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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性的影響──論分散型電源

2003/01/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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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守正

分散型電源的概念近來常被提及,但由於牽涉的技術範圍甚為廣雜,且市場實用性仍存有許多的不確定性,係導致市場人士無法輕易掀開其面紗,對相關技術的價值及後續發展情勢做清楚論定的原因。

在未來化石燃料終將耗竭的現實下,分散型電源可望成為人類社會成功研發新世代發電技術之所繫,形式意義遠超過相關技術既有的市場價值。字義上不難發現,分散型電源係與傳統集中電廠相對應的名詞,二者概念上的差異可由彼此引用的技術(是否以傳統化石能源為燃料),發電規模(可概略以10萬瓩為區分)及設置地點(是否鄰近負載中心),做約略的區分,但前述三項差異事實上又非絕對性的指標,在實際的商業應用案例及技術發展潛力上,存有相當大的變動空間及調整彈性。

部份國外研究機構將分散型電源界定為:裝置於公用電業配電系統,用以滿足配電變電所以下尖峰電力需求,延緩配電系統供給面資源建設,發電裝置容量較小的電源。筆者認為,前述定義儘管有助國人瞭解目前國外對分散型電源的市場定位,但並未將分散型電源未來發展潛力充分納入,經參酌其他文獻,茲將分散型電源廣義界定為:可與系統併聯或獨立運轉、利用再生能源或新興技術發電、環境衝擊小、模組化程度高、建廠前置時間短,於特定情境下有利公用電業、需求端及第三方市場參與者,依本身電力需求特性、彈性或策略性採用的發電技術。

分散型電源的影響

科技的研發與進程與社會整體資源的分配方式息息相關,影響分散型電源未來發展的因素,表面上取決於技術本身的創新與進步,但各國政府若在政策作為與管制架構上提供實質協助,對特定項目的技術研發與市場引用,亦可產生推波助瀾的效果。在確保國家經濟競爭力的政治現實下,各國政府對新興及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發展,宜應以策略性思考角度,衡諸技術目前的價值與未來發展潛力,據以擬訂短、中、長程目標,整體發揮資源使用的最大效益。

基於前述思考,未來最可能左右分散型電源發展的因素,除各國政府是否提供投資獎勵及研發贊助,加速相關技術的研發腳步與市場接受意願外,電業管制架構配合調整亦有其必要性,例如:建立公用電業整體資源規劃的標準程序、公平對待各類供給面及需求面管理資源、將環境外部成本及第三方意見(環保團體、消費者團體及學者專家)納入遴選程序,及透過產業結構調整及開放電力市場競爭,營造有利公用電業採行的情境等。當然,傳統電力技術的升級與突破(如彈性交直流輸電技術及核融合技術),化石能源未來市場供需情況與價格、小容量發電設備與系統併聯的技術考量,及市場參與者對相關技術的接受意願等,亦係可能影響分散型電源未來發展的因素。

許多國外研究機構將2020年視為分散型電源與傳統發電技術的轉折時間點,前述的預期亦可由目前許多國家汽電共生及再生能源發電成長速度,已大幅超越該國電力需求成長率而獲得驗証,不論分散型電源將於何時大量取代電網電力及其飽和點為何,分散型電源咸係未來最可能對電力產業發展,以及公用電業發輸電資產投以顛覆性影響的技術。

分散型電源的用途

分散型電源具有污染少、模組化程度高、建廠前置時間短、可鄰近負載中心設置等優勢(與大型集中電廠比較),在特定情境下,適合公用電業及向公用電業經常購電的用戶採用,惟在已開放零售市場競爭的地區,電力行銷商、能源服務公司及電力零售商,亦係可能採用分散型電源的潛在族群(用以降低售電成本或提供用戶多元化服務)。在引用情境方面,可將分散型電源的用途概略分為:基載電源提供、尖載電源提供、備用電源提供、搭配汽電共生使用(產生有效熱能)及餘電銷售(零售或躉售)等類別。

目前國外公用電業傾向將分散型電源視為供給面資源開發計畫受阻,或不具經濟效益時的替代方案,用以排除地域性電力需求成長,或輸配電容量不足導致的供電吃緊情況。至於向公用電業經常購電的用戶,裝設分散型電源的著眼點,則不外乎降低電費支出、提高電力可靠度及供電品質。此外,移動式分散型電源亦係目前相當有趣的發展方向,以美國奇異公司1999年成立的能源出租部門為例,即將分散型電源定位為可滿足暫時性電力需求(如舉辦奧運)及因應各國未來採行更嚴格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時的解決方案。

分散型電源的效益

對公用電業而言,分散型電源除有助延緩發輸配變電設備投資外,其他潛在效益包括:減少輸電損失、無效電力提供及電壓控制(限部份技術)、紓解輸配電線路瓶頸、降低尖峰電力需求、提供系統備用發電容量、改善供電品質、減少停限電機率及避免輸配電線路用地取得的抗爭。

對用戶而言,分散型電源除可提供用戶尖載、基載及備用電力來源,幫助用戶節省電費支出外,亦可搭配汽電共生使用(節省熱能支出)、幫助規避能源價格波動風險,減少停、減產損失(提高供電可靠度),及幫助敏感性負載減少電壓異常及諧波干擾(確保供電品質)。在已實施電業自由化或訂有相關購電辦法的地區,用戶亦可將餘電躉售(或零售)其他市場參與者或參與集中市場交易。(本文作者任職於台電公司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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