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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基金」介紹

2007/04/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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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涵茵

自1992年全球「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通過後,隨後主要國家於1997年在日本京都簽訂「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並於2005年2月正式生效施行。歐盟規定的目標是到20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排8%。為實現低碳經濟,成立碳基金(Carbon Fund)和參與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ETS)是各國為了緩和氣候變遷而努力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的重要策略之一。本文茲說明國外碳市場及碳基金發展概況,俾供各界參考。

國際碳市場

歐盟25國(EU-25)排放交易市場已於2005年1月1日正式開始。EU 排放交易機制(ETS)涵蓋歐盟25國的12,000家設施,這些設施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約占歐盟總排放量之45%。歐洲聯盟係以EUAs(EU Allowances)為交易單位,1個EUAs相當於1個二氧化碳當量。在2005至2007年的3年期間,分配給全體涵蓋設施之允許排放總量為65.7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總資產值超過1,000億歐元。

就國際碳市場分布情形而言,購買方有60%為歐洲民營與公有組織購得,其中荷蘭政府占16%最高,其次是英國公司的12%;21%為日本公民營機構;4%為加拿大民營企業。供應方則是亞洲占45%最高,僅印度即占全部之34%;接著是拉丁美洲35%,其中巴西占13%;與OECD國家的14%。

世界銀行的碳基金

世界銀行的碳基金概括:先導型碳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 PCF)、生質碳基金(Biomass Carbon Fund)、丹麥碳基金(Danish Carbon Fund)、西班牙碳基金(Spanish Carbon Fund)、保護碳設施(Umbrella Carbon Facility)、社會團體發展碳基金(Community Development Carbon Fund, CDCF)、義大利碳基金(Italian Carbon Fund)、荷蘭潔淨發展機制設施(The Netherlands CDM Facility)、荷蘭歐洲人碳設施(The Netherlands European Carbon Facility)等。以下就生質碳基金與丹麥碳基金為例,說明國外碳基金發展概況。

一、生質碳基金

世界銀行已有機動式的新基金,以專案計畫驗證在森林中的碳是分離或保存和農業經濟系統。此基金由公共或是私人單位共同發起,並由世界銀行負責管理,其目標為傳遞排放減量的投資效應,以推動生物多樣化的節能和減輕貧窮。此基金於2004年開始運作,基金總額為5,380萬美元。

2005年8月31日,參與者委員會認可17件碳財務文件的金額約為36百萬美元,這些計畫必須面對生質碳基金投資組合不連續的風險和排放減量購買協商的問題。17個許可證的價值為36百萬美元,其中10個已經簽署且金額為21百萬美元,第1個排放減量購買協議已在2005年底之前完成協商。

二、丹麥碳基金

丹麥碳基金設立於2005年1月,由2個公共部門(分別為丹麥外交部和環保署)和2個私人單位(Elsam Kraft和Energi E2)所組成。到了夏季期間,又有另外3個私人單位 (Aalborg Portland、Nordjysk Elhandel及Maersk Olie)參與丹麥碳基金,基金的總額從創立初期的4,630萬歐元(2005年1月)增加至5,798.5萬歐元(2005年8月)。

丹麥碳基金願意接受做為整個開發中世界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專案計畫,同時平等處理所有地區而不偏好某些特定區域。此外,丹麥碳基金尋找有助於各國家之間溫室氣體以經濟交易方式轉移。所以,全部的基金總額中有部分是用於中歐和中亞的國家間,以聯合執行(JI)和清潔發展機制的專案計畫方式,換取排放減量。丹麥碳基金也接受有關技術之實際和彈性研究,因視其為基金本身的項目之一,雖然基金本身在風力發電、汽電共生、水力發電、生質能和垃圾掩埋等領域訂有優先次序。

丹麥碳基金參與者也有興趣於保障較小型的社會團體,該團體從清潔發展機制的氣候變遷獲利和結合永續發展的利益中是特別弱勢的。部分丹麥碳基金的資金(512.5萬)已經委託給世界銀行的社會團體發展碳基金(World Bank's Community Development Carbon Fund)。

2005年為丹麥碳基金運作的第1年,短暫執行之後,對新的參與者訴求丹麥碳基金可能擴大。2005年6月30日,基金資本額增加2倍成為70百萬美元(約58百萬歐元),資本額擴大將減少以每噸為依據的實際運作成本,此將會有利於像是允許較高平均專案大小和較佳的經濟規模之投資組合。資本額規模擴大之後也可以要求更多的專案做籌備,而且可能花費更多的時間在鎖定整個丹麥碳基金的投資組合。基金在這方面的運作也有期待,無數的專案開始對排放減量購買協議進行籌備。

台灣應該為「碳經濟」努力

自「京都議定書」生效之後,各國都在為減少溫室氣體對於地球環境暖化的影響而努力,碳基金的推動在各國次第展開,包括:歐盟、英國、丹麥、義大利及中國等國。我國雖非議定書締約國,但台灣能源使用二氧化碳總排放量占全球0.98%,排名第22位;雖然第1階段未被規範,但台灣向來是以外銷為導向的國家,與全球大國皆有貿易上往來(當然亦包括38個締約國),為善盡地球村一份子責任,並為維持國際競爭力,採無悔策略,持續提升能源效率,及早因應國際未來溫室氣體(Green House Gases, GHG)減量要求,未來仍應依循「京都議定書」相關規範分2階段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並為實現低碳經濟而努力。(作者為台灣綜合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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