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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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之星」係由美國環保署於1992年,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而推動的一項自願性標章計畫,該項計畫在於鑑別並推廣能源效益產品,由政府與工業界合作推動,製造出省能、高效率的產品,並確保製造商生產及大眾使用能源之星產品時,除可節省電力的使用,並可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以達改善環境品質的最終目標;目前能源之星已成為國際標章之一。
我國能源之星計畫係為環保署於1999年7月,與美國環保署簽署「中美環境保護技術合作協定第四號執行辦法」中之一項合作計畫,其中一項為「中美能源之星方案換函」,獲美國環保署授權使用並管理台灣地區能源之星相關事宜。
該項第一年度計畫自1999年8月起,至2000年12月底止,主要為引進美國能源之星標章制度,以建構我國能源之星標章運作機制;推廣宣導能源之星標章,協助企業參與本方案並建立民眾對該標章與相關產品之認同;進行我國推動能源之星計畫之節約能源與抑制溫室效應氣體排放等效益評估,以及未來推動能源之星相關方案之可行性與效益評估。
第二年度計畫自2001年4月起,至2001年12月底止,推動目標包括:配合中美合作計畫,引進美國能源之星建築物方案,以推動相關示範計畫;提供我國能源之星標章制度行政支援,持續受理國內辦公室設備廠商申請使用能源之星標章;加強節約能源教育宣導,持續協助企業參與能源之星計畫,並提升民眾對能源之星標章與相關產品之認同。
第三年度計畫自2002年3月底至2002年12月底止,其計畫主要目標為配合中美環境合作計畫,協助參與國際性能源之星標章計畫相關會議與活動,建立對外聯繫管道,推動國際交流活動;辦理我國能源之星辦公室設備方案相關作業,持續推動能源之星建築物節能示範計畫。
因此,該計畫除了引進美國推動能源之星方案之相關經驗外,亦建構起我國能源之星標章機制,使廠商產品能在國內就可申請取得能源之星標章,此舉不但有助於我國產品符合國際節能要求,彰顯產業能源效益,進而降低溫室效應氣體的排放,也達成國家整體利益之目標,並提升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