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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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何佩芬
本刊在今(2006)年1月號的「編者的話」,曾以新年禮物為標題慶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即將公告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05年12月26日於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完成審查,原來是預計今年初可以進入二、三讀作業,完成立法,但是在二讀程序時仍然面臨意見整合不易的困境,截至目前為止,「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仍然未能完成立法。
本刊曾經提到,此條例的通過將是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的重大突破,除了提高國內能源供應之自主性、開發自產能源潛能之外,同時因應「京都議定書」對溫室氣體減量之要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攸關我國再生能源之發展前景,希望經由立法獎勵及強制措施的帶動效果,使再生能源具有投資效益,奠定再生能源永續發展環境,使我國再生能源發電配比長期目標可達到12%。
有些太陽光電業者不解的是「台灣在太陽光電產業的技術、資金、人才都不是問題,但是相較於外銷市場,國內市場因為成本昂貴,而且政府的補助、獎勵措施遲遲不下來,因而發展成效不彰。」根據能源局的統計,太陽能發電設備裝置今年至截稿前(6月10日)才完成9件安裝數,太陽光電業者光靠國內這樣的安裝數量,實在難以生存。經濟部能源局葉局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指出「太陽能光電發展預算今年編列3.3億元,較去年的1億元經費增加了3倍多,但因為再生能源條例還卡在立法院,若能加速立法通過,有法源依循將能擴展國內再生能源的市場。」
「發展再生能源不應該只是口號」這是許多人的心聲,近年也看到政府釋出促進再生能源發展的利多政策,然而法制制度建設過慢,是否會延誤再生能源的發展契機?同樣電業自由化的法源依據「電業法修正草案」也遲遲未能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當然,法案的充分討論協商是民主法治的呈現,然而有專家學者建議是否能「捉住初始契機,再來要求法制健全」,以使法源機制更有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