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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的工具——簡介推動家庭節能之立法措施

2003/05/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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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張哲誠

由於開發中國家的強勁需求,以及社經情況的變化,家庭能源的消費量,已成為整體能源消費中後勢最為強勁的類別,為因應此趨勢,世界各國多透過立法工作,以減緩家庭能源的使用量。

住宅能源之消費在我國是占部門別能源消費的第三位,2001年時約占12.3%,其中在電力的消費上更高居第二,約占20%。未來隨著人口的成長與經濟的發展,可預期的家庭能源消費將持續上升,所以亟需推動家庭節約能源工作,減緩能源使用成長。本文將介紹各國的相關措施,以供政府立法之參考。

社經情勢的轉變

家庭能源消費可定義成「為達成家庭本身所需之能源消費」,即家庭之最終能源消費,通常又稱為「住宅能源消費」,包括居家所需的各種能源使用。家庭能源消費的型態,代表了一國的福利水準與經濟發展的程度。隨著經濟發展,更多較潔淨的能源將會被使用,而電力可說是最便利的家庭能源。

總之,影響能源總消費的主要是人口成長與家庭所得水準。近代因技術、所得水準與生活型態已有大幅提升,使家庭能源之消費亦出現一些重要的改變。特別是在許多國家中,小家庭的生活型態越來越普及,同時傾向於居住在都會區,因而說明了都會區的能源消費會較高。此外,都會區擁有較多的商業化能源供給通路,與較高的所得也是重要的因素。

以我國身處的亞太地區為例,到2030年,亞洲都市人口預期每年會成長37~53%,朝向小家庭制與持續都市化,將影響區域未來的家庭能源消費需求。所得較高之都市居民與社會族群,通常較其他族群消費較多的能源。都市化的同時,也帶來便利的現代化燃料與較高的家庭所得,都市地區有較佳的基礎設施以供給現代化之燃料,所以隨著都市化的進展,消費便利燃料的趨勢將會持續並加速展開。

以法律制度規範

近年來,採用立法以提升家庭節約能源的實際作為已在各國展開,雖在性質與範圍上仍有些差異,不過其共同的經驗都是,因各部門有不同的法律需求,所以採單一立法是難以周全的處理相關事宜。

立法是政府用來提升節約能源的主要工具之一,其它兩個重要的工具是教育與財政誘因。教育可在任何時空下進行,從小學到媒體廣告,也不需法律的介入。財政誘因通常是採減稅、投資折抵或補貼等去降低設置節能措施的成本。在執行上,一般是以強制管制之立法與這些誘因交互配合使用。

政府對提升節約能源最適的做法是,透過最低標準要求立法使各經濟部門展開行動,並配合財政誘因,以激勵所有產業及個人在推動上能超過最低之標準。

在生活中立法落實

由上可知,雖是在提升家庭節能效率,但涉及的範圍其實含括消費者、生產者與政府等各層面。衡諸各國,在家庭節能方面,可以用來立法的項目大致如下數點:

一、建築物部份
最主要的考量是建築物絕緣的情形,因為空調系統之設置、維護與運轉之成本是相當的高。因此,可能的立法方向有如下數種:

(一)告知建物絕緣情形的義務
在美國的立法中,規定必須在買賣合約書中告知建築物的絕緣情形,目前僅限於家庭建築物,未來將擴及商業用建築物。

(二)告知建物空調成本資訊的義務
美國紐約州規定,在購屋者或租屋者考慮購買或租屋之前,要告知該建築物過去的空調成本。且房屋空出的五天內,房東或屋主應向公用事業申請一份相關的帳單副本。

(三)建築物能源分級與設定標籤系統
在美國佛羅里達州與澳大利亞都有這類的立法,佛州是地方建管機關根據州規定之新住宅建築物能源效率指數,於發給建築許可時,一併發給一張該建築物之能源效率指數卡;澳洲則要求屋主出售房屋時,要取得一張該建築物之能源分級評等證書,才能刊登出售廣告。

(四)節能選擇點數
美國科羅拉多州Boulder市所採用的立法,主要是在建立一個系統,以配置一棟建築物在建築上各種可能運用到之節能措施,而規定上,每棟建築物都要達到一特定的最低點數。

二、出租房屋
在出租房屋上推動節約能源的最大問題是,這些措施可能對房東與租屋者都沒誘因。對租屋者而言,不可能投資大筆的節能設備費用到房東的財產上,而房東則認為能源費用是租屋者負擔,沒必要為此產生一筆節能設備的支出。因此,在立法上要同時考量到房東與租屋者的立場。

法國是最早對此進行立法的國家,其做法基本上是規定,若房東能改善其能源效率,在房租上可以不受其它相關法規的限制而自行調漲,但其調漲的部份不得高於所能產生的能源節省之金額。

三、生產者對消費產品之保證
在美國有些州(如紐約、德拉瓦、緬因與明尼蘇達州等)為保護再生能源設備之購買者,使其免於受到設備之瑕疵、不當裝設及欺騙等之損失,因而立法規劃供應商應於買賣時向消費者提出產品相關之保證。

四、消費產品標準
此一立法之主要考量,是在建立消費者對再生能源設備購買使用之信心,美國在太陽能之推廣上即顯示出一個積極之相關標準的訂定,有助消費者對使用太陽能設備信心之提升。相似的措施,在南韓與俄羅斯也都有立法的案例,透過立法,給予政府機構權力訂定一套標準,並制訂法律來保護與強制執行所規定之標準。

五、設備標籤系統
建立強制性能源消費設備之標籤系統,在亞太地區已有採用之案例,而美國是最先推行的國家,其規定家電用品之製造商應公開標示其產品之能源效率與能源成本的相關資訊。

六、設備裝置人員之訓練系統
由於再生能源與提升能源效率設備常發生裝設不當的事件,致使消費者時有抱怨,而有立法改善之需求。基本上,這只要對裝置人員進行教育與訓練即可,應不用透過立法來執行,但業者因成本考量,通常未能適時的給予裝置人員再訓練,迫使政府只好採用立法來強制執行。澳洲與美國的亞利桑那州和緬因州都有相似的立法,在夏威夷州甚至規定,每個設備供應商都要先繳交5,000美元之國庫債券,做為解決消費者與設備供應商紛爭之基金。

七、特定之政府機構
除了對經濟各部門立法規範其節約能源的措施外,對相關之政府機構亦應透過立法,給予監督與執行的權力,以確保立法目的之達成。

是否真能降低使用量

本文旨在介紹家庭節能的各項立法措施,這些立法的措施不見得同樣可為我國採用,若未經適當考量而加以引用,有可能使該法律無法達到應有的效益,甚至還會產生反效果。不過,基本上,一個成功的立法,除立法用語詞要精準及對象明確外,配合的特定機制亦要具適當性與效率。

由於就長期而言,節能或增加效率之計畫並不能降低能源的使用量,這個被現代自然資源經濟學家所忽略的現象,早在一個世紀前,已為數量經濟學之父Stanley Jevons所揭示,他觀察到瓦特發明蒸汽機後,煤的消費量先是下降,但隨後即大幅增加。而現代的丹麥也提供相似的案例,該國在1970年代開始立法強制使用能源效率設備,能源使用先是下滑,但在1978到1986年間,家庭用電力總消費卻增加約20%。

換言之,較高的效率將導致更多的能源消費,因為效率增加意謂著成本的降低,需求因而增加。據此,在推動家庭節能時,不僅要注意到能源效率的部份,同時也要抑制人們使用能源的需求,才能達成節能的目的。(本文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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