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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刃有餘──政府儲油與原油資訊分享

2002/07/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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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圖片:陳傑源

能源供應安全自美國911攻擊事件之後,已成為全球關注之焦點。尤其我國石油資源貧乏,大量石油必須以油輪海運進口,石油供應安全更是能源安全與國家安全的重要環節。本文僅就有關政府安全儲油之資訊摘敘如下,供各位讀友參酌。

各國對於安全儲油的定義都不同,如德國以90天為法定安全存期,主要成品使用量為原油60%、成品油40%;愛爾蘭90天,主要成品使用量:原油55%,成品油45%;韓國60天,消費量:原油45天,成品油15天;日本5,000萬公秉,100%原油,150萬噸液化石油氣(2010年);美國5.6億桶,幾近100%原油(另200萬桶暖氣用油)。

再看國內安全儲油規劃,我國政府安全儲油之法源為「石油管理法」,該法於90年10月11日公告施行。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運用石油基金儲存石油,其儲存量在本法施行後第三年不低於前一年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之30天需要量」,亦即我國應於民國93年10月11日前完成相關之政府安全儲油設施,目前正由經濟部能源委員會(以下簡稱能源會)規劃辦理中。

政府對於儲油初步規劃量為300萬公秉規劃量為,儲油之方式如下:
一、寄託式儲油:以特定儲槽儲存特定石油。
二、條件式儲油:儲槽特定,但儲存之石油可流動。
三、記帳式儲油:儲槽不特定,且石油可流動調撥。

政府儲油其原油與成品油之配比彈性化,初步規劃各佔50%,分三年逐步達成,惟成品油數量可能視原油槽釋出數量機動調整。另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考量,油品之提供、儲存保管及釋出等事項將合併於同一採購契約,即購、儲、釋一元化。

儲油方式比較

另外,針對上述寄託式儲油及記帳式儲油方式,進一步比較說明如下:

一、寄託式儲油(封存式儲油):
原油封存不流動,會有油泥沉積及微生物孳生情況,且原油槽須定期開放檢修,而成品油於儲存一段時間後會因蒸發、結膠等問題造成品質變化,均不適久存不動。

例如日本儲油採寄託式儲油,投入龐大資金及人力,包括日本經濟產業省資源能源廳九人、石油公團64人及八家國家儲油公司852人之大量人力參與其事。日本十座國家儲油基地投資7兆7,700億日圓,2001年編列2,334億日圓支付國家儲備基地相關費用。而日本政府儲油基地達成儲油目標後,附設港口幾無船隻進出,主要任務為維護儲油及設施安全及演練緊急釋油作業。我國土地及相關資源較缺乏,恐不易執行此種寄託式政府儲油。

二、記帳式儲油(動態式儲油):
目前國內油品主要供應之廠商如中油、台塑等公司,其油槽裝設有即時油品存量監視系統,且依規定需將60天之法定安全存量資訊,透過網路傳送至能源會備查。能源會亦已建立一套嚴謹的安全儲油查核機制,政府安全存油應可比照此模式予以即時監控,記帳式政府安全存油,可避免油料品質因久存所產生惡化之現象,代儲業者因可利用現有油槽統籌輸儲調度,如有合理的代儲費用,其配合政府儲油之意願將可提高。

由於現有油槽可充分利用,不必再耗費巨資、時間及土地增建油槽,政府較容易在法定三年內達成政府30天安全儲油的目標。整體而言,因不必增加巨額投資,民眾相對減少負擔費用,故記帳式政府安全儲油,可說是政府、廠商與民眾三贏的方案。

儲存原油或成品油

由於原油性質特殊,具高度揮發性,久存不動會有相當數量之油泥沉積,且含硫份及水分易造成儲槽鋼板腐蝕,又為配合VLCC超大型原油輪之大容量卸收,一般需以大型外浮頂油槽儲存,並需靠近港口及煉油廠,故原油儲存有其一定之限制。而原油供應商多為產油國政府、國家石油公司或具分油權之國際性大型公司,原油交易大多以逐年協議或長期合約為主,尤其中東產油國,均以期約銷售,並不參與市場上之投標交易。另因成分及性質之不同,各類原油經過提煉後其產出物有極大之差異。

因此在原油蒸餾工場建廠階段,其進料原油種類及規格之設計,皆依據未來不同市場成品油之需求預測及下游精煉設備之型態進行規劃。換言之,每座蒸餾工場皆有其最適煉之原油種類。原油煉製銷售因需配合市場需求之變化有時程限制,故原油之運送包括油輪之安排及裝油日期之指定,對整個煉製過程亦有決定性之影響,因此原油採購亦具有相當之特殊性。

依能源會之統計,目前國內主要油品油槽設計總容量已高達2,189萬公秉,再建新油槽將造成整體資源的浪費,政府租用國內既有之油槽才是上策。但國內目前原油槽與成品槽數量之比例約為34比66,即國內現有原油槽較少,成品油槽較多。儲存原油成本較低,具彈性,但緊急時仍需時間提煉,且原油槽目標明顯集中於少數港口,原油種類多達兩、三百種,無統一規範。而成品油規範明確,成品油槽分散遍佈全國各地,安全度較高且接近市場,可立即供應緊急之需求,對於穩定油價及民心具一定之功能。如何充分使用國內既有油槽,達成安全、經濟、有效之政府安全儲油目標,原油與成品油儲存之適當配比,有賴主管機關專業與智慧之評估抉擇。

儲備縝密 安全可達

依能源會目前之規劃,政府儲油以境內儲油為原則,當境內油槽不足或儲存費用過高時再考慮境外儲油方式。政府儲油方式以記帳式(動態式)儲油為原則,必要時採條件儲油方式執行。政府儲油購、釋、儲等管理作業採委辦計畫委託專業機構執行。依此規劃,代儲業者配合度較高,政府易於法定時間內達成政府儲油目標,也節省消費大眾負擔,應是可行良策。

惟購、儲、釋一元化之安全儲油方式,代儲業者任務艱鉅且需承擔長期之安全及環保風險,其專業能力與經驗應妥慎評選,加上原油採購之特殊性,故招標方式宜慎重規劃,只要妥善擬定執行細則,在各方面配合之下,相信可順利達成政府安全儲油的目標。(本文作者為中油儲運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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