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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因時制文─歐盟各國推廣再生能源的策略及作法

2005/03/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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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守正

再生能源的推廣,有其主客觀條件。在客觀條件上,主要受限於因為各國能源供需情況、自然條件及地理環境不同,所產生的能源政策起始點差異;在主觀條件上,則主要與各國採行哪些的推廣策略及作法有關。

目前,歐盟各國在再生能源推廣上,大多係以誘因政策為主要的政策工具,透過各類經濟誘因的提供,以引導目標群體的行為。各國採行的作法包括:針對再生能源產出的電力,訂定保證收購價格及(或)保證收購期間╱收購量,以確保業者順利回收投資並取得一定報酬;由政府(或公用電業)透過公開招標程序,對外遴選合格的再生能源資源;由政府針對再生能源業者的投資或營收,提供財務補貼或稅賦方面的優惠,如提供相關業者優惠貸款、投資抵減、豁免繳交能源稅及資訊提供等措施。

推廣成效的關聯、差異

以下即就歐盟各國目前為推廣再生能源所採行的作法,尤其是保證收購價格及保證收購期間(收購量)對業者投資規劃與各國再生能源推廣成效的關聯性及其影響,作進一步說明。 <插入表:歐盟各國推廣再生能源之主要作法>

如附表所示,以優惠價格收購再生能源產出電力,是目前歐盟各國推廣再生能源普遍採行的措施,對部分邦聯國家而言,如比利時及奧地利,相關的費率及規範十分的混亂;以奧地利為例,有關再生能源收購價格的規範,全國共有九種不同法令及近百種購電費率,不同費率間亦存有極大價差,以太陽光電及生質能為例,最高及最低費率間的價差,分別高達32倍及八倍。

德國、西班牙及丹麥,是目前在全球風力發電推廣上,已有良好成效的三個歐盟國家,由於前述三個國家皆是對再生能源發電實施有優惠收購價格的國家,證實優惠收購價格與再生能源推廣績效,二者間確實有若干的關聯性。惟由於亦有部分實施優惠收購價格的歐盟國家,其再生能源推廣成效並不十分理想者,如芬蘭及希臘,顯示影響各國再生能源推廣成效的因素,除提供優惠收購價格外,尚有賴其他配套措施╱政策工具的配合。

殊異國情、不同制宜

在德國方面,政府除對再生能源發電訂有優惠收購價格外,尚提供業者長達20年的優惠收購期間,以確保業者投資回收的安全性;此外,為推廣太陽光電,德國甚至針對屋頂式太陽光電設備,編列了高達5.1億歐元的補助經費,為目前世界各國補助金額最高者。

在西班牙方面,則是提供二種優惠購電方案,供再生能源業者自行選擇。方案一為固定收購費率,方案二則是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購電費率,由市場平均價格及生產誘因費用二個項目組成。前述二種購電費率方案的計算,係由西班牙政府對翌年市場價格進行預測後逐年調整,依據西班牙1997年制訂的法律,再生能源購電費率的變動區間,應介於稅前消費者電價的80~90%。

與德國的作法比較,西班牙僅提供再生能源業者五年保證收購期間,且不提供合約到期時自動續約的條款,優惠程度遠不及德國所提供的20年。前述情況顯示,導致西班牙目前再生能源推廣成效的因素,除了優惠收購價格及優惠收購期間外,其他的政策工具亦功不可沒,如該國政府規定風力發電須對電廠周邊社區的經濟及社會活動提供財務回饋的作法。

相反地,希臘政府雖然亦提供風力發電長達十年的保證收購期間及較西班牙更為優惠的收購價格,但再生能源推廣成效卻遠不及德國及西班牙。造成前述情況的原因,研判與該國對再生能源建廠許可的申請程序過於繁瑣(須經過35個公部門審核)、民眾強烈的鄰避心理,以及電力系統輸電容量不足等因素有關。

另以荷蘭為例,雖然該國目前在稅賦制度上,對再生能源業者的投資計畫,提供了相當優惠的條件,但由於相關規定經常改變(如保證收購期間的規定),加以荷蘭政府於2001年9月,驟然宣布自2002年1月起,終止水力發電免繳交能源稅的優惠措施,導致再生能源業者的投資躊躇不前。

適項推廣,權衡最適策略

除前所述,如何針對各類再生能源在發電技術、場址需要及生產成本的差異,訂定適當的電力收購價格,亦是可能對各國再生能源發展造成影響的因素。目前對新設太陽光電設備訂有優惠收購價格的歐盟國家,無論在收購費率或適用對象上,各國作法存有極大差異。

以2002年時的收購價格為例,德國為每度0.481歐元,葡萄牙為每度0.499歐元,盧森堡則為每度0.6145歐元。在適用對象方面,德國將優惠收購對象限定在發電容量5,000瓩以下的太陽光電設備,另為減化繁瑣的建廠申請程序,將申請門檻限定於發電容量100瓩以上的太陽光電設備。葡萄牙對發電容量5,000瓩以下的太陽光電設備,以每度0.499歐元的收購價格,對發電容量5,000瓩以上的太陽光電設備,則以每度0.284歐元的價格收購。廬森堡對民間業者投資的太陽光電設備,以每度0.6145歐元的價格收購,對地方政府(市鎮)投資設置的太陽光電設備,則以每度0.3145歐元收購。

作法思維,各國巧妙不同

另外,針對各類再生能源的技術特性及生產成本,訂定各類再生能源適用的收購價格,除了有助反映不同類別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亦有助減少外界對於以固定價格收購再生能源發電,可能導致過度補貼、不利業者主動降低成本及從事技術創新的疑慮。

基於前述考量,德國目前對風力發電的保證收購價格,亦依據風力電廠設置地點的不同,提供若干程度的費率差異。前述作法,對風力發電設置條件較佳的地點,初期或許有助風力發電容量的快速增加,但隨著較佳設置地點的減少,未來新增加的風力發電容量則可能快速的下降。

相對地,部分國家則是對所有再生能源發電採行相同的推廣策略,例如荷蘭對各類再生能源一律僅提供豁免繳交能源稅的優惠措施。作法與思維不同,往往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在瞭解歐盟各國推廣再生能源的作法後,讀者應該不難理解,是什麼因素造成各國再生能源推廣成效的差異了。(作者任職於台電公司企劃處)

表1:歐盟各國推廣再生能源之主要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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