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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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
為簡化瓦斯表保證金退還作業,經濟部能源局於今(95)年3月22日邀集行政院消保會、公用瓦斯事業協會及瓦斯公司開會研商,案經與會代表討論,達成下述結論:
一、各公司(處)基於便民考量,退款方式應可簡略,分述如下: (一)原繳款人申請時,僅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毋需檢附保證金繳費收據。
(二)原繳款人因死亡,而由其繼承人提出申請時,申請者檢附足以證明原繳款人已死亡之資料,及可判斷其與申請人之繼承身分相關文件,亦毋需檢附保證金繳費收據。
(三)建商代繳保證金者,若用戶提出其取得房屋所有權狀之時間與建商代繳保證金時間相近者,建議各公司(處)亦可同意退費。
(四)非原繳款人但持有原始保證金繳費收據者,毋需讓渡書亦可申請退款。
(五)非原繳款人,但持有原繳款人之讓渡書辦理者,毋需檢附保證金繳費收據,但如有偽造原繳款人之讓渡書者,應自負刑事責任。
(六)盡量鼓勵用戶通信辦理退費,減少交通往返之時間,若用戶臨櫃要求現金退還者,基於便民考量,請瓦斯公司配合辦理。
(七)用戶申請退還保證金,若要求抵扣瓦斯費,瓦斯公司盡量配合辦理,惟應與用戶協商作業方式。
二、用戶申請退還保證金期限,依民法對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為15年,亦即於民國109年內皆可申請退費,爰呼籲用戶不必急赴瓦斯公司辦理,俟接獲瓦斯公司書面通知後,再依排定之時間,盡量以通信方式辦理,以免臨櫃辦理人潮激增,費時等候徒增不便。
三、瓦斯公司將於今年6月30日前通知用戶退還保證金,目前刻正分期分區加速全面辦理原繳款人退費作業,在該項作業告一段落後,能源局將邀集業者規劃在原繳款人未申請退還之情形下,裝置計量表建物之現實所有權人申請退費事宜。(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