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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行動的開始──京都議定書的精神與內容

2005/01/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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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守正

※關鍵字:氣候變遷 京都議定書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愈來愈多的科學研究,證實了「人為溫室氣體」與「全球氣候變遷」間的關係,使得全球氣候由原先緩和、自然的改變,變得日益劇烈與不可預測。為避免氣候變遷對地球生態及人類社會造成不可回復的威脅,1992年於里約舉行的「地球高峰會」中,由全球149個國家共同簽署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期將大氣中的「人為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不危及氣候系統的水平,並由工業國家負起第一階段的溫室氣體減量義務。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立意雖好,但由於各國立場與減量義務不同,加以公約不具法律約束力,使公約承諾形同具文。為賦予更具約束力的目標,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中,由締約國簽署通過「京都議定書」,為第一階段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訂定了時間表。2004年11月,俄羅斯駐聯合國大使丹尼索夫向聯合國秘書長安南遞交同意書,讓懸宕多年的京都議定書確定將於2005年2月16日起生效。引述「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秘書處執行秘書華勒杭特的說法:「京都議定書不確定時期已經結束,如何因應及防制氣候變遷,即將成為全球各國首要的議題。」

<插入表1: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vs.京都議定書>

目標與承諾

「京都議定書」的目標在於:將大氣中的「人為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不危及氣候系統的水平。第一階段由以工業國為主的「附件一國家」於2008至2012年期間,將六類溫室氣體排放量回歸至1990年的水準,平均再削減5.2%,各國採差異性減量目標,現階段並未訂定開發中及新興國家的減量目標。

另為能兼顧各國經濟發展需要,提供各國「經濟有效」及「最低成本」的方式防制氣候變遷,議定書訂有「共同執行」、「清潔發展」及「排放交易」三種機制,供不同成員國彈性採行。有關議定書的「遵約制度」,在第六次締約國大會「波昂協議」中雖作有規範:倘附件一締約方在第一個減排承諾期無法達到減量指標,其未能達到減量的數額在下一個減排承諾期應予以補足,另須加上30%的處罰性利息。惟由於該次會議並未對該「遵約制度」作出最後決議,故留待議定書生效後的第一次締約國大會決定。

<插入表2:各國第一階段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挑戰各國產業結構

全球氣候變遷的防制,目前已由「環保」議題,演變為「能源」、「經濟」甚至是「政治」議題,這場戰爭的收場方式為何,將是對國際社會十足嚴峻的考驗。由於3E議題(能源、經濟及環保)彼此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京都議定書生效的結果,對各國能源使用與經濟發展,無可避免地將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各國最直接受到衝擊的,將會是含碳能源的使用,使各國付出經濟成長減緩的代價。惟各國若能從調整中投入要素與最終能源需求結構的角度著眼,藉由產業政策與產業結構的調整、技術的更新與升級,透過教育及宣傳引導消費習慣的轉變,提升能源的轉換與使用效率,除可獲得更佳的溫室氣體減量成效,亦可將溫室氣體減量的成本與衝擊降至最小。

據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溫室氣體排放自1990年起呈現上升趨勢,2000年總排放量約為272百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各類溫室氣體排放量中,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佔比最高(88.0%),甲烷(4.6%)及氧化亞氮(4.3%)次之。各排放部門中,以能源部門佔比最高(85.8%),工業製程(6.5%)及農業部門(4.5%)次之。由於能源部門的二氧化碳排放中,又係以化石燃料燃燒為主要的排放來源,指示各國未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應係以節約能源及能源替代(如再生能源推廣)為首要對象。

我國應承擔公平合理之防制責任

京都議定書現階段雖未針對開發中及新興國家訂定具體減量目標,惟無論係基於國際社會成員義務或國際政治現實的考量,我國皆應及早對議定書的精神與內涵,作積極正面的回應與準備。在邁向成熟經濟體的轉型過程中,我國如何在良性的國際互動情勢下,將各項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妥適整合於國家長期發展策略中,規劃適宜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措施,承擔「公平」、「合理」的防制責任,以「經濟有效」及「最低成本」方式達成目標,將是我國因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亟待釐清與解決的議題。(作者任職於台電公司企劃處)

<圖說>表1: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vs.京都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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