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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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蕭慕俊
油輪污染所造成的經濟、生態、復育賠償非常嚴厲,2003年5月,史特拉斯堡的歐洲議會還針對造成環境污染的公司,進行經濟賠償的新法規表決,全世界對於油污損害賠償機制都積極建立,罰則也愈來愈重。
台灣在民國66年2月7日上午約11時,科威特籍油輪布拉格(Borag)號作最後的一次航行,從波斯灣滿載3萬2千68公噸燃料油,前往深澳港卸油的途中,不幸在基隆與野柳間,位於基隆港正北方約2公里的新瀨礁海域觸礁沉沒;基隆港務局與海軍救難船曾趁高潮期間施救皆未能如願,至少有1萬5千餘公噸燃料油洩漏,含蓋整個北部海域,造成70多公里海岸不同程度的污染,漏油範圍從頭城到淡水都有,是台灣自光復以來,國內首宗最嚴重的油輪漏油污染事件。
首次油輪污染的處理
當時政府迅速成立專案指揮中心,由海軍副總司令部統一指揮搶救作業,中油也配合成立布拉格油輪專案處理小組,除了派員駐經濟部辦理專案作業,亦有在台營總處主辦布輪業務。在討論會議中,曾討論中油與基隆港務局使用海上攔油設備阻隔油污擴散;由中油抽取船上餘油與污油之處理;並請漁民以人工方式撈取海面上污油。
在海難發生當日,中油調集高雄、花蓮等處油污防止設備至基隆備用,計有攔油柵、化學除油劑、浮油吸油泵以及各種泵浦等。嗣後,基隆港務局與台電協和、深澳、北火等發電廠所使用之救難工具亦全由中油所撥借,到2月11日時,中油已騰空基隆油庫2,000公秉油池一座、400噸油駁一艘、輸油系統全套及臨時添置加熱收油設備,負責收集油污工作。3月1日,在該油池滿儲後,又立即動用25,000公秉油池繼續收存。
由於處理海上油污問題棘手且範圍過大,後續處理技術難度高,經多次討論後,當時中油以1桶100元並加100元獎金的方式,鼓勵大家一起來撈油,並陸續自新竹、台南調用柏油卡車二台及租用油罐車二台,至漁港及海岸收運漁民收集之污油。北部沿海50公里的漁民幾乎全部動員,工作進程雖緩慢但確實有效。在處理油污事件方面,中油費時二個多月,累計收到油污約3萬多桶,總共花費了6,600萬元,處理費用較當時油價高出甚多。
全體總動員搶救布拉格油災
在處理油污作業的同時,政府亦於該年3月2日正式成立「布拉格油災漁業調查小組」,並從四類工作展開:
一、除油劑及油污對海洋生物之毒害的研究;委請台大動物系負責。
二、食用含油污及除油劑之魚貝類對人體健康的研究;委請省立海洋學院和漁業局共同主持。
三、漁業生產損害的評估;委請台大海洋研究所、漁業生物試驗所、省立海洋學院和漁業局共同主持。
四、油污染對海域生態結構之長期影響調查;委請中央研究院(化學研究所與動物研究所)、台大(海洋研究所與動物研究所)等共同主持。小組研究成員包括:海洋物理、化學、生物(藻類,底棲,魚類等)等專家。
在國科會的推動與資助下,調查研究小組首先瞭解油污擴散範圍,在油污範圍內之海水及底泥污染狀況,及其各類生物受污染或死亡等資料,包括:水質與水文(海洋化學、海洋物理、海流)、浮游植物與浮游動物、無脊椎動物及魚類數目等;再依據當時一項「北部核能電廠附近海域生態環境調查研究」(民國63年7月至66年2月)之長期背景資料比較分析,並配合漁業生產損害的評估,完成調查報告,交由經濟部與外交部負責。
之後經由中油出面委託國際法之權威律師丁懋松夫婦全權處理,向倫敦船隻保險公司索賠。由於調查報告內容完整,蒐集之背景資料及油污生態環境以及生物資源損害資料豐富,能清楚比較油災發生前及發生後的背景生態與漁業資源的狀況,索賠官司最後以和解收場,獲得300萬美元的賠償金。事後中油將該筆賠償金做為防止油污染之基金,保留日後若有海水污染之用。
當傷害已造成的環保覺醒
此後,84年10月23日在後龍溪後龍橋、以及85年8月11日在大林廠外海發生輸油管破裂等污染事件,導致漏油污染農田及沿海,造成局部沿海生態環境破壞及魚貝類資源之損失。90年1月14日,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在屏東鵝鑾鼻海域擱淺,油料外洩約1,100噸,造成海洋、海岸嚴重污染。該事件經過一年三個月的努力,環保署向阿瑪斯號油輪船東求償,終於有了結果,初步估算將支付新台幣6,133萬元的賠償金,做為清除油污費用。
兩年後,根據公共電視新聞部的實地調查,目前阿瑪斯號貨輪的船體殘遺、礦砂並未完全移除。調查人員深入海中發現,阿瑪斯貨輪的殘骸已在海底滾動、衝撞裂解成數塊大殘骸,以及難以計算的小鐵片,除持續刮除礁岩上的生物及珊瑚外,金屬鏽蝕所產生的污染也一直威脅著這片海域,估計遭到破壞的面積約有18,000平方公尺。此外,環保署針對阿瑪斯號造成台灣鄰近海域污染及生態破壞與漁業賠償、罰款、復育經費等的國際訴訟進行第二階段求償,已於2005年元月初出爐,雖然挪威法院判決阿瑪斯號船東有義務賠償損害,但核給之金額甚少,結果並不理想,但歷次漏油污染事件已提升了台灣對於海洋環保的重視。
期能備而不用
布拉格號油輪漏油污染事件,開啟了台灣對於石油產業與海洋環境保護間互動規範的門簾。隨著時代的變遷、政經環境的改變以及綠色革命的重視,後來的「阿瑪斯事件」等重大漏油事件的發生,更激起了四面環海的台灣社會對於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覺醒,以及對海洋生態環境的重視。隨著海洋污染法規的完善明確與相關機制的建立,無形中更促使石油石化產業在油污染處理技術的提升與防範機制的建立,使它們能具備了減少傷害和代價的能力來面對下一場擱淺漏油的災難。(作者任職於中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