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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溫最前線──各國因應京都議定書之作法

2005/03/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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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輯:謝惠子

聯合國為防制全球氣候變遷危及環境生態,於1992年在巴西里約高峰會議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協議對全球「人為溫室氣體(Anthropogenic Greenhouse Gas)」的排放加以管制。之後於1997年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正式通過「京都議定書」,要求各國對溫室氣體排放量做出具體減量承諾,即於2008至2012年期間,將六種溫室氣體排放量平均削減達1990年排放水平的5.2%,以加速及落實溫室氣體排放管制。

懸宕七年之餘的「京都議定書」因俄羅斯批准而跨越執行門檻,並於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雖然各國間因利益不同而存在相當大的矛盾與衝突,但是透過會議進行仍有小幅成長。本文茲列舉歐盟、瑞士、紐西蘭、韓國等主要國家對於因應京都議定書之作法,供各界參酌。

歐盟╱優先啟動機制

歐盟15個國家的環境部長會議於1999年5月12日召開時,即就未來歐盟參與全球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會議的溫室氣體減量立場達成共識。會議中歐盟亦同意限制彈性機制的使用數量,亦即至少有一半的溫室氣體排放減少數量,必須是由真正的國內減量措施所達成的排放減量。

依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歐盟必須要在2008至2012年間,將其平均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的排放量減少8%,而要達成此整體排放減量的各國實際減排數量,則依據歐盟各國目前的溫室氣體排放程度與工業發展狀況,訂出不同的各國個別目標。例如盧森堡必須要在該期間內減少28%的排放量,而葡萄牙則被允許增加27%的排放量。

另外歐盟EC議會1991年提案對大型卡車、化學肥料、農藥、廢棄物等之課稅,在EC的環境稅中檢討最多且實施最有進展者即為碳稅。EC為抑制地球溫暖化,在1990年10月發表二氧化碳之發生量,並以1990年為基準做為2000年之抑制目標,並從1990年12月進入具體性檢討。於1991年9月EC發表之具體方案,包括再生能源之開發、能量效率的改善、替代汽車如鐵路等公共運輸的擴充、對電氣製品實施嚴格的能源標準,以及對能源EC共同之課稅等。其他國家如瑞典自1991年初,也開始課徵二氧化碳排放稅。

瑞士╱行動在批准之前

瑞士於1998年3月16日簽署「京都議定書」,至2002年8月開始進行批准程序,並在2003年6月正式批准。其實瑞士早在該國尚未批准「京都議定書」前,即推行「聯邦二氧化碳排放減量法」,其目的乃是為減低使用化石燃料所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減量目標設定在2010年時因能源使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較1990年減少10%。

瑞士政府當局亦已著手評估徵收有關運輸使用之化石燃料的氣候稅捐(Climate levy),目前提出四種選擇方案,其徵收價格約略為每公升汽油使用需繳交0.65~19.5歐元間。此外由於歐盟規劃於2005年開始執行限制二氧化碳排放之上限政策,瑞士環境部等相關單位亦積極與國內六百多家公司進行輔導協商,以做好相關因應準備。另外,在非能源使用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政策/措施方面,則規定於環境政策、農業政策及森林政策中。

紐西蘭╱多方包裹的具體執行

紐西蘭於1998年5月22日簽署「京都議定書」,直到2002年12月19日方才批准。為達成減排目標,紐西蘭國會於2002年5月通過「氣候變化因應法(Climate Change Response Act 2002)」,並於同年4月確認「氣候變化包裹政策(The Preferred Policy Package)」。

紐西蘭的「氣候變化因應法」以排放交易為管制手段,內容包括三個重點:指定財政部為該制度之負責機構、建立登記及查核運作程序、建置國家清冊之體系。法條中規範財政部之職責包括:負責執行排放量交易制度、指導排放量登記機構、向登記機構索取資訊;而登記機構負責排放單位之登記╱移轉運作方式及程序、收費;查核員進入場址查核權力。關於清冊體系之運作部分包括其建立、職責、運作程序、紀錄保存及出版法條。

「氣候變化包裹政策」則包括多項涵蓋各個部門領域之政策,如:「成長與創新架構」、「國家能源效率與節約策略」、「紐西蘭運輸策略(草案)」、「紐西蘭廢棄物策略」、「氣候變化研究」、「與地方政府之夥伴關係」等,這些政策內容將隨時勢演變而修改。目前紐西蘭政府已預定於2005、2007及2010年進行政策檢討,並將視實施績效與檢討結果配合修訂政策內容,以達成對「京都議定書」之承諾減量目標。

此外紐西蘭政府更於2003年11月公布「溫室氣體談判協議(Negotiated Greenhouse Agreements)」最終版本,鼓勵將面臨國際競爭威脅之國內公司參與,透過各項確立與評估步驟,個別簽訂溫室氣體減量協議。期望在第一承諾期之前,即能完成輔導協助其因應政策,降低產業所受之衝擊。

韓國╱附件外的共擔決心

韓國雖非附件一所列之締約國,但已於2002年11月8日批准「京都議定書」,展現該國積極參與國際溫室氣體減量的決心。韓國在2000年因能源使用所排放之二氧化碳高達1億153萬噸,因此對於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行動相當配合。韓國政府與業界早於1997年成立的能源管理國家委員會中討論與評估環境相關政策,並於1998年底擬定「整體國家行動計畫」,以因應未來京都機制的執行。

另外,韓國在第二次國家能源基本計畫中,認為有必要儘快將產業結構轉變為能源低消費型,因此除了擬定「國家能源技術開發計畫」之外,也加強燃料電池、太陽能及風力等新能源或再生能源的技術開發與商業化。在此項計畫下,韓國2003年在節約能源、淨潔能源及資源技術開發方面已投入423.7億韓元的政府預算。其他在「減量與節能措施」、「加強國家於各部門排放清冊之查核」等方面,均積極投入實施。(取材自台經院研究五所「94年度『整體能源政策配套措施可行性之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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