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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整體資源規劃概念及各國實施情況

2005/10/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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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守正

在初級能源價格持續攀升及抑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雙重壓力下,如何確保能源、經濟、環保3E均衡發展,再度成為各國熱烈討論的議題。

為提供國內相關各界參考,本文就電業整體資源規劃(Integrated Resource Planning,IRP)的概念及各國實施情況作一介紹。

IRP的概念

由政府或電業主管機關,透過立法、行政命令或管制手段,要求公用電業在其資源規劃過程中,納入各項替選方案的環境影響評估,設法將環境外部成本予以內生化,由電業、用戶及社會三方角度,對各項替選方案的技術潛力、經濟效益、投資報酬進行分析,再透過各類經濟誘因的提供,鼓勵各電業積極採用。相關作法包括:允許公用電業回收相關支出、訂定公用電業營收調整公式、將需求面管理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對未達預期成效的項目訂定罰責等。

IRP的效益

電業整體資源規劃的實施應兼顧公用電業、用戶及社會三方利益。在公用電業方面,透過需求面與供給面資源的效益比較,可降低電力整體供應成本、提高供電可靠度、需求端用電價值、公用電業資金需求及投資風險,使公用電業具備因應市場環境變動的彈性。

對用戶而言,透過節約能源、高效率能源使用及供電可靠度的提高,減少用戶電費負擔,提高用戶高品質電力服務。對整體社會而言,透過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環境外部成本的適度反應、政府、學者專家、用戶團體加入電業資源規劃決策過程,可更真實的反映電力供應成本,降低電力基礎建設對生態環境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與衝擊。

開發中國家的實施情況

截至目前止,開發中國家除南非以外,並未有大規模實施IRP的案例,各國電力基礎建設雖亦秉持最低成本規劃的精神,但資源選取範疇僅限於供給面資源,決策規劃過程係以公用電業而非全國為實施主體。在案例方面,泰國某主要公用電業雖於其1999至2002年的電源開發方案中,提及未來將透過適當的分析架構與程序,將需求面管理措施納入電力系統的規劃程序,但目前尚未進入實作階段。

南非為開發中國家已實施IRP的少數例外,該國在1998年公布的能源政策白皮書中,明文建議公用電業採行IRP,要求南非電業主管機關僅能針對符合整體規劃程序的資源開發方案核發建設執照。2002年起,南非透過該國主要電業Escom公司策略規劃部門的協助及電業主管機關的指導下,首次進行了全國性的IRP,未來將推動至全國所有配電系統。此外,在南非礦產暨能源部2002年公布的能源法草案中,對IRP亦作有規定。

美國的實施情況

美國1990年修訂通過潔淨空氣法(the Clean Air Act Amendments of 1990),對鼓勵各州公用電業採行IRP訂定了標準。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加強環境保護,1992年通過的能源政策法(the US Energy Policy Act of 1992),更強制要求各州公用電業必須採行IRP,由各州公用事業委員會負責審核。

近年來,受電力產業結構重整及開放電力市場競爭的影響,美國各州在IRP的推動上,有逐漸式微的趨勢。資料顯示,部分州已暫停公用電業履行IRP的義務,部分州由原先強制性規定改為由公用電業自行決定是否選用,部分州則是將IRP的適用對象限定為特定的需求面管理及(或)再生能源方案。

歐洲各國的實施情況

歐洲目前僅有少數國家採行電業IRP。丹麥在其1994年公布的電力法中,對公用電業採行IRP訂有明文規定,要求配電及售電公司研擬需求面管理計畫,由電業主管機關依據發電公司、輸電公司、獨立系統操作機構的發輸電情境模擬結果進行協調後,據以訂定為期二年的資源規劃方案。在德國方面,目前IRP的實施經驗僅限於地方政府,其中以漢諾威市(Hanover)最具代表性,成功產生了許多的需求面管理方案。此外,在歐盟委員會1995年公布的指導綱領草案中,對歐盟會員國採行「合理資源規劃方法」(Rational Planning Techniques)作有若干規定,要求歐盟天然氣共同市場及電力共同市場在進行資源規劃時,必須同時考慮供給面及需求面的替選方案,是與IRP具有相同內涵的規定。(作者任職於台電公司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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