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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推動「能源稅」看法

2006/11/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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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廖芳玲

雖然我國能源98%仰賴進口,惟國內能源價格長期未合理反應成本,致使缺乏節約能源誘因。為因應國際趨勢,鼓勵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進一步促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立法委員陳明真已擬具「能源稅條例」(草案)並獲130餘位委員連署。

「經續會」共同意見

行政部門就立法院提出推動能源稅之構想,於民國95年7月27日召開之「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以下簡稱經續會)提升產業競爭力分組討論,並達成國內能源價格短期應合理反應成本,長期應將外部成本內部化之共識。而推動「能源稅」為達成環保、能源與產業三贏策略之一。有關「推動能源稅」之共同意見如下:

一、支持立法院所提「能源稅條例」制定方向,但是應以循序漸進方式逐年調整稅額進行,以降低對物價及經濟之衝擊,針對不同化石燃料別單位熱值與含碳量,並兼顧消費用途屬性及環保節能效果等為稅額訂定原則。

二、採「從量」課徵;最終稅額應參考國際稅率水準及對我國物價、總體經濟之影響情形訂定,並每2年視國際情勢檢討調整。

三、未來實施能源稅後,併同考量取消部分貨物稅課稅項目及推動稅、費制度改革。

四、增加稅收應優先用於提高免稅額或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持租稅中立,減少企業對員工社會福利之負擔,創造雙重紅利效果。其次為環境能源面之相關研究發展支出如節約能源、再生能源、二氧化碳減量技術研究發展。再為公共建設,協助人力教育投資、產業發展及社會福利、照顧弱勢以減少失業率;將部分稅收分配地方政府,以協助地方發展。

五、應儘速完成「能源稅條例」立法程序,惟在實施前應優先讓國內能源價格反應生產成本,並取消相關化石燃料使用之補貼與優惠。

經濟部建議推動方向及作法

目前經濟部已參考「經續會」之相關結論,以化石燃料做為能源稅課徵標的,並參考「經續會」對能源稅額之訂定原則,經初步評估後提出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燃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氣、煤炭及天然氣之建議課徵稅額。另為兼顧產業競爭力及降低課稅對電價之影響,已朝下列方向建議財政部課徵「能源稅」應配合進行之相關措施:

一、先合理反應能源成本後,再實施能源稅。

二、參考歐洲大部分國家作法,發電或輸配電電廠用及汽電共生之燃料予免繳能源稅。

三、參考如丹麥、德國、挪威,及奧地利等國模式,對於參與自願CO2減量協議之產業得享有能源稅減免之優惠措施。

四、參考日本、荷蘭、挪威,及奧地利之汽油稅、能源稅或CO2稅作法,針對非能源用途、用做工業原料用途者應免徵能源稅,包括:鋼鐵業製程用焦炭、石化業輕油裂解進料使用之天然氣、液化石油氣。

五、訂定能源稅率檢討機制,最終稅額應參考國際稅率水準及對我國物價、總體經濟之影響情形訂定,並每2年視國際情勢檢討調整。

六、實施期程應依「經續會」決議採循序漸進方式,於立法通過後2年實施,期間進行相關法令宣導及配套措施。

七、依「經續會」結論建請財政部同時規劃「能源相關稅、費整合」及「能源稅稅收運用」等配套措施。

推動能源稅整體評估

開徵「能源稅」主要係藉由對能源及其產品課以一定程度之稅率,以反應能源之外部成本,最終達成節約能源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益、兼顧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之目的,及使用者付費之公平正義原則。

我國能源價格長期以來較鄰近國家偏低,屬於偏重物價穩定與產業競爭力效果之低能源價格政策,為使能源使用之外部成本逐步內部化,應參考國際發展趨勢,徵收能源稅,使能源價格政策發揮節約能源,降低能源密集度及提高能源生產力。

課徵能源稅雖對部分產業有影響,但有利於達成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之政策目的。在現有節能措施實施成效有限下,推動能源稅有其正面效果,長期而言,課徵能源稅併同輔導產業朝低耗能、高附加價值產業轉型,亦有助於產業結構調整。

循序漸進方式逐年調整稅額

現行課徵油氣類貨物稅、汽車燃料使用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及石油基金,皆係以燃料或車輛使用人為課徵對象,無異對燃料或車輛使用人形成重複課稅之困擾。如能逐步整合以能源稅型式課徵,既無重複課稅問題,又可節省不同政府機關制定辦法徵收稅、費之行政管理成本。

由於課徵能源稅對稅收、能源價格、物價、經濟成長等均有影響,故應依「經續會」結論,以循序漸進方式逐年調整稅額進行,並在實施前優先讓國內能源價格反應生產成本。且為降低各界對推動能源稅為政府變相加稅之疑慮,應將產業意見納入評估推動能源稅應妥善規劃稅收運用方向,以創造「雙重紅利」效果。

基於我國係第1次由立法院部門主動提出課徵能源稅構想,且過去未曾實施過,為能同時解決我國貨物稅、汽燃費長期實施問題,及使能源成本合理反應,應可參考歐洲國家推動碳稅或能源稅之作法,整合國內相關稅、費推動能源稅,並透過稅收之用途規劃,創造整體經濟效益。(作者任職於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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