商可透過融資性租賃方式,出租再生能源設備給消費者使用,而消費者因利用再生能源所減免支出的電費,則依租賃合約(可依節省電費做為核計基礎),由消費者繳交租金給再生能源設備廠商,租期屆滿後可約定將設備所有權移轉給消費者。至於設備費用倘可透過銀行專案融資,由銀行提供廠商設備資金,廠商則以租金債權及其實際收入,供做還款與貸款保證的用途。

至於商品證券化的管道,德國已有公司在收購德國風力場以後,於今(2006)年4月推出證券化產品,該產品的3.5億歐元債券,此包括德法境內39家風力場,其中部分已完工營運,其他還在興建,未來總計可生產33萬瓩的電量,本息將從賣給電力網營運商的電力營收支付,成為最早的風力場資產證券化產品(2006.06.22「經濟日報」)。此項籌資管道,對地熱設施或大型風電而言,即有助業者化解資金壓力。

但是,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尚無經濟規模可言,若欲靠市場機制進行融資運作,對融資機構或消費者而言,仍欠缺經濟誘因。因此政府宜透過法令制度協助再生能源利用者排除障礙之必要,重要的方向建議有:

(一)確保再生能源利用者使用土地的權利:因專案融資首要以專案收入做為償還本息的來源,若無法取得政府承諾在專案期間將國有土地出租與再生能源利用者使用,則融資銀行將因風險過高而放棄融資,現行國有財產法令對於國有土地出租期間與權利之限制應行放寬。

(二)提供政府保證以提高專案融資的可行性:依國內融資市場現況,融資機構所以不願採取專案融資的方式,主要係因為融資機構無法透過融資人擔保以確保回收。為免除融資機構疑慮,政府應針對再生能源明確建立政府保證制度,協助再生能源使用者取得必要資金。

(三)建立政府提供再生能源利用者利息補貼或進行投資的機制:政府應考慮提供利息補貼甚至投資再生能源業者等方式的法令,減輕業者資金壓力。

建議因應之道

要減輕再生能源利用者的資金籌措壓力,政府應力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早日通過,以建立國內再生能源完善的政府補助、補貼及基金運作機制,並做好相關子法制訂的準備,縮短法令實際執行所需時間。

此外,為協助再生能源利用者運用現行融資方法,主管機關、證券銀行業及再生能源業界,應儘速建立對話平台,廣為蒐集廠商運作融資或證券化措施時會面臨的融資障礙,列為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示範補助辦法的重要參考,以加快為再生能源法令制度謀求解決之道。(作者任職於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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