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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事業的潮流——淺談電業自由化

2002/10/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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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編輯室

電力是經濟發展的關鍵要素,我國電業在國家安全、民生安定、發展經濟的需求下,電力事業初始的設計為獨占性質。今日,整體情勢改變,如何在穩定充裕的電力供應前提下,引進競爭,以獲致更良好電業效率,是國家發展必須面對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電力」是一項特殊的產業,需要投入巨大的基礎建設成本;而其不可儲存的特性,使得電力必須產銷合一;而且電力對於經濟發展、民生福祉又至為重要。匯聚了這些特性,造成電力事業具有自然獨占的型態,大多數的國家均採取由政府管制,並以發電、輸電及配電垂直整合的方式經營電業。

然而自70年代開始,開放管制、引進競爭的自由化概念興起,電業也開始有了新的思維。隨著經貿情勢與電業環境變遷,世界各先進國家已朝向電業自由化的趨勢發展,而我國也將其列入政策方針之中。

國外經驗的體現

電業自由化的基本意義,就是促進市場競爭、提昇電業經營效率、謀求民眾福利,在做法上就是要將市場的機制引入電力產業和市場中。就電業結構而言,可以概略分為網路部門(輸配電)與非網路部門(發電、售電)。網路部門較具獨占性,非網路部門則具有競爭性。

自由化的經驗大約在80年代初由英國開始,在英國政府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後,連帶推展了電業自由化,目前無論是歐美、亞洲、澳洲、紐西蘭都蔚為風潮。在世界各國電業管制解除的過程中,由於各國經濟、社會、文化及政治制度的差異性,使得各國設計的制度都有所差異。

雖然如此,各國電業自由化的歷程當中還是有相當多的共通點。為求交易的公平穩定,各國自由化的設計中都有電力池的運作機制規劃,不過各個國家在實際的做法上仍有所不同。在世界各國的電業自由化規劃中,均同時存在著競爭市場和非競爭市場,也就是網路部門與非網路部門的差別。此外,在各國的自由化過程中,都是先開放發電部門,並對於已存在的電力事業垂直整合部份進行分割,避免交叉補貼,並對所謂的網路部門成立一獨立的電力交易及調度機構,以維護網路部門獨立穩定。

思考與限制

電業為公用事業,仍然必須負擔一些政策任務,比如說網路的供給與使用,以及供電義務的履行等等,所以此部份仍常繼續維持管制;在用戶購電選擇權部份,除了美國加州以外,都採逐步開放措施。再者,政府在電業管制解除後由市場的領導者轉變為制度的維護者,其中角色的轉變非常值得關注。

電業自由化一直處於動態演進的過程,至今各國仍就其自由化改革不斷進行調整。台灣電力系統可稱為孤立的海島型系統,與美國英國等開放型電力系統是不同的,因此在自由化的做法上當然要有特殊考量。其次,我國與韓國、日本等國,因為資源的缺乏,故特別強調電源供應的穩定與能源的多元性;再者,由國際環保公約所引申出諸如二氧化碳排放減量等政策,也會影響電力產業。

過去在整個能源目標的措施上,基本都是以增加供給來支援經濟發展,不過,在今日強調永續發展的情況下,這樣的想法可能將有所改變。此外,現今電力的需求與日俱增,但是電力的供給與供電的來源,卻因為電廠的興建不易而難以同步增加;其次,輸配電網路的脆弱也是對此產業的限制。所以在考慮自由化的過程當中,必須要認真考慮上述的限制條件。

我國政策的特色

我國的電業自由化政策,最早可溯及民國80年,歷經多年的演變,至今已完成行政院版的電業法修正草案,主要內容特色在維持綜合電業的型態,也就是不切割現有的綜合電業(台電),並透過雙邊合約的方式,並逐步開放全體用戶可向發電業者直接購電。

目前行政院電業法的版本,其設計與許多已實施電業自由化國家初始常採用的強制電力池方式有所不同,茲將兩種方式的差異與利弊比較,臚列如下:

<插入表一>電業自由化兩種方式的差異比較表

收穫的前夕

無論採取何種自由化的方式,在思考電業自由化議題時,除了要考慮經濟學中的市場與自由化的觀念,也應該注意電業本身的獨特性,也就是除需顧慮到競爭與效率外,也要應考量到電力系統的安全與穩定,尤其以台灣孤立的電網而言,安全與穩定恐怕才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電業自由化在我國已走過漫漫長路,至今已初現未來的雛形與方向,然如同上述,自由化工作是一個不曾間斷的進程,在這樣的過程中,除須主管機關與相關各界的共同努力外,社會大眾也應對電業自由化有瞭解與認知,方能共同打造我國日後的電力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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