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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示範系統建置性質界定

2006/10/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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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包國祥

再生能源發展起步較晚,設備費用偏高,為降低利用者資金壓力,政府提供的補助措施是關鍵因素。在政府補助措施中,補助協助業者建立示範系統,是目前已在施行的制度,但示範系統有其特性,與針對開發行為所提供的設備補助並不同,應做區別。

我國政府針對再生能源的利用行為已經提供或將行提供的補助制度,包括:電價補助、設備補助、示範補助、推廣利用補助及融資利差補貼等制度。目前政府制訂了多項獎勵辦法、補助要點、推廣獎勵要點及示範系統補助要點,並在施行中。其中,「電價補助」是針對躉購費用所提供的補助;「設備補助」是針對再生能源業者設備費用的補助;「推廣利用補助」則是對於推廣利用行為的補助,而「融資利差補貼」,則是針對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支出費用的補助。至於「示範系統補助」究竟是指研究推廣行為,還是注重實際效益的開發行為,這涉及主管機關發放補助金額審核標準內容,應予釐清。

統一定義未明

目前現行示範系統補助要點尚未對示範系統建置目的做出統一定義。我國針對再生能源「示範系統」所制訂的各項作業要點,包括了經濟部發布的風力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要點(已於民國93年7月7日廢止)、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要點及經濟部能源局所頒布的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要點。至於正在立法審查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則仍沿用現制,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有技術發展潛力及國內氣候特性的再生能源而訂定示範補助辦法。

前揭各作業要點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內容各有差異,並未對示範系統建置行為提出統一定義:

一、以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要點而言,該要點除了追求展示推廣目的外,也將實際使用效益列為審查評選因素,亦即主管機關可據其實際開發效益而決定是否發放補助款(參見該要點第8條及第9條)。但在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要點中,則只列出展示應用示範目的(要點第2條),除非受補助單位將開發效益列入允諾計畫中,補助要點並未明文要求開發實際效益。

二、另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該條例是將「優惠躉購」、「費用補貼」(參見此條例草案的第6條第4項及第9條等規定)與「示範系統補助」(參見該條例草案第10條)分別條列,應做區別,但對示範系統終未再做出進一步定義。

司法實務對示範系統建置行為的看法

不過,司法實務曾認示範系統建置行為與開發行為不同。「示範系統」建置行為的性質為何,在司法實務上,有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3年判字第663號判決),可供做參考。這是有關環境評估的行政訴訟事件,廠商敗訴確定。但於該事件中,該案廠商主張其風力發電示範系統建置,是當時為推動綠色再生能源政策補助所設置的「示範系統」,是屬於研究計畫實驗的性質,並非風力發電廠的「開發行為」,所以廠商主張並不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範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認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但對廠商提出的示範系統建置行為與開發行為應予區分的主張並未反駁。

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亦表示該案設置風力發電設備固然並不屬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行為,顯然亦採認示範系統設置行為並非開發行為,此見解在最高行政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時亦未變更。依此,司法實務亦曾認為示範系統是屬於研究計畫實驗的性質,而非開發行為。

建置行為與開發行為之性質屬意

示範系統的建置行為如果並不是開發行為,將會影響主管機關補助款發放的審核內容。如果示範系統建置行為並不是開發行為,則除非相關補助要點、子法或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因另具該再生能源特性或個案需求,而另訂明確規範或受補助單位有作允諾,否則,主管機關如要求示範系統的建置應達到一定實際效益,才核發補助款,似欠依據。

以現行地熱發電示範系統探勘補助要點為例,因該要點注重在地熱探勘費用的補貼,除非受補助單位將開發效益明確列入計畫並做允諾,否則若要求要有開發效益才發放補助款,恐欠依據。

以太陽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要點第8條第3項為例,雖因已將「實際使用效益」一併列入評選審查要點,主管機關可依此要求日後開發效益,但以本文見解,示範系統如應與開發行為做一區分,對於首重開發實際效益始行提供的補助,最好還是回歸設備補助制度為妥。

結論

目前正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將行完成立法審查的重要時刻,主管機關在據此草擬相關子法的時候,宜將示範系統制度與其他獎勵制度予以區分,以利主管機關決定其補助款發放的審核標準。以本文見解,示範系統性質與開發行為不同,針對開發行為,宜透過設備補助獎勵措施提供補助,不宜列入示範系統補助制度,以免產生混淆,造成主管機關日後執法的困難。(作者為執業律師兼任台北律師公會行政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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