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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期的「緊急」作為──國內外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措施

2004/01/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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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吳榮華1、符綺豫、白裕成、陳郁元

我國於民國90年通過「石油管理法」,並據此訂定「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其目的旨在於油源不足或油價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石油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採行必要處置措施以茲因應,惟至目前尚無實際運作經驗。本文旨在評析國內外之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措施及做法,以做為主管機關與各界之參考。

衡諸國外經驗,其對於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措施主要包括:
*資訊共享:石油生產國與消費國透過資訊交流共同穩定市場,目前國際能源總署(IEA)會員國及APEC經濟體已建立此機制。
*需求管制:當石油供應短缺時,石油價格遽升雖可使消費者減少消費量,但短期的石油價格需求彈性很小,因此有必要透過需求管制減少消費量,OECD會員國多數有相關管制措施。
*轉換燃料:在緊急時期使用其他替代能源以減少石油之消費量,例如以液化天然氣取代石油。
*石油增產:產油國於緊急時期增加產量以填補石油供應的缺口,例如波灣戰爭期間,沙烏地阿拉伯曾實施石油增產。
*安全儲油:如1973年石油危機後成立之IEA,共同發展應變措施及計畫。

綜觀以上各種措施,與大幅提升石油產能相較,安全儲油較為可靠且較易達成;與需求管制比較,安全儲油較具透明性,也較能有效地避免市場受到過大的衝擊或影響民生產業的正常運作;而轉換燃料使用並非短時間可及,也無法完全替代石油功能。由於安全儲油具備上述效益,因此被視為較有效的緊急應變措施。

美國於緊急時期的釋儲經驗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攻打科威特造成石油供應每日短少430萬桶,對全球原油供應造成相當大的影響。因此IEA在1991年1月11日決定啟用緊急應變計畫。IEA緊急應變方式包含釋放儲油、需求管制、轉換燃料及增加產能等四大項,其中以釋出儲油為應變方式的國家佔五分之四,其它則以需求管制為主。茲以美國為例,說明其釋油作業及累積之經驗:

美國在1991年1月16日宣布,從戰備儲油SPR中釋出3,375萬桶原油,這是SPR第一次非試驗型的釋油。美國戰備儲油釋出作業主要時間點如表1所示,然而最後成交量與釋出量的比例僅約51%,主要係因價格不適當,以及釋出油品的品質與煉油廠預期所需要的品質不符合。 <插入表1>

在美國經過波灣戰爭沙漠風暴(Desert Storm)之緊急釋油後,累積了多項實務經驗並研議具體之因應對策(見表2),值得我國借鏡。 <插入表2>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法源

依據我國「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本辦法所稱緊急時期,指油源不足或油價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石油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實施石油管制、配售、價格限制及安全存量之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之期間。」

辦法中所稱的油源不足,乃指國際上因相關因素(如政治、經濟、戰爭、罷工等)或國內石油煉製業因罷工、工業安全、天災或其他因素,致使預期輸入量或供應量減少10%以上。而油價大幅波動,指因政治、經濟、戰爭、罷工、工業安全、天災或其他因素,致國際油價累積上漲50%以上。

上述規定顯示,我國「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對於油源不足,或油價大幅波動之認定,門檻相當高。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措施評析

我國為小型經濟體,政府安全儲油成本高,應特別重視其成本效益。我國已依「石油管理法」規定,逐步建立30天政府安全儲油,以做為緊急時期石油處置措施之一,目前已順利標售燃料油及液化石油氣各10萬公秉。同時在成本效益考量下,以購、儲、釋一元化及境內記帳式儲油方式委託石油公司代儲。然而,受採購預算及相關法令規範,未來政府安全儲油預計有半數以上為原油,有鑑於美國於波灣戰爭釋出SPR之經驗,如何妥善規劃政府原油釋出作業,俾使政府安全儲油更具彈性及效益,實為重要之課題。

於緊急時期時,因釋出原油尚須經過煉製程序,因此釋出成品油之成效較釋出原油佳。此外,由於我國係採記帳式儲油,可避免長期以封存式儲存成品油產生品質變質之困擾。再者,由於我國「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之釋油門檻相當高,考量政府儲油效益(減少原油轉換成品油之成本)、實務作業(如代儲業者油槽分布)及於緊急時期釋油之有效性(釋出成品油較佳)等因素,如何有效結合各界力量釐清上述問題,建立將政府安全儲油之原油轉換成成品油機制,實係現階段宜積極處理之課題。(作者為成功大學資源工程學系副教授1及研究生)

表1:美國戰備儲油釋出作業(1991年)

表2:美國戰備儲油釋出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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