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2/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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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芃
開放民營電廠加入供電,與研議電業法修正草案,對於國內電力事業,將產生質變的影響。在我國電業朝向自由化腳步邁進的過程中,國內電力事業也面臨著新的發展環境與契機。
由於電力事業具有攸關國家安全、以及投入成本龐大等特性使然,我國電力長期由台電公司負責供應,初期在日人留下的既有基礎上,配合政府政策,迅速恢復戰後的民生、工業用電;爾後,台電公司持續電力建設,支持國內經濟與民生的發展。
時值今日,我國經濟基礎已趨穩固,政府更展現將台灣打造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發展綠色矽島藍圖的決心。在這樣的目標下,我國將以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產業為未來發展主軸,更高品質、供應更穩定、價格更低廉的電力,成為至要的關鍵。在此,電力市場的自由化即扮演最重要的地位。
時空環境的要求
自70年代末期,經濟自由化政策已成為世界性的潮流。自由化的意義在於解除管制,引進競爭,同時透過民間企業的資源、資金、企業活力、管理模式等,達到更高效率的經營水準,進而提升國家整體競爭能力。
由於上述電力事業的特性,我國電力長期由國營的台電公司負責供應,形成一個垂直整合包括:發電、輸電、配電、售電等部門的綜合型電業。過去電力事業一直被視為具備自然獨佔特性的產業,因為電力需要藉由管線送至用戶,而基於經濟資源的考量,一個地區僅有一家經營,自然形成壟斷的局勢。
而在電力事業功能性分離、科技發展日趨進步、管制措施的革新後,垂直整合型態的電力事業面臨著強化經營效率、開放市場競爭機制的挑戰,也就是自由化的要求。87年5月召開的「全國能源會議」,決議加速推動能源事業的自由化及民營化,打造出我國電業環境的願景,也就是希望能藉由電業自由化、民營化來促進電業競爭、降低供電成本、提高整體電力產業的生產力與競爭力,以建立我國多元化的電力產業結構。
新能源事業的加入
我國政府相當早即針對電業自由化展開研議,爾後成為既定的施政目標。電業自由化目前主要有兩項重點,第一是開放民營電廠加入發電,第二則是「電業法修正草案」的研訂。
自民國84年起,政府即陸續辦理民間設立電廠的申請,迄今已開放三階段的民營電廠投資國內電力事業。以90年11月我國的電力生產量12,119百萬度來看,民營電廠與汽電共生設備即提供了2,005百萬度,佔整體電力生產量的16.8%,由此可見,民間所提供的電力,在我國電力供需中已佔一席之地。
其中,麥寮汽電公司位於雲林六輕工業區內,目前總發電量180萬瓩的燃煤電廠,一號機於88年6月開始商轉,為開放民營電廠寫下歷史性的一頁,同時也宣告電業自由化的腳步逐漸接近。時至今日,在運轉、興建、簽訂合約以及規劃之中的民營電廠,總共有10家,呈現蓬勃的景象。許多民間業者對於電廠的投資設置,均抱持高度的興趣與意願,為我國電力產業開創了新的契機。
目前民營電廠所發電力均依合約,交由台電公司負責統籌輸、配、售等後續工作,待「電業法修正草案」通過後,即可以與台電公司和同業間互相競爭,屆時,各電廠的利潤多寡,將反映在經營成效之上。
自由化打造新契機
上述開放民營電廠僅為自由化的重點步驟之一,自由化機制的成立,仍要視相關的法令規定。經濟部在88年底將「電業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其中關於開放綜合電業、發電業、輸電業及配電業經營;允許綜合電業及配電業營業區域重疊;成立電力調度中心;開放輸電網路與逐步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等相關規定,成為我國電業自由化的法源依據,而在通過後,將立即對於國內電力事業產生重大的影響。
「電業法修正草案」主要是意義在於達到「公平」與「效率」的電業環境,在這個原則下,台電公司是受影響最大的事業單位。面對外在情勢,雖然法案尚為通過,市場尚未開放自由化,但是台電公司面臨著未來的競爭態勢,在整體的經營上,勢必呈現出新的風貌,除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外,更高的供電品質與完善的客戶服務,將成為自由化市場下台電公司的努力目標。
在電力市場自由化後,台電公司的民營化亦為政府既定的目標。民營化所指的是將公營事業的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至民間,以發揮企業精神提升效率,也就是說,台電公司在未來將由國營企業達成法定盈餘的經營目標,轉向對投資大眾負責,努力發展與創造利潤的型態。這樣的轉變,也將對台電公司未來經營、投資、組織等策略,產生重大的變革。
期待甜美的果實
以油品市場自由化為例,在開放競爭後,民眾馬上就能感受品質、服務、效率上的不同,進而實質受惠;再以電信市場自由化觀察,因為競爭的關係,消費者得以進入一個自由選擇品牌、高品質通訊服務的時代。
電力自由化的執行,無論對於新的電力事業,或是舊有的台電公司來說,都將是一個新的發展契機;對於國家來說,是發展產業、提升經濟競爭力的良方;對民生來說,高品質、低消費的電力是大眾所樂見的。我們希望電力自由化帶來的甜美果實,能儘速的在生活中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