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1/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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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張明生
聽到「省電器」,大眾馬上聯想到的其實是「省電費」,在認為可以節省支出的前提下,許多民眾以投資的心態購買省電器,希望能實際節省電費開支。但是,市面上銷售所謂的省電器,真的具備有省電的功能嗎?
一般家庭的用電量雖然不多,但電費也是一項固定的支出,在秉持著「當用則用,當省則省」的觀念下,如果能減少電力使用,降低電費的負擔,將會是大家所樂於見到的,也由這樣的緣故,號稱省電器的裝置就應運而生。
最近市面上常見到的省電器,媒體也時有報導,而省電器真能省電嗎?這個話題的確值得在能源枯竭、強調節約能源時代,加強認知與瞭解。
需要清楚的認知
事實上,省電器確實是一樣商品,可以提升電器內的用電功率因數,但是被冠以「省電」的字眼,便容易造成大眾的信任,誤以為省電功效非凡而購買,待發現實際狀況並非如此時,通常為時已晚。
某些業者利用廣告的魅力以及宣傳的手法,在有線電視消費頻道中,強力促銷省電器,號稱有20~30%的省電效果。根據電學原理以及台電公司人員檢證,市面推銷之省電器多半有誇大其實的嫌疑。一般而言,市面上所販售的省電器可歸納出兩種類型,第一為裝於一般插座或表後開關之省電器,經拆解分解其內部構成,僅為電阻與電容器並聯之電路,此種電路之主要功用為虛功率補償(註1),的確可以提高家庭用電之功率因數,降低電線電流與線路損失。
然而,今日家庭的電器用品製造技術進步,在廠商競爭,不斷強調品質與優越性能時,「功率因數值」已經被設計和製造得很高,均合乎統一標準。而在家電出廠前,須由經濟部標準局檢驗合格,方能銷售,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另一方面,電力公司所裝設,用於測量用電量並以其為計價標準的電表,只對家庭用電的實功率(註2)消耗計費。所以,在虛功率補償的省電器上,省電的效果並不明顯,若購買此類型省電器想大幅降低電費負擔,其效果可能會讓人失望。
切莫因小失大
另一種號稱絕對見效的省電裝置,其實並非是實體的省電器材,而是屬於所謂「掩耳盜鈴」的行為。在許多案例中,都是藉著加裝省電器的名義,將原有電表內部構造或電路加以變造,使電表轉動速度變慢,製造出省電功能強大的假象,以取信於消費者。
像這種作法,已經屬於竊電行為,並且觸犯了法律。不肖人士為了達到獲利的目的,假借省電的省電省錢的優勢,欺騙用戶。同常這些不肖的業者會先破壞電表鉛封及封印鎖,有時甚至自行偽造電表封鉛、封印鎖,皆下來把電表內部的構造或電路加以更改,讓電表轉慢或不轉,達到省電的結果。
上述的改造電表結構來逃避電費徵收的行為,已經即觸犯了電業法第七十三條及一○六條,以及處理竊電規則第六條,如經電力公司稽查人員查獲其行為而證據確實時,電力公司除可依法追償欠繳的電費外,並可依刑法之竊盜罪與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如法院依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及第二十九章的竊盜罪量刑,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消費者不可不慎,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省電秘訣在於——觀念
如消費者真想要降低電力使用,節省電費支出的話,就應該有採用高效能電器用品的觀念,諸如:如電子式省電燈泡,高效率EER(能源效率比值)的空調設備,高功率日光燈等,並養成隨手關閉不必要電器之習慣。至於坊間所販賣的省電器,是否有如業者所稱的效果?請消費者碰到商人登門推銷省電器或省電裝置時,請務必小心誤觸犯法律的可能;最妥善對策是,住戶應要求與業者訂約,一旦涉竊電行為,應由業者負擔責任。
在另一方面,業者極力推銷產品時,務必須問明所屬的公司行號,並記下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業務員姓名等資訊,並針對其產品做瞭解,經由資格審查確認後,再透過專業人士或是電力公司的諮詢後再做決定,才不會有輕者上當,重者涉及刑責的可能。
註(1)虛功率:是電路上無效電流所產生的虛功。
註(2)實功率:是電路上有效電流實做的有效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