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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池的內部組織統理與外部管制

2002/07/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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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守正

依據行政院版電業法修正草案的規劃,我國未來亦將參酌國外做法,成立獨立的電力調度中心。由於目前獨立電力調度中心的職掌與運作方式尚未有清楚的界定說明,建議相關當局宜應參酌國外經驗與做法,在兼顧我國政經及能源市場環境的條件下,據以規劃適合我國採用的制度設計。

由於新型態電力市場設計牽涉的議題與概念甚為廣雜,在不容易(或無法)以單一名詞或簡單敘說全面涵蓋所有議題及概念的情況下,本文以下茲以「電力池」泛指各國電業自由化以後,負責電力系統操作及電力市場操作的機構、背後的制度設計,及參與新型態電力市場交易及運作的各類別市場參與者;內容說明重點則鎖定於目前國內較缺乏相關討論,與電力池內部組織統理及外部管制有關的議題探討。

獨占管理 適新流程

在電業自由化過程中,為建立有利市場參與者公平競爭的環境,許多國家最後多會選擇將原由綜合電業統籌辦理、具有自然獨占特性、不適合開放競爭的電業功能(例如系統操作、市場操作及輸電操作),與綜合電業其他的功能予以分離(例如發電、配電及售電功能),並針對前述三項獨占性的功能,重新設計適用的作業流程。

在系統操作方面,主要的作業內容包括發電排程、系統控制與發電調度。在市場操作方面,主要的作業內容包括市場參與者與系統操作機構間的資訊連繫,如市場參與者產銷計劃的提報與修改及各項與系統資源運用有關的訂價及帳務結算工作,包括決定集中交易市場各時段電能價格(通常於實際交易前一日決定)、不平衡電力價格(通常於實際交易前一小時或數小時前決定)、各項輔助服務的價格(各項目輔助服務的做法不同)及相關的帳務結算與費用收付事宜。在輸電操作方面,主要的作業內容則包括壅塞管理、事故及突發情況因應、調頻穩壓及供需平衡操作等。

將獨占性的電業功能與不具獨占性的電業功能分離,係電力市場朝全面開放競爭方向發展的基礎,至於實務上採行何種制度及組織設計為佳,因各國組織設計理念不盡相同,做法上存有相當程度的差異,相對於部份國家選擇將系統操作、市場操作及輸電操作三項功能同時委由單一管理機構負責(例如英國),部份國家則將三項獨占性的電業功能分別由不同的管理機構負責(例如美國加州)。唯不管各國採行的制度及組織設計為何,其基本考量不外乎:設計有利專業管理及提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避免政治力及其他外力干預、簡化業務內容或作業流程、降低系統介面整合錯誤、降低資訊系統(含軟硬體)建置成本及公開資訊的披露。

會員運作 共組自治

參酌各國電力池運作,有興趣參與電力批發市場交易的市場參與者,首須加入成為電力池的會員,同意遵守各項與電力池運作相關的規定,並由各部門利害關係業者推派代表組成電力池理事會(電力池的內部統理機構),依據相關的票決設計,代理行使多數會員的意志。例如爭議調處或電力池規則的增、修訂,以減少會員大會召開的頻率及縮短電力池達成決策所需的時間,唯前述設計的前提在於參與電力池統理機構所做成的各項決策,應能確實反映所有會員或多數會員的意見。當電力池會員對理事會的決議或電力池規則存有異議時,可依據電力池規則相關規定,向會員大會、電業管制機構、甚至法院層層提起上訴。

綜觀各國制度的設計,與電力池日常營運相關的問題(包括技術或非技術性的議題),多係透過電力池內部的自治性組織解決,惟有當電力池的內部統理機構功能失效或不足以自力救濟時,方由電業管制機構或其他的政府部門提供必要且適當的外部管制。前述於電力池內部設置的自治性組織,不同國家的命名亦不同,部份國家稱之為電力池統理委員會(Governing Board),部份國家稱之為電力池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Board),配合國內習慣,將之稱為電力池理事會似亦無不可。(本文作者任職於台電公司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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