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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京都時期國際趨勢及我國因應策略

2006/01/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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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簡慧貞

聯合國於1992年在里約之「地球高峰會議」(Earth Summit)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針對減少「人為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全球性協議。為加速及落實溫室氣體排放管制,1997年於日本京都召開之第3次締約國會議時通過「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規範38個已開發國家及歐洲聯盟(即附件B國家)量化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要求這些國家在2008至2012年(稱為第一承諾期)應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該國1990年水準,平均再減5.2%。

自2004年俄羅斯國會批准京都議定書並正式遞交後,京都議定書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也是防制氣候變遷之重要里程碑。根據京都議定書第3.9條規定,在第一承諾期最後一年2012年結束前7年,也就是2005年,應該開始討論已開發國家在第二承諾期2012年以後(即所謂後京都時期,post-Kyoto)之減量問題。

京都議定書第1次締約國會議

依據公約規定,2005年正是後京都時期開始討論的關鍵年,若未能達成繼續談判之共識,將造成京都議定書執行上的挫敗,因此主要國家均寄望於2005年終所舉辦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1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1次締約國會議;該次會議在2005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在加拿大蒙特婁市召開。

會議係由加拿大環境部長Stephane Dion擔任主席,開幕致詞時強調以3個I的步驟因應氣候變遷,同時指出該次大會精神,亦即大會應通過京都議定書之運作規則(即瑪拉克什協定,在2001年第7次締約國會議完成協商)俾利履行(Implement)京都議定書,並改善(Improve)現有執行氣候公約及京都議定書之效率(含簡化清潔發展機制之批准程序),同時應以創新的(Innovative)思維來處理後京都時期之未來承諾。

歷經兩週的談判,會議正式通過「加強執行公約以因應氣候變遷之長期合作行動對話(Dialogue on long-term cooperative action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 by enhanc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之決議,將以2年時間討論後京都時期(post-Kyoto)規範。為期2年之國際對話,將著重四個面向,包括:加強達成永續發展目標;推動調適氣候變遷工作(action on adaptation );瞭解技術之全部潛力(full potential of technology);瞭解市場基礎機會之全部潛力(the potential of market-based opportunities)。

另外,此次會議已經成功將原本立場迥異之美國與歐盟、開發中國家集團(G77&China),重啟新的對話及探討承擔全球暖化責任。Financial Times、Global Information Network等多個國際媒體均盛讚這次會議之成功。

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認為此次締約國會議後對於京都議定書的進展已產生三個寬廣的領域。首先是各國同意改善目前京都議定書之執行現況,例如:簡化清潔發展機制之批准程序;其次,各國同意未來採取雙軌制(two tracks),其中京都議定書之簽署國將開始討論下一個承諾期(2012年以後)已開發中國家之溫室氣體減量責任為何,以確保第一承諾期、第二承諾期與往後承諾期間沒有任何落差(gap)。此外,包含美國與中國也將可以討論未來可能之氣候公約,甚至發展出一個後布希(post-Bush)美國可能承擔之有意義目標(meaningful target)為何。最後,經濟學人也指出此次會議各國對於捕捉二氧化碳及儲存技術(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及調適氣候變遷衝擊工作達成共識是一項重大產出。事實上,經濟學人對於這次蒙特婁會議能將美國帶回聯合國氣候變遷談判桌已經是重大的成就。

對我國之啟發

蒙特婁會議以後,Aston及Helm、Arndt等人於2005年12月12日之Business Week中發表「The Race Against Climate Change」乙文指出,儘管美國不批准京都議定書,但超過五分之四主要能源供應企業執行長(CEO)認為只要布希卸任,美國不批准的規定可能會改變。供應美國俄亥俄州、印第安那州、肯塔基州電力及天然氣之Cinergy總裁James R. Rogers就表示,「假如我們沒做好準備,我們就會有麻煩(If we're not ready, we're in trouble.)。」

從美國CEO的觀點,反觀台灣,不論我國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或公約締約國,以目前情勢來看,我國面臨的壓力與日俱增。過去,我國針對氣候變遷及京都議定書作出努力,但實質減量卻未適時檢討。此次締約國會議後,國際討論範疇及減量機制已臻明確。我國應該依據其議題精神,做更多的準備,藉此推動國內技術潛力、建置本土化碳市場機制推動調適氣候變遷所造成衝擊等工作,以實際行動證明我國實力。

我國因應政策之方向

氣候變化政府間專家委員會(IPCC)在2001年之「Climate Change 2001」報告中,建議各國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潛力,可朝向三個主軸:第一個為技術減量,主要著重在各種排放部門之節約能源、提升能源效率及推廣再生能源等。其次為建立經濟制度,包括:建立市場機制、減少市場供需失靈、增加財稅誘因制度等。最後,就是改變社會體制,例如:改變個人消費行為、生活型態、社會結構和體制之改變等。這些建議也與此次締約國會議決議之精神密切相符。

面對氣候變遷議題,其實應該理解氣候變遷所造成之衝擊,擬定適當調適策略,並發展本國可永續發展的策略。以巴西為例,1970年代,巴西為減少對化石能源之依賴,擇定該國農產特色開始推動蔗糖轉製乙醇(Ethanol)計畫,2003年起更開發多元燃料車(Flex car)。巴西已發展出結合農業、環境、能源及經濟體系之本土化成功經驗。我國當然可參考巴西經驗,徹底檢視可發展技術及潛力,發展適合我國之能源技術及帶動相關產業,而非盲目引進國外經驗。

因此,環保署目前也正根據IPCC減量潛力之概念,規劃多項本土化減量配套機制:在技術減量方面,將發展本土能源及技術,推動產業溫室氣體盤查及自願減量;在經濟制度方面,將本於學習經驗與國際接軌之態度,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在社會制度方面,將從改變個人生活習慣著手,推動全民碳減量行動。

展現具體執行的決心

當前京都議定書朝向專業性與複雜性之大方向發展,我國必須結合各種不同專業背景人士力量,並借重私人部門及民間團體之參與,發揮團隊精神,方足以向國際社會展現我國遵守國際環保公約之決心。(作者為環保署空保處簡任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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