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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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涵茵
能源服務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 ESCO)業務係以節約能源診斷為基礎,對客戶提出企畫案,研擬節約能源所需資金之籌措方案,設計客戶能源系統之改進規劃,進行改善工程與工程管理,保證節約能源效果,檢驗各有關能源設備之節能效果,以及設備營運等,全面性、綜合性能源營運管理相關業務。
國內ESCO資金來源
國內ESCO之資金來源,概述如下:
一、能源用戶自籌:若能源用戶取得資金成本較ESCO代為安排之融資成本低廉時,可選擇利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的融資:自有資金不足時,ESCO可以安排專案融資,以節能改善後達成的節能金額支付投資成本。
三、ESCO或第三者(如租賃公司)提供:若ESCO財力容許,也可由ESCO提供能源用戶融資,或安排租賃公司提供設備租賃方式來取得所需之資金。
國內ESCO財務運作
目前國內以績效為基礎的節能績效保證合約有節能保證合約GSC(Guaranteed Savings Contracts)及節能分享合約SSC(Shared Savings Contracts)兩種方式,兩種合約的共通點為:一、 ESCO保證整體服務專案的節省金額。二、節省金額支付服務專案的費用。兩種合約的相異點則為:一、在節能保證合約中,由能源用戶負責提供整體服務專案的資金(如貸款的擔保、償還義務等)。因此,能源用戶對於ESCO的服務在支付一定的金額後,若節省金額比預期計畫時更佳時,其效益全歸能源用戶。二、在節能分享合約中,由ESCO提供專案的資金(如貸款的擔保、償還義務等),能源用戶不需有投資負擔。因此,若節省金額比預期計畫更佳時,其節能效益由能源用戶與ESCO依據合約的比例分配。
(一)租賃模式
(二)專案融資
(三)保證成效合約方式-用戶投資模式
目前國內尚無以能源技術服務為主要業務之廠商,故市場上亦少見符合國外用戶投資模式的保證成效合約案件。
(四)非保證成效合約方式-終端服務合約模式
根據經濟部商業司之定義,從事新及新淨潔能源、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或抑制移轉尖峰用電負載之設備、系統及工程之規劃、可行性研究、設計、製造、安裝、施工、維護、檢測、代操作、相關軟硬體構建及其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歸類為能源技術服務業。但從事各種能源機械設備之製造、安裝、施工等則歸屬各設備之製造業。非保證成效合約模式的能源技術服務,類似一般傳統的工程或技術服務,從施工前的診斷、諮詢,現場施工完成,最後再由客戶付款。此種模式較不牽涉到節能保證,因此目前國內多數廠商以此種模式提供能源技術服務。
ESCO運作模式
ESCO事業的運作與其他事業之間存在著關聯性,圖3即為ESCO事業與其他事業的角色關係。
明星公司案例說明
以國內明星(Chiller)公司為例,就其美國冷氣TRANE公司的1台機組(800冷凍噸,RT)節能而言,節能改善總費用(Total Cost of Treatment)包括:技術服務費(如處理前檢查、安裝更換過濾器、往返行程等)、冷凍油更換及工資與節能量測、分析(測試前、後資料收集),共計新台幣460,000元。計施行節能改善措施之後,每月節省月電量28,800度(kWh),電價以每度2元計算,每月可節省電費達57,600元,每年將可節省電費則為691,200元。在回收期計算上,以「每年可節省電費」(NT$691,200)除以「節能改善總費用」(NT$),回收期為0.7年(即8個月)。另在ESCO付款方式上,雙方同意每月定期付款,共分8期分期支付。由上案例可知,節約能源為降低產業運轉成本極重要之方法。運用ESCO機制可於無財務負擔與運轉風險之情況下,獲得實質電費之節約為雙贏。
能源局協助民間ESCO發展
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南韓等皆藉由對ESCO業者提供直接或間接的財務補貼,在發展能源技術服務業上有非常顯著的成效。有鑑於融資困難是我國發展ESCO產業的重大障礙因素,參考日本、韓國等公共目的之投資模式,經濟部能源局為協助產業節約能源,將擴大能源查核輔導由原2,800家擴大至4,500家,同時將輔導集團企業成立22個內部節能技術服務團,並推動民間ESCO發展,以全面協助產業落實節能,期能共創政府、產業及環境三贏之策略。
綜言之,我國ESCO產業之發展,在短期內,先從公部門開始營造提升能源效率及節約能源方向,藉由建立公部門節能共享機制,將推動節能的效益保留給原單位彈性使用,以大幅提升公部門引進能源服務之動機;另一方面又可創造或增加相關業者在能源服務方面之商機。中期將搭配其他配套措施如輔導特殊利基廠商轉型、建立專門人力資源及宣傳推廣機構等,循序漸進建立數個成功的示範案例。長期上,則可研訂「節約能源辦法」,健全節能法規體系,並搭配專屬財務資金來源,以達成普遍帶動整體社會投入節能行動之政策目標。(作者為台灣綜合研究院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