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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參與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七次締約國大會與策略建議

2002/03/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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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黃啟峰

第七次締約國大會已於北非摩洛哥的古城馬拉克什圓滿落幕,全球共有172個國家、234個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等四千多人參加。我國由環保署邀集相關行政部門及研究機構,以工研院非政府組織(NGO)身份代表參加此次會議,除了可做為我國因應公約之政策與措施之參考,亦可藉由與各國的代表接觸和交流,展現我國對抗全球暖化之努力。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自1992年到會議期間為止,已有186個國家批准。而京都議定書自1997年底通過後,1998年起在聯合國開放簽署,亦已有84個國家簽署,43個國家批准。此次大會最重要的工作是將波昂協議(Boon Agreements)轉換成詳細的作業規則手冊──京都議定書規則,來釐清各國政府批准議定書的方向與促進議定書儘早生效,以實現未來的低碳經濟活動。另外,會議也討論了公約對於今年9月將於南非約翰尼斯堡召開的永續發展世界高峰會議(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WSSD)之投入,以及最近IPCC的科學與技術發現之應用。

會議結論 打開新局

此次大會除通過馬拉克什協定(Marrakech Accords)共十五項之決議,並有如下結論:

一、遵約程序與機制:本議題重點在於遵約體制如何設定無法達到排放減量目標的後果,對於未能達成減量目標的國家,將處以扣減下承諾期的排放額度、強迫擬定遵約的行動計畫和暫停排放交易的權利。

二、京都機制工作方案:本項議題決議CERs、ERUs、AAUs可以互換的計算程序,三種單位可以均等互換,利於未來市場流通和機制的易於實施,以及提升成本效益的機會。關於共同減量和清潔發展機制所產生減量成效方面,則允許開發中國家實施單邊的清潔發展機制,使其可以不必與附件一國家或透過市場來產生減量成效,就可以進行清潔發展機制。

三、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通過一份關於京都議定書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活動之定義、規則和指南。

四、京都議定書國家體系、調整和指南:本議題通過了四個指南,供各締約國在準備國家溫室氣體清冊之使用。

五、政策與措施的「良好做法」: 本議題為檢討2001年在哥本哈根召開的政策與措施的「良好做法」研討會之成效,主要目的是經驗分享和資訊交流,以提供各國能採取有效之政策與措施。

六、馬拉克什部長宣言:大會通過對於將在南非約翰尼斯堡召開的「永續發展世界高峰會議」投入的部長宣言。主要強調永續發展與氣候變化之關聯;重申發展與消除貧窮是開發中國家最為優先的工作項目;要求各國探索氣候公約與生物多樣性公約和抗沙漠化公約之間的相互效果。

策略建議 深許未來

一、 我國因應立場與策略
(一) 我國因應公約基本立場建議:現階段我國應基於地球村成員責任與公約精神,優先進行「無悔策略」工作,並依據公約對各國之要求,完成我國國家通訊之編撰。
(二) 減量目標之決定:未來對外宣佈減量目標宜採彈性策略,而宣佈時機建議應在非附件一國家開始被要求確定減量數額時,且減量目標之成本可與韓國相當,如此可有別於中國減量責任程度,及較易為國際接受。
(三) 建立因應氣候公約國家特別小組:為因應氣候公約的發展趨勢,應及早成立因應氣候公約國家特別小組。建議本小組可由外交、能源政策與技術、農業等專家群和相關部會代表,由行政院長或副院長擔任召集人,以研擬我國因應氣候公約之行動方案和尋求未來有利的談判地位等。
(四) 分析氣候公約與世界貿易組織之關係:我國應善加利用世界貿易組織的國際舞台,因氣候公約之京都機制未來勢必會透過國際排放交易。此外,能源商品之貿易與溫室氣體減量關係非常密切,貿易與環境之問題必然發生,因此我國應儘早研究此一議題。

二、對外推動策略
(一) 加強個別產業與國際產業組織之互動與減量合作:例如半導體產業已對外承諾減量,以便將我國產業之努力直接取得國際之認可和取得減量成效單位,同時由產業直接面對國際壓力與要求及取得認同。
(二) 推動我國國際公司參與京都機制:積極推動我國在附件一國家投資的公司,努力與我國友邦在公約的規則下進行清潔發展機制計畫,以取得CERs。
(三) 國際合作與交流:為促進因應我國與氣候公約之實質進展,有必要加強溫室氣體減量國際合作計畫,協助開發中國家與開發中的小島國,並與已開發國家合作,尋求技術之協助。此外,應加強與氣候公約和相關國際組織(例如IPCC、IEA)建立聯繫與資訊管道,以增進我國實質面之參與。

三、政策與措施
(一) 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建議各主管機關應評估我國各項減量措施與技術之減量成本,提供政府和業界溝通之依據。加強自願性減量承諾之成效與可比較性,協助產業及廠商建立基線設定能力。特別應主動協助我國半導體協會達成對世界半導體協會的自願減量承諾。
(二) 能源推動策略:提高低碳或無碳能源之配比,增強再生能源之使用,積極推動新能源技術合作研發及其應用研究,提高能源轉換效率與效率標準,推動需求面管理與能源自由化,加強交通及住商部門之能源節約與管理。
(三) 分析國內排放交易可行性:雖然我國當前國際地位特殊,無法透過參與京都機制的排放交易來促成國際減量合作,但可藉由參考先進國家在溫室氣體(特別是CO2)排放交易制度的設計、溫室氣體配額之探討和交易成本效益之分析等,提出我國實施國內排放交易之可行性分析。

四、提升意識與參與
目前國內除了87年全國能源會議及永續會大氣與能源工作分組會議之外,並無其他任何定期的氣候變化相關對話管道。因此,建議成立一個因應氣候變化論壇,包含國內各部會、企業界及民間組織之參與,以定期檢討國內溫室氣體減量及衝擊與調適的因應措施。(本文作者為工研院能資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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