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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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守正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的規劃,我國未來將成立獨立電力調度機構、公平開放電網使用,分階段開放零售用戶的購電選擇權。
在前述規劃架構下,獨立發電廠及自用發電設備,將可透過台電公司既有的輸配電網路或自設線路,以直供或轉供方式,將電力銷售給與其訂有購售電合約的用戶或其他電業。因應前述發展,我國亟須在確保電力系統運轉安全及穩定供電目標前提下,研擬公平、合理、有效率的輸電服務管理及定價方法。
輸電服務的對象與範圍
一、電網既生成本
以電網投資成本為主,國外常採行的定價方法,其一為郵票法及牌照費法,依據輸電使用的總合輸電量或尖峰時段輸電容量需求做為計費依據。其二為線路使用費法,依據輸電使用對系統各部位電力潮流的影響為計費依據,包括:絕對潮流法、淨潮流法、負向潮流歸零法、主要潮流法、合約路徑法及線性分配因數矩陣法等方法。郵票法與牌照費法,具有方便管理、透明度高、可合理預期費用、費率穩定性高等優點,不過無法區分輸電使用情況對系統成本的影響,定價方式與成本間缺乏因果關聯性。線路使用費法(又稱百萬瓦哩法),係依據輸電使用對系統各部位電力潮流之影響,按比例計收費用,直覺上因果關聯性較明確,但由於計算過程複雜,加以於電網投資具有沉沒成本特性,未必能精確反映因果關聯性。
二、系統併聯成本
用戶要求與系統併聯所產生的成本,理想情況係以一次收費回收全部的成本,但亦可以按月或按年方式回收,通常須視個案情況,採不同的計費方式,當涉及全系統可靠度與安全性檢討,或系統須額外投資新的設施時,成本分攤及計費上,容易引發爭議。實務上,各國多將系統提供併聯服務導致的系統檢討及升級成本,視為廣義的系統併聯成本,由相關的受惠者或所有電網使用者分攤相關的費用。
三、系統擴充成本
系統擴充成本的收費對象,有可能與系統併聯成本,產生重覆收費的情況,由於兩種成本的發生原因、受惠對象及程度不盡相同,應避免系統擴充成本不當轉嫁電力代輸用戶的情況。
四、短期邊際成本
不增加電網投資情況下,系統額外提供電網服務的成本,隨區位及時間的不同有所差異,常採短期邊際成本定價法行之。輸電線路損失及壅塞成本,是輸電服務最主要的邊際成本項目。輸電壅塞成本指的是,當輸電容量不足以執行所有電力交易,強行輸送可能危及系統安全或供電品質,或使得某些電力交易不經濟的機會成本。
以邊際成本法計算輸電壅塞費用,必須計算系統各部位電力邊際價格,一般由電廠所在地的買方,依據前述區位邊際價格,補償電網操作機構此部分成本,亦可以分區方式,加權平均不同輸電區域內各節點的區位邊際價格後,計算各輸電區域的輸電邊際價格,以郵票法或其他收費方式,向所有輸電用戶或壅塞區域內具有淨負載的用戶收取。採用較複雜的方法計算線路損失時,必須分別計算各負載匯流排的邊際線路損失,再將計算結果納入區位邊際價格中,較簡易的作法是將線路損失對短期邊際成本的影響視為常數,據以推算系統不同情況下的線路損失。
五、輔助服務成本
由調度中心、電網或發電機組提供的各類輔助服務。排程、系統控制及調度,基本上須由系統操作機構提供。電壓支援╱無效電力供應及全黑起動,對發電機組的能力與區位有較特殊的要求,通常由電網提供者本身的發電機組或與其他的發電機組簽訂合約方式提供,無法藉由市場交易方式取得。在成本回收方面,排程、系統控制及調度服務,通常納入電網行政管理費中回收。由發電機提供的電壓支援╱無效電力供應及全黑起動服務,納入電網既生成本,依據合約價格或成本查核值,併入(或不併入)電網管理費中,以郵票法方式回收。
由發電機組提供的輔助服務,當係由系統操作機構本身的發電資源或與獨立電廠簽訂雙邊合約方式取得時,可依據雙邊合約價格或成本查核值,加計發電機組實際的發電成本,以郵票法方式向電網使用者回收。當前述服務係透過由集中交易市場取得時,可按集中市場各時段結清價格做為計費依據。部分地區對於發電機組因提供發電備用容量以致無法參與集中市場電能交易產生的機會利潤損失,由系統操作機構事後計算發電機組機會成本損失後給予補償。
六、行政管理成本
系統提供輸電服務所產生的營運及行政管理費用,可納入電網既生成本、線路損失、輸電壅塞或各類輔助服務成本項目中,透過單一收費項目,以按年或按月方式回收,亦可分別針對不同項目的行政管理服務訂定收費項目。
七、套牢成本
指公用電業在市場開放競爭後,因為產品價格不具有市場競爭力,無法如數回收既生成本的情況,以發電資產投資成本占大宗。廣義的套牢成本包括:公用電業與IPP簽訂的長期購售電合約;因應電業自由化必須精簡人力或在員工優惠資遣、輔導轉業等方面的成本;配合公共政策要求導致的成本,如核能電廠除役、提高運轉安全標準的成本、投資再生能源及其他高成本發電技術的成本、污染防制成本;因應產業結構、管制架構及市場環境改變所增加的成本,如從事電業自由化相關研究、資訊軟硬體設施及會計、管理制度配合調整所發生的成本。
目前國外常用以估算套牢成本的作法大致包括:由資產的拍賣價格決定,屬於以事後方式、由下而上、以市場價格為導向的作法;分別針對每項發電資產未來各基期營收進行預估後減去資產的固定成本,屬於以事前方式、由下而上、以行政程序法為導向的作法;依據公用電業實際因為用戶移轉購電來源所減少的電費營收,做為估算套牢成本金額的基礎,屬於以事後方式、由上而下、以行政程序法為導向的作法。
對我國的啟示
電力傳輸系統原先並不存在有市場機能,為能透過市場價格機制進行經濟分配,首須對相關財貨的財產權進行定義或設法創造若干可市場化的財貨,以活絡市場交易、移轉市場交易風險。在改善電力傳輸系統的長期投資效率方面,由於市場價格對業者投資決策的形成有著關鍵性的影響,因此市場機制必須有能力提供業者正確的價格訊號及足夠的經濟誘因。此外,市場價格訊號亦應適當提供不同項目投資決策的關聯性,例如於何時或何地興建輸電線路或電廠,以避免因為短期市場價格資訊的扭曲,對業者提供錯誤或偏頗的決策資訊。
在定價方法的選擇方面,部分學者認為,就經濟的短期而言,市場採行何種訂價方式並非關鍵影響因素,費率制訂過程是否透明,計算方式是否簡易,成本分攤方式是否合理,才是影響市場訂價效率的關鍵。此外,若干學理上具吸引力或國外成功採行的方法,由於背景條件、施行目的與台灣不盡相同,未必適合台灣採用,加以各種定價方法各有優缺點,除非對優先釐清各種定價方法的優缺點,否則不容易據以判定何種方法較適合台灣未來採用。(作者任職於台電公司企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