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791
字型:
█撰文:李涵茵
政府推動汽電共生系統與開放民營電廠係為解決電力供應不足問題,對提高供電可靠度、減少限電壓力,降低線路損失等方面,均有相當大的貢獻。而且外購電力創造三贏局面,汽電共生系統與民營電廠之設置值得繼續鼓勵推動,以確保電力供應穩定與安全。
民國80年代初期國內電力嚴重短缺,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常年低於5%,為解決缺電及限電危機,台電公司以優惠價格收購合格汽電共生系統裝置容量20%之生產餘電,其餘80%則按時間電價扣除輸配電及銷管費用或按避免成本(Avoided Cost)收購。截至93年底為止,汽電共生系統總裝置容量已達713萬瓩,約占全國電力系統總裝置容量之17.08%。
民國84年政府分三階段開放發電業,共有8家獨立發電業者進入電力市場,期能有效解決電力短缺之問題。民營電廠自87年陸續加入營運後,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率由7.7%逐漸提升至93年之20.2%,國內電源開發速度明顯提升,同時國內亦擺脫限電危機。截至93年底為止,民營電廠外購電量最多,達339億度,約占台電淨發購電量1,812億度之18.7%。
外購電力與台電發電成本比較
本文參考美國FERC(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對「避免成本」定義如下:電業若不向合格汽電共生系統購電,而必須自行發電或向其他供電業者購電所需之能量、容量或二者兼有之增額成本均是,一般以邊際成本表示。我國「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12條亦考量購電費率以反映替代綜合電業相當電源之發電成本為原則。
在「台電公司各機組別之變動成本作為計價基準」(變動成本係燃料成本加運轉維護變動成本)情境下,以每月最高╱最低╱平均備用容量取樣方式,每月選取3個樣本,全年共取36個樣本推估。經估算結果得知,若無外購電力(汽電共生系統餘電及民營電廠)之貢獻,台電如需補足所有外購電力,則應支付938.4億元,而台電92年外購電力金額實際為572.7億元,兩相比較節省支出約365.7億元。
外購電力效益探討
一般在正常情況下,台電須善盡供電穩定義務,因此,台灣地區供電不虞匱乏,缺電現象不再發生,故缺電成本為零。倘若發生缺電現象時,則可區分有無預警情況下所產生之缺電損失。經分析結果得知,無預警情境下,倘無汽電共生廠及民營電廠加入電力市場,則92年台灣地區缺電量約為98.3億度,此時因電力供應不穩定使得國家社會損失金額高達新台幣1.11兆元。反之,有預警情況對台灣地區造成之缺電損失金額將達新台幣1,298億元,可見電力系統供應穩定之重要性。
經評估結果得知,在汽電共生系統及民營電廠存在情況下,92年台灣地區因外購電力所產生之國家效益達新台幣447.1億元;台電因汽電共生系統減少台電進行電源開發及輸配變電投資,高達新台幣190.7億元;而台電因外購電力可減少成本支出約365.7億元,合計556.4億元。至於92年汽電共生業者與民營電廠提升營運效益,合計為新台幣141億元。因此,92年台電外購電力創造國家、台電與業者三贏效益,總計達新台幣1,144.5億元。(本文作者為台灣綜合研究院副研究員)
<圖說>
圖:台電外購電力效益分析架構圖
表:92年台灣地區存在外購電力之效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