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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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守正
英國早期的強制式電力池交易制度(1989至2001年),由於側重短期電力交易制度的建立,批發電力定價機制委由單一集中交易市場負責的結果,市場參與者僅能透過差價合約(CfD)做為交易避險工具,在缺乏遠期合約及期貨交易調節現貨市場價格(移轉市場參與者交易風險),及電力實體及財務合約缺乏次級流通市場的情況下,電力現貨價格非但無法真實反映電力生產成本,亦容易因為市場供需的變化(包括市場參與者的操控),產生較大幅度的波動。
事實上,英國早期的強制式電力池交易制度,儘管受限於英國當時的發電市場結構與環境(主觀限制),但亦突顯了英國及其他世界各國當時對新型態電力交易制度設計,理解與掌握不足的事實(客觀限制)。
NETA的市場設計考量
英國2001年3月起實施的電力交易制度(簡稱NETA),在設計意涵上與舊制有相當大的差異,為使電力適用自由商品交易原則,將原由電力池負責之批發電力訂價機制,改由雙(多)邊合約交易市場決定,以利市場參與者透過多元化的交易方式,從事批發電力交易。依據NETA的規劃,遠期及期貨電力交易(通常為大宗電力交易)可透過店頭市場(Over-the-Counter;OTC)、標準化電力交易商品、期貨選擇權及其他類型的財務合約安排進行;短期電力交易(通常為小宗電力交易)則可透過電力交易所進行交易,以利市場參與者於交易時段發生前24小時,對未經由遠期合約備妥但臨時需要的電力進行交易。
英國電力交易制度改革經驗顯示,完備的電力交易制度,有賴多元化電力交易市場的建立,使各方市場參與者能透過多元化的交易管道,對本身的長短期需要,進行快速有效的交易,再透過各類商品交易所及店頭市場對交易資訊的提報、公開、流通與傳播,達成發現市場價格、移轉交易風險及調節市場供需的功能。
與電力現貨交易比較,電力遠期合約及期貨交易,由於可吸引避險、投機及套利交易人參與電力交易,除有助擴大電力市場交易規模外,亦可透過市場參與者對未來現貨價格的預期(指遠期合約及期貨交易價格),有效移轉市場參與者交易風險,穩定現貨市場價格,使長短期電力交易定價機制相互呼應,提升電力系統規劃及運用效率。前述認知非但係本文對英國新電力交易制度(NETA)的總結性看法,亦係本文認為英國現階段電力交易制度改革,最值得各國後續電力交易制度改革參考與借鏡的地方。
長短期電力交易機制之相互呼應
河水氾濫是表象,水往低處流才是本質。本文認為短期電力交易制度的建立,其核心議題為:一、體現電力系統運用的要義與方法,使其與短期電力交易制度之定價機制相互呼應;二、解析電力系統調度及控制的程序與步驟,使既有之電力系統操作實務,能與短期電力交易制度外部化後的資訊流向與財務流向相互整合。
相對於短期電力交易制度的建立,完善的電力交易制度設計與規劃,本文認為其核心議題為:一、建立長短期電力交易市場,使市場參與者的交易需要,與市場長短期供需相互呼應,藉此發現市場價格;二、建立遠期合約及期貨交易市場,提供市場參與者移轉交易風險的機制(吸引避險、套利及投機交易人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對我國未來規劃設計之建議
電力產業即產即銷及有賴中央調度中心協調運用發輸配變電資源,以達成質優、可靠及低廉供電目標的產業特性,事實上充分反映在現代電力系統的規劃、運用與控制上。本文認為,我國未來電力交易制度之設計與規劃,在短期電力交易制度的設計與規劃上,有賴電業主管機關結合國內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通力合作,重新體認電力系統規劃及電力系統運用的要義、方法與技術(使短期電力交易制度之作業流程與定價機制,能與長短期電力系統規劃與運用的目的相呼應),透過對現行電力系統調度及電力系統控制相關程序與步驟的拆解,使系統操作實務得與短期電力交易流程相互融合,使二者相輔相成,亦步亦趨,不相互傾軋。
惟由於短期的電力定價機制,並不足以提供市場參與者決策所需的所有價格訊號,亦不具備移轉市場參與者交易風險的功能,充其量只能在產業結構重整及市場開放競爭初期的過渡階段採行。因此,建議我國電業主管機關,就長遠發展而言,仍應兼顧市場參與者實際之交易需要,鼓勵市場發展多元化的電力交易管道,設法使電力遠期交易與電力現貨交易能夠相互呼應,藉以穩定電力現貨價格,擴大電力市場交易規模,移轉市場參與者之交易風險。
以下茲就我國實施電業自由化後,未來短期電力交易制度之設計與規劃,提出下列幾點建議:
一、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的市場化程度不同,建議我國電力產業的市場化,必須是有計畫、有步驟、有指導的進行,對我國未來電力產業架構及電力交易制度之設計與規劃,必須以成竹在胸,而非摸著石頭過河的方式進行。
二、建議我國電業管制機構,對未來短期電力交易制度之設計與規劃,在電力系統操作與電力市場操作的介面整合方面,不應迷失於國外作法的表象上,應對既有的中央調度與電力系統控制的技術與方法,做深度的檢討與修正,使其與電力交易外部化後的作業流程相互整合,以確保系統供電安全、可靠度與供電品質。
三、我國未來獨立調度中心的建置,在確保電力系統正常運作的前題下,物流方面(實體電力流向)預期並不會有太大的改變,但在資訊流與財務流方面,因應相關作業流程的外部化,必須增擴建若干的資訊軟硬體,方足以因應。本文認為,前述資訊軟硬體,固然須能配合電業主管機關對我國未來短期電力交易制度之設計要求,但亦必須預留若干的調整彈性,使能與我國未來電力交易制度中長期的調整方向相互匹配,藉以降低系統整合困難度與資訊軟硬體方面的成本支出。
四、我國未來短期電力交易制度之建立,在制度規劃設計方面,仍有賴電業管制機構對獨立電力調度中心(ISO)之定位、職掌與功能,即時(real time market)及一日前交易市場(day ahead market)之定價機制,作更為明確的規範;在確立我國未來短期電力交易制度之主體架構後,在下游的作業流程設計與規劃方面,則有賴台電公司與國內產官學界嫻熟電力調度、資訊軟硬體技術與帳務結算相關作業之人員,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者(如IPPs)利益之條件下,攜手合作開發適合我國採用的電力調度及市場操作規則。此外,在相關的作業過程中,尚須避免交易制度設計規劃與軟硬體建置,處處受制於國外廠商,以降低系統建置成本,及避免對獨立電力調度中心原訂完工日期造成不必要的延宕。(本文作者任職於台電公司企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