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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05年能源政策法——對各類發電技術提供的優惠獎勵措施

2006/02/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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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守正

2005年能源政策法,是美國繼1992年能源政策法之後,對該國能源政策再次進行的大規模檢討,在經過國會多年的審議後,該法於2005年8月8日,獲美國總統布希簽署同意。

美國2005年能源政策法對各類發電技術提供了數10項的投資獎勵及稅賦減免措施,儘管部分市場人士認為,該法對能源產業各部門提供的誘因甚為有限,但亦有部分市場人士認為,此法對能源生產與輸送相關的投資,提供了金額有限但具有關鍵性影響的誘因。

核能發電

由聯邦政府針對先進核能電廠(最多6座),因為商轉日期延宕所產生的特定成本,提供最高20億美元的「風險保證」。授權聯邦政府針對空氣污染或溫室效應氣體排放防制有關的新技術提供最高80%的貸款保證,適用的對象包括新建的先進核能電廠,並針對若干先進核能電廠,申請上限600萬瓩發電裝置容量,以8年為期,提供每度發電1.8美分的生產稅減免。此外,授權能源部針對研發新世代核能發電反應器、其他核能研發計畫、及2座既有核能電廠的氫生產示範系統,分別編列12.5億美元、27億美元及1億美元的預算,並將Price-Anderson Act的有效期展延至2025年,不增訂可能提高承包商責任的取代條款。

燃煤發電

在投資獎勵方面,針對採用先進潔煤技術的燃煤電廠,編列18億美元的預算。由聯邦政府,針對各項有助減少低發電過程空氣污染或溫室效應氣體排放的新技術(如煤氣化技術)提供貸款保證,並針對政府核可的新建潔煤設施,提供三項新的稅賦減免措施,適用上限為750萬瓩發電裝置容量。允許燃煤電廠1975年以後設置的污染防制設備,改採7年加速折舊,並簡化聯邦土地出租做為燃煤用地的限制條件。

在稅賦優惠方面,針對煤氣化複循環計畫(IGCC)的投資成本,提供20%的稅賦減免措施,適用對象限於與煤氣化有關的投資成本(如與煤裝卸或煤氣分離有關的設備)。針對其他採先進燃煤發電技術的成本,提供20%的稅賦減免。針對符合資格的煤氣化燃煤電廠,如將煤轉換成合成煤氣或者是採用其他先進燃煤發電技術的電廠,亦提供20%的稅賦減免。惟前述稅賦減免措施的對象,僅限於經過財政部及與能源部會商同意的案件,且對各類符合資格案件提供的稅賦減免金額分別訂有上限,合計不得超過16.5億美元。

再生能源發電

要求能源部公布美國境內各類再生能源的詳細庫存,包括各類再生能源可供開發的數量及特性。對聯邦政府的再生能源使用量訂定15項目標,並針對再生能源使用提供各類誘因及補助。將若干符合稅賦減免規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開始服役最後年限,寬限展延兩年至2007年12月31日,適用對象包括:風力、閉合式環路生質能、開放式環路生質能、地熱、小型灌溉電力、垃圾掩埋場的沼氣、垃圾焚化設施等。前述優惠條件的適用對象不包含太陽能發電設施。惟由於再生能源發電計畫的開發時間,大多需要2年或更長的時間,前述將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開始服役年限予以寬限展延2年之規定,對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並不具有太大的實質幫助,原先再生能源業者希望爭取的展延時間是3年。不過,這是美國國會首次針對稅賦減免第5條規定有效期限予以展延,希望透過該項優惠措施的提供,避免再生能源發電新建發電容量,長期以來重複發生的週期性波動。

事實上,符合前述賦稅減免規定的對象,除各類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外,在該法通過前,其適用範圍本即已包括各項新增的水力發電、既設垃圾焚化爐設施新增的發電機組、焦煤及焦煤氣設施、印地安部落擁有的煤及使用特定能源類別電廠前5年或前10年產出的電力。前述針對第五條賦稅規定提供的稅賦優惠措施,未來10年估計將花費美國國庫27.47億美元的支出。配合前述修正,此法授權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透過發行8億美元的稅賦減免債券,以針對市鎮電業、鄉村消費合作社及各類再生能源投資提供協助(符合第5條稅賦減免規定者)。此外,該法亦提高了生質柴油(Biodiesel)及agri-biodiesel的稅賦減免幅度,並對小型乙醇生產者的定義,做了擴充的解釋。

發輸電及其他

在輸電方面,允許供電電壓69kV以上、服役時間在2005年4月11日以後的新建輸電設施採用加速折舊,攤提年限由原先的20年縮短為15年,該項優惠措施估計未來10年,將花費國庫12.39億美元支出。

在發電方面,主要是針對服役時間在1976年1月1日以後服役的燃煤發電污染防制設施,該項優惠措施估計未來10年,將花費國庫11.47億美元的支出。此外,為彌補部分公用電業近年發生的虧損,允許該些公用電業將2003至2005年的稅賦損失,攤提至其過去5年在輸電或污染防制方面的投資(原先規定為2年),對公用電業可因此產生若干的退稅收入。

其他對電力事業有利的規定包括,將原先允許特定輸電資產處分利得分攤期間延長為8年的規定再予以展延1年,及放寬電力消費合作社的稅賦管理規定,以利電力消費合作社適應開放競爭後的電力市場。(作者任職於台電公司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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