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1/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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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林新
九○年代以來全球電力事業的經營環境急遽變化,隨著世界潮流趨向解除管制,日本由於電價較歐美先進國家昂貴、景氣低迷造成零售價格崩盤等要因,公用事業一向樹大招風的形象,引起各界要求電力事業開放競爭以促使電價調降的呼聲。
1996年12月17日,日本內閣會議決議通過「經濟結構改革與創新計畫」,以2001年之前電力成本達到國際水準為目標,宣佈進行解除管制及制度改革。並於1997年5月16日內閣會議通過「經濟結構改革與創新之行動計畫」;在電業領域裡,從引進競爭原理之觀點,檢討現行電力供給體制。
1997年7月,通產大臣諮詢「以2001年之前電力成本達到國際水準為目標,並確立中長期降低電力成本的基本原則,檢討今後日本電力事業應有的面貌」,因而設置電氣事業審議會基本政策分會,開始檢討電力事業供給體制。
1999年1月基本政策分會以提昇事業效率與公益性課題兼顧為前提,以符合日本獨特的電力供給系統,彙總出「部分自由化」的期終報告,揭示未來電力事業應有之作法。根據該報告,日本政府向國會提出電氣事業法修正案,並於1999年5月14日成立、21日頒布,2000年3月21日實施。
主要的修正要點
一、引進零售市場部份自由化機制
受電端用電量達2,000瓩以上規模之特高壓(二萬伏特以上)用戶,得利用一般電力事業者的輸電線路,由一般電力事業者以外的供電業者(新供電業者=「特定規模電氣業者」)供電。
二、檢討一般電力事業者的費率管制(由申請許可改為申報制等)。
三、其他(廢除一般電力事業者的兼營他業管制等)。
自2000年3月21日起,受電端用電量達一定規模(指用電契約2,000瓩以上)之特高壓(二萬伏特以上)用戶,可自由選擇供電業者直接供電,正式開始實施電力零售市場部份自由化。除提供電業者除一般電力事業者外,另包括「特定規模電氣業者」。
供電予自由化對象之用戶(日本國內合計達8,000件,約佔總售電之三成),依自由交涉原則訂定私人契約,一般電力事業者與「特定規模電氣業者」兩者均無須受制於供電義務及費率管制(依上述凡新加入供電業之鋼鐵公司、瓦斯公司、石油公司及國外公司均可成為IPP、「特定電氣業者」及「特定規模電氣業者」,而一般電力事業者也可跨區成為「特定規模電氣業者」)。
首度電價全面調降
1980年以後由於日圓急速升值及原油價格下跌,使火力發電的燃料費減輕。電力事業為將燃料費減低部分還給客戶,自1986年6月起,共連續實施了九次電價調降的措施,降幅最少者為1.8%,最大達17.83%,至1998年為止合計約達29%。另外,比較1965年以後各類公共事業費率的上漲情形,僅有電費與電話費兩者仍維持較低水準。
日本十家電力公司(一般電力事業者)於2000年9月12、13日依據電氣事業法,向通商產業大臣申報電價調降措施等供電條款的變更。此乃自今年3月21日修訂電氣事業法,並開始實施電力零售市場部份自由化以來,首度調降電價。此次申報降價雖僅限於管制部門(非自由化部份),但實際上,代輸費用及非管制部門之電價亦同時調低;只是非管制部門電價係訂約雙方議價,不用申報及調幅沒有曝光而已。
電價調降之影響
根據日本新聞就本次電價調降對自由化部門之用戶調查結果顯示,各用戶將針對電價調降情形做為檢討選擇供電業者之基礎。因此,至明年三月契約更新季節為止,才是檯面下競爭加速、分出勝負的關鍵。
另外,由於本次電價調降,東京電力之商業用電調降幅度達8.9%,遠較預料降幅更大,且較本年8月通產省總部大樓得標之價格下跌4%,使得新加入業者之投標動向變得躊躇,而緊接著通產省之後,即將進行電力競標之日本中央省、廳各級政府也不免懷疑採取競標制度,是否能夠獲得更便宜的電價。因為各級政府判斷即使競標,要超過東京電力之調降幅度恐怕十分困難,因此本年度內是否競標,各級政府的態度也傾向保守。
當初日本呼籲電業改革的契機是肇因於,國內外電價的大幅差距(日本電價比歐美先進國家昂貴許多)。1995年電力事業法修正之後,共調降了兩次電費,為1996年元月及1998年2月,全國十家電力公司平均各下跌4.21%、4.67%,之後又因為日圓匯率持續貶值。所以國內外電價差距與三年前(1997年)相比之下,確實是縮小了幅度。
根據通商產業省的調查,以單純的匯率(1998年12月平均1美元=118.61日圓為基準)比較的話,日本在家庭用電的電價方面比歐美各國高出10~23%,工業用電也同樣貴了大約10~34%。但是根據其他指標,如反映各國物價、所得水準指標「購買力平減指數」換算來看(OECD1998年值1美元=163日圓):在家庭用電方面,雖然比英、法、德等國的電價相對來得貴;和美國相比,反而較為低廉。在工業用電方面,與法、德兩國相比,雖然電價較高;但和美、英兩國相比,則比較便宜。
降低電價的水準
日本產業界對於現在的電價水準仍有所不滿,是根深柢固的事實。觀察產品輸出的情況,即使原材料等及其他生產財可從國外籌集,但是電力和勞工一樣,非在國內調度不可,這些成本也需以匯率換算再轉嫁至產品價格。
日本電業自由化的最大目標可說是為了再次降低電價水準。自2000年3月21日起,日本開始實施電力零售市場的部份自由化,揭開日本電業的競爭時代。電力公司以外的新發電業者可加入市場後,供電對象雖只限於大規模的工廠及大型建築物等大用戶。但電價與服務的競爭擴大,也讓一般消費者受惠。由此可看出各家電力公司積極促使電價低廉的企圖,未來電價進一步下跌的趨勢將更為顯著。
再者,如以本國貨幣為基礎、1980年之後與歐美各國電價上漲率比較之下,日本是電價下跌的稀有國家(以1980年為基數1,1996年美國為1.53,英、法、德等國各為1.75、1.60、1.35,1997年日本為0.82)。(本文作者為台灣電力公司企劃處主管國際電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