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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被動為主動──能源服務績效合約制度探討

2003/07/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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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黃奕儒

過去國內在台電獨佔經營電力市場的情況下,用戶與台電的關係多是處於被動的角色,但隨著電業自由化的推動,當未來自由化下用戶擁有購電選擇權後,用戶將可化被動為主動,自行選擇理想的配售電公司。因此,對於台電而言,在面臨民營化、自由化等市場開放競爭的衝擊下,如何維繫與大用戶的良好互動關係,將是未來的重要課題。

從國外電業市場的發展趨勢觀察,電力公司為留住大用戶,進而研發提供有效之用電服務,服務方案由廣泛提供普遍化的服務,逐漸趨向因個別需求差異之客製化服務;其內容從用電相關資訊提供,逐漸深入到用戶用電效能的提升。而為了提供用戶更有價值的產品服務,所投入的成本也將越大,因此,在使用者付費的精神及兼顧全體用戶的公平性下,國外也逐漸發展一套能同時達成用戶與電業間互利互惠原則之「績效合約制度」(Performance Contract)。

能源服務績效合約

所謂能源服務績效合約,係指電業或能源服務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ies;ESCOs)與用戶簽訂合約,提供用戶各類型之能源服務以提升用戶之用電效能,而此用電效能提升所帶來的效益則由能源服務提供者與用戶共享。

以能源服務公司而言,主要的業務內容包括:提供能源用戶自我能源診斷評估、改善方案規劃、改善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監造管理,資金籌集之財務計畫及投資回收保證等全面性服務,並採用適當的手法或程序驗證評價服務效益,給予用戶節能績效保證,再以專案自償方式,由節省之能源費用償還節能改善工程所需的初始投資費用。以下將從推行能源服務績效合約之效益及可能遭遇之問題等,分別進行探討。

效益分析類別觀

從國外的推動經驗來看,實施能源服務績效合約方案,主要目的是為了建立透明機制,以廣泛執行能源效率或抑低負載計畫。而推行能源服務績效合約制度所產生的效益,主要可分成下列三方面:

一、政府部門
對於政府部門而言,藉由能源服務績效合約的透明機制建立,進而有效推廣需求面管理的各項措施,其能達到的目標是多元而全面的,以目前美國最新發展的需量回應計畫為例,可以達到下列幾項效益:

(一)提升系統可靠度:當系統出現緊急情況時,藉由用戶需求管理而與用戶協議之負載減量可提升系統之可靠度。根據EPRI之估計,美國每年因不當之電力品質而產生的經濟損失高達1千億美元。

(二)增加系統使用效率:需量回應強調的是用戶對市場價格訊息的回應,如此電力的使用也與實際成本更為一致。從這個層面來看,當用戶移轉尖峰電力之使用到非尖峰時段,將可使電力系統的使用更具效率。

(三)配合整體環保要求:需量回應減少電力的需求意謂可減少或延緩電廠的興建,同時也減少對輸配電系統的需求,這些對於整體環保上的要求都是有利的。

(四)降低業者操控市場之能力:藉由更多的用戶選擇與參與,需量回應可以削減傳統電力產業結構下,電力供應業者之市場力量。

二、電業
基本上,對於電業而言,推行能源服務績效合約可以達到的效益主要可分為下列幾項:

(一)消除售電與需求面管理之目標衝突:過去需求面管理的推動對於電業而言,容易產生公司內部的目標衝突,而藉由用戶服務績效合約制度的建立,將需求面管理定位在用戶服務之一環,並能明確的評估其效益,可破除原有之矛盾。

(二)提升用戶服務並保留用戶:在電業自由化後,市場競爭與用戶選擇權的開放使得用戶流失的可能性大為增加,因此,為爭取用戶,整合公司相關用戶服務資源,對個別用戶進行診斷分析,提出符合個別用戶價值需求的改善方案,同時與用戶互惠分享的能源服務績效合約,可以變成電業用戶行銷的利器。

(三)鼓勵員工開發及應用「附加價值服務」:在電業市場開放競爭後,傳統電業勢必面臨組織人力精簡的壓力,而在用戶服務績效合約制度下,將可以鼓勵員工開發及應用「附加價值服務」,以開拓用戶服務市場,增加營收。

(四)提升電業整體形象:對於電業而言,用戶服務的推動事實上具有正面的外部效果。在成本效益的估算上,除了實質產生的經濟效益與成本評估外,另外很重要的是在用戶關係的維繫上,這一點在自由化後的競爭環境下更顯重要。當電業在提供售電業務時,同時協助用戶有效減少電能的使用,將可在用戶心中建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進而提升用戶的忠誠度,對公司整體營運而言,將可達到相輔相成的效果。

三、用戶
對於用戶而言,用戶服務績效合約制度代表的是對於用戶服務重視。事實上,過去需求面管理著重在「生產者導向」,乃是站在電力的立場,焦點只針對用戶的電力使用,並從公用事業管理用戶對能源的需求出發,並不是站在用戶立場幫助用戶管理能源。隨著電業自由化的發展,對於許多用戶而言,基於減少電費或追求環保的考量,都希望能有機會進行自身之負載管理。

完備規劃健全績效

另外,推行能源服務績效合約也可能遭遇如下之問題:

一、政府法規體系的檢討修正

從國外實施「標準績效合約」制度的經驗來看,政府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事實上,類似用戶服務及需求面管理這些具有外部效益的工作,在缺乏將其外部效益內生化的機制下,由其自然發展的結果,必然無法達到最適化的結果,因此,有必要由政府介入,才能真正的導正市場的發展。其中,包括整體制度的建立、需求面管理目標的決定、獎勵、補貼等,都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真正的落實。

事實上,近年來國內也開始正視這個問題,在89年經濟部能源會委託工研院進行的「電力需求面管理制度之規劃研究」中,就考量到整個未來需求面管理的發展,而初步研擬了「電力需求面管理實施要點(草案)」,其中以經濟部能源會為未來的需求面管理機關,並對於經費來源、獎勵補助、整體規劃等,都有了初步的規定。由此也可以瞭解,在面對電業自由化的市場變革下,政府也發現現行有關需求面管理的制度,必須要重新進行檢討。

另一方面,除了能源主管機關的必要調整之外,基於需求面管理所產生的環保方面的外部效益,國內的環境主管機關環保署,是否也必須要考量對需求面管理措施提供合理的補助,並對其現行的法規制度進行修正,也是未來必須正視的問題。

二、衡量驗證辦法的訂定

在服務績效合約制度的整體服務專案中,有項重要的工作,即必需明確計算出節省之能源用量與金額,確保並維持改善設備之運轉性能與可靠性,同時投資者亦需適切評價改善之效果,以確認資金的回收。

目前國外有關衡量驗證方面,國際衡量驗證協定(IPMVP)是1994年初,由美國能源部與產業界合作,發展出一套衡量及證實效率投資的共同慣例,以克服現有的效率障礙,其中包含數百位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產業界領袖所組成的技術委員會所提供的方法。經過不斷的修訂,目前此協定已於2000年出版第三版,且廣泛的為國際所採用。

以國內而言,雖然過去中技社在推動節約能源績效合約時,也曾訂定了相關的衡量驗證辦法,但由於國內在這方面的經驗有限,因此,仍亟待訂定一套公正且為廣泛接受的衡量驗證辦法。

機制導入的真正意涵

正如前文中所言,在過去的電力市場下乃是以供給面為主,用戶一半都是處於被動接受的角色。但在電業自由化之後,由於市場競爭機制的導入,讓用戶也能適度的參與未來電業市場的運作,而能源服務績效合約制度的設計,其基本精神即是將用戶參與的機制予以制度化,並讓用戶能更有保障。(本文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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