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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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鄭孟寧
英國為因應氣候變化與確保能源供應,近年來積極推動能源政策,主要目標是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並強調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英國政府藉由政策執行、法律訂定,以及經濟制度的激勵,帶領企業和個人採取減碳節能、再生能源等行動。
全球暖化對於自然生態環境與人類生活所造成的衝擊日趨嚴重,而引發的能源問題也為世界各國所重視。由於全球人口增加與工業快速發展,人類活動使用了大量的化石能源,造成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急遽增加,全球氣候變化、地球溫度升高的現象也愈來愈明顯,對全球生態環境、社會經濟皆帶來負面影響。因此,為了防止氣候變遷、落實溫室氣體排放管制,1997年於日本京都舉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3次締約國大會中,通過了具有國際約束效力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明確規範各工業國家之溫室氣體減量責任與時程。
英國能源政策
英國因北海油田的開發成功,1980年代開始成為歐洲主要的原油及天然氣生產國,亦為能源出口國,同時也是歐洲最大的能源消費國之一;但近年來北海石油的產量下跌,預計未來英國能源產量將因消耗而減少,能源供應趨於緊縮,英國也逐漸轉為能源進口國,為此增加再生能源使用與提高能源效率為必要作法。
英國為因應氣候變化與確保能源供應,近年來積極推動能源政策,主要目標是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並強調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英國的能源政策在同意「京都議定書」的目標下展開,承諾必須在2008至2012年間將溫室氣體降至比1990年低12.5%的水平;並將國內目標設定在2010年前將二氧化碳排放降至比1990年低20%。而英國政府於2003年發布的「能源白皮書(Energy White Paper 2003)」,期望未來能源發展為建構低碳經濟,目標是在2050年前,將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60%,並維持穩定能源供應,推廣英國電力市場;亦希望到2010年前,全國有10%的電力來自再生能源,並在2020年前國內再生能源比例提高到20%。
2007年3月13日,英國政府發布「氣候變化法案」草案(Climate Change Bill),此法案設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強制目標,規定到2020年前減排26~32%,到2050年前將削減60%;並要求每5年制訂碳預算,提供明確減排目標;成立氣候變化委員會,提出建議與指導;實施減排的相關措施,投資低碳技術及鼓勵節約能源等。氣候變化法案已於2008年3月31日經國會上議院通過,進入下議院審議,如順利完成立法程序,英國將成為第1個通過立法規定減碳目標的國家。
新的「能源白皮書(Energy White Paper 2007)」於2007年5月公布,提出英國政府在國際與國內的能源政策,以解決所面臨的兩大長期能源挑戰: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氣候變遷,以及確保安全、潔淨、足夠的能源供應。能源白皮書概述英國計畫達成的能源政策目標有:
一、到2050年前削減二氧化碳排放量60%,並到2020年前有實際的進展;
二、維持可靠的能源供應;
三、促進英國及其他國家的能源競爭市場;
四、保證每個家庭有足夠且可負擔的熱能。
為實現能源安全與加速轉變成低碳經濟,英國需要在國內外大力推展節約能源及發展潔淨能源,也需確保在競爭市場價格上有可靠的能源供應。能源白皮書所提及能源策略的主要要素包括:建立對抗氣候變化的國際架構;為英國經濟提供具法律效力的減少碳排放目標;進一步發展實現完全競爭及透明的國際市場;透過更佳的資訊、鼓勵和規範促進節約能源;對於低碳技術提供更多的支持;確保投資的適當條件。
能源法草案
2008年1月10日,英國於國會下議院提出「能源法」草案(Energy Bill),並於4月30日完成三讀,5月進入上議院的審議程序,預計在今夏通過立法。能源法為執行能源政策的法律條款,將實現能源白皮書的立法面,其將加入適當的新法規以更新立法架構,包含反應新技術的可利用性,例如碳捕捉及儲存、新興的再生技術;符合公共建設安全的改變需求,例如離岸天然氣儲藏;以及當能源市場改變時,確保對環境與納稅者有足夠的保護。此法案最主要的好處,一是加強市場架構以確保安全及可負擔的能源供應,二是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時,鼓勵多樣、安全的電力供給,對於英國朝2050年前減少60%碳排放有更進一步發展。能源法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離岸天然氣供給建設:為維持可靠的能源供應,加強離岸天然氣建設的管理架構,並開放私營企業投資。
二、碳捕捉及儲存:創設管理架構使私營企業能夠投資於碳捕捉及儲存計畫,碳捕捉及儲存將可減少碳排放高達90%。
三、再生能源:加強再生能源義務制度(Renewables Obligation),以促進更好且更快速的再生能源調度;將增加英國電力混合的多樣性,亦增進能源供應的可靠度,並降低電力部門的碳排放。
四、離岸再生能源、石油、天然氣設備的退役:加強法定的退役規定,將政府的責任風險減到最小。
五、改進離岸石油及天然氣許可:改進許可規定將可改變商業環境,且商業與管理改革部門(BERR)能更有效地完成管理工作。
六、核廢料及退役資金:確保新核能電廠的經營者具備可支應全部的退役費用,以及核廢料管理成本的資金。
七、離岸電力傳送:修改權限使得離岸傳送許可更有效。
結語
近年來,英國致力於改善氣候變化與發展再生能源,設定高標準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以表達積極推展的決心;政府亦藉由政策執行、法律訂定,以及經濟制度的激勵,帶領企業和個人採取減碳節能、再生能源等行動,促使英國在能源政策領域具領先的地位,值得我國學習借鏡。(作者任職於工研院能環所)