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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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守正
輔助服務係電業自由化相關研究中,技術層次較高、試驗分析較為複雜的課題。前述服務在國內過去由台電統籌提供,並未針對相關服務,採行獨立的成本分攤及定價方法;在電業自由化之後,為滿足交易外部化後的市場參與者需求,確保系統運轉的安全性、可靠性與經濟性,有必要針對相關服務,研擬透明、公平、合理、有效率、廣為市場參與者接受的資源管理模式、定價方法與成本分攤方式。
就我國電業自由化推動現況而言,在自由化後的市場架構下,電壓支援及全黑啟動服務,由於具有較特殊的要求,通常須由輸電服務者提供,其他由電源端提供的輔助服務,除可由輸電服務者擁有的發電資源來提供外,亦可由輸電服務者遴選第三方市場參與者的發電資源提供,相關作法包括:由系統操作機構開闢連續舉行的集中交易市場、與特定對象簽訂雙邊合約,或由輸電服務使用者自行安排。
基礎三階段的多方應變
基於若干政策考量,我國目前係朝不分割綜合電業及分階段開放電力零售市場競爭的方向發展;在前述規劃架構下,可預期市場的競爭在初期並不顯著,加以「電業法修正草案」並未對電力現貨交易制度作具體規範,在前述限制條件下,可資我國初期採行的輔助服務管理與定價方式,自然亦係市場化程度較低的設計。
依據經濟部能源會「電業自由化白皮書」之規劃,我國未來擬以三階段方式推動電業自由化,第一階段為電業法修正通過後六個月至二年內;第二階段為電業法修正通過後二至五年內;第三階段為電業法修正通過後五年起。第一階段(獨立調度中心尚未成立前),調度業務委由台電負責;第二階段起(獨立調度中心成立後),調度業務移由新成立的電力調度中心負責;第三階段作業方式,目前僅作原則性宣示,未有具體規劃內容。
唯依據經濟部能源會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及紐西蘭M-Co公司執行「電力調度中心先期規劃作業」之規劃,在電業法修正通過後六個月至二年內,系統操作所需的輔助服務傾向由台電調度部門與本身的發電機組,或與獨立發電業者(IPP)機組簽訂長約方式取得,再由IPP向台電購買所需的輔助服務,以平均成本法計算輔助服務的價格。在電業法修正通過後二至五年內,系統操作所需的輔助服務,係由新成立的電力調度中心依據管制機構核定的價格,與台電的發電機組或IPP的機組簽訂長約方式取得,依據市場參與者的使用量分攤輔助服務的成本,改採邊際成本法計算輔助服務的價格。
輔助資源籌措的初期調配
在輔助服務資源的籌措方面,由於在市場開放初期,有能力提供調頻、發電備用及不平衡電能服務的發電資源,多屬於台電管轄的機組,此類輔助服務將主要由台電的機組提供。唯在市場參與者有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可考慮由市場參與者自行提供相關的服務(包括市場參與者私下交易)。或者,可考慮開闢類似集中交易市場的競價機制,藉由買進報價(bid)及賣出報價(offer)方式,遴選所需的服務。當輔助服務市場的競爭態勢增加到一定程度時,則可設法將輔助服務交易轉換為每小時連續舉行的集中交易市場,以各時段的市場結清價格做為各類輔助服務的定價及計費依據。
至於全黑起動及電壓控制服務,由於對發電機組的區位與能力具有特殊的要求,在設計上較不易以集中市場交易方式取得。在全黑起動方面,儘管相關成本佔總電力供應成本的比例甚低,唯除由台電管轄的發電機組提供外,亦可允許由獨立發電廠提供部份的資源。在電壓支援方面,系統操作機構應有權要求與系統併聯之發電機組,依據系統操作機構的指令,將無效電力產出控制在一定區間內。
輔助服務市場的相關排程
在輔助服務資源的定價方面,由於台灣未來將成立獨立的電力調度中心,因此可將排程、系統控制及調度服務視為輔助服務項目之一,透過電網管理費回收相關成本。當輔助服務市場具有相當程度的競爭,且亦已建立健全與透明的輔助服務集中交易市場時,對於頻率調節、各類發電備用容量及不平衡電能之計價,可由各時段市場結清價格(MCP)決定(即各時段邊際機組之投標價格)。
在全黑起動及電壓控制服務方面,當相關服務係由台電提供時,可以相關服務的成本查核值做為計費依據,以郵票法方式(金額/百萬度-年或金額/百萬度-月),由電網使用者分攤相關的費用。此類服務的電能成本及機會成本,可利用電能集中交易市場各時段的市場結清價格,或利用各發電機組的成本查核值模擬各發電機組的投標價格,計算得出系統各時段的邊際發電成本後,據以推算相關的電能及機會成本。
在容量成本方面,可依據機組的成本查核值計算,本項成本佔輔助服務總成本之比例通常甚小。當電網某些部位對全黑起動及電壓支援服務具有特殊的需要時,可考慮透過若干誘因設計,鼓勵市場投資人在特定地點興建機組;或者,與若干發電機組簽訂「可靠度優先調度合約」(reliability must-run contract),進一步符合電網操作的需要。
成本分攤的郵票法方略
在輔助服務的成本分攤方面,當已建有輔助服務的集中交易市場時,可依據各時段的輔助服務交易價格,以郵票法方式向所有電網使用者收取輔助服務費用。當輔助服務的集中交易市場尚未建立,缺乏各時段輔助服務交易價格的情況下,則必須分別計算輔助服務的容量、能量及機會成本,同樣以郵票法方式,向所有的電網使用者收取輔助服務費用。
其中,容量成本可由相關的成本查核值,或電網操作機構與第三方市場參與者的協議價格決定。能量及機會成本的計算,則必須取得所有發電機組的操作成本資料,模擬發電機組於各時段的投標價格,據以計算各時段的系統邊際發電成本。(本文作者任職於台電公司企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