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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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堅明
今(2006)年7月由行政院舉辦的「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其中,開徵能源稅之政策措施,即是當中一項影響經濟體系活動甚巨的能源政策。能源稅的開徵主要緣於能源價格的市場扭曲,期望透過能源稅的方式提高節能效率,進而達到抑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標。然而,美國總統布希去年8月簽署「2005年能源政策法(The 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該法案是美國近13年來,最重要的能源法案。該法案主要針對消費者與企業主購買節能、環境友善與高能源效率之車輛、器具及建築物等,給予聯邦租稅的減免(Federal Tax Credit),並已於2006年1月正式實施。
基於達到節能與抑制二氧化碳排放目標,美國採取補貼措施,而我國卻採行租稅措施,兩種措施均是具經濟誘因的市場工具,然而,前者屬於「胡蘿蔔(Carrot)」措施,後者屬於「棒子(Stick)」的措施,兩者均具有相同的學理效果,然而,執行成本是其最主要的差異,從而影響整體政策工具的成效。基於此,在台灣積極推動「能源稅」之際,本文嘗試分析「美國能源政策法案」內容,做為政府推動「能源稅」之參考。
美國2005年能源政策法內容
美國「2005年能源政策法」主要透過獎勵與補貼措施,除了降低聯邦稅之外,亦可享有州租稅減免的優惠,目的在於提供民眾節能誘因,以及提高節能的績效。預計該法案的實施可產生的利益包括:降低車輛油耗、降低用油成本、減少污染物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屋內舒適度、以及改善空氣品質。由於其效益包括經濟、環境與社會,可謂「永續發展」的能源政策與措施。以下簡述該法案之內容:
一、汽車租稅抵減(Automobile Tax Credits)
無論個人或公司購買或租賃油電混合車(Hybrid Gas-electric Car),約可獲得250~3,400美元的所得稅抵減,抵減金額決定於燃油效率與重量,以及必須符合排放標準,此外,對於替代燃料(如燃料酒精與生質柴油)以及燃料電池等車輛,均享有同等優惠。如果消費者購買上述類型的車輛超過1輛以上,則每輛均享受同等補助額度,對於車商而言,如果銷售量達到60,000輛以上,則不再享有補助措施。
二、家庭能源效率改善租稅抵減(Home 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 Tax Credits)
消費者購買或安裝特定產品,例如:能源效率窗戶、隔熱材料、門面、屋頂、以及熱與冷氣等設備,每戶家庭可獲得最高500美元的租稅抵減額。此外,對於太陽能光電板及熱水器等(但排除游泳池的熱水及三溫暖設備等),美國政府亦提供支出費用的30%補助,但總金額不能超過2,000美元,且實施期間僅有2年(2006/01/01至2007/12/31)。
三、企業租稅抵減(Business Tax Credits)
企業主如果購買油電混合車以及裝置建物節能設備,均可享有租稅抵減獎勵。
四、生質柴油與其他替代燃料(Biodiesel and Alternative Fuel)
針對小規模農業生質柴油或燃料酒精的生產者給予每加侖10%的租稅抵減,生質柴油的補貼上限為15百萬加侖,而燃料酒精的補貼上限則為30~60百萬加侖,實施期限至2008年底。至於加油站而言,如果裝置潔淨燃料加油設備(燃料酒精要達到85%;生質柴油要達到20%),則給予30%的裝置成本補助,實施期限至2010年底。
五、建築物節能租稅抵減(Building Energy Saving Tax Credits)
商業建築物如果裝置燃料電池與太陽能發電設備,將給予30%購買價格的補貼,實施期限至2007年底;至於企業新蓋建築物,如果符合綠建築(節能建築)標準,亦即必須達到50%的節能標準,將可獲得每平方英尺1.8美元的補助。至於企業體購買節能器具,如吸塵器、洗衣機以及冰箱等,亦可申請租稅抵減獎勵。
結語
美國最新的能源政策法有幾項特色:一、利用補貼措施,達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之目的;二、採行需求面補貼策略,亦即直接補貼購買者,激勵買方誘因,再透過「需求創造供給」之經濟邏輯,提高政策有效性;三、結合補貼與租稅抵減,所得稅抵減是民眾最關心的課題,美國新能源政策結合聯邦及州政府的所得稅抵減措施,具有高度的誘因效果;四、補貼措施時效的稀少性效應,大部分美國新能源法補貼的項目,實施期限僅2年(2006至2007年),少數超過2年以上,由於有效限期相當短暫,容易產生「期效稀少性效應」(Valid Scarcity Effect),激勵民眾的需求。
對應我國正如火如荼的能源稅草案版本,其策略方向恰好與美國的新能源政策相反,由於能源稅最關鍵之處在於適當的能源稅率,如果能源稅率無法真正反應能源的外部成本,則將喪失其環境效率性,此外,亦無法達到提高能源效率提升的目的,最後恐將淪為財政稅收之目的,這是實施能源稅最值得關心的課題。(作者為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助理教授╱參考文獻:Department of Energy(2006),The Energy Policy Act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